診斷
建立心臟起搏器綜合征診斷的主要前提是,患者在安置了VVI人工心臟起搏器以后出現癥狀;起搏器功能正常;心臟起搏時出現血流動力學異常,如血壓、心搏量下降,靜脈壓、肺嵌鈍壓增高;自身心律出現時癥狀減輕或消失。
鑒別
需排除神經系統疾病及患者在短期內對起搏治療不適應而感到的不適和不能耐受對起搏功能正常而反復發生暈厥或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患者應進一步做心內電生理檢查和血流動力學檢查。如心室起搏伴有室房逆向傳導和癥狀,而改為心房起搏或房室順序起搏后癥狀明顯改善或消失者;或心室起搏時動脈血壓下降>20~30mmHg(2.67~4.0kPa)和右心房壓升高>20mmHg(2.67kPa),同時有癥狀者,均應診斷為起搏器綜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