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獲悉,日前遼寧省沈陽市和江蘇省宿遷市兩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應通報了八家涉氣企業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報》逐一分析了案情簡介、查處情況、案例啟示。
01 遼寧沈陽
案例一:晟興(沈陽)包裝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31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昇興(沈陽)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安裝活性炭吸附裝置,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航拍確認該企業車間房頂烘干工藝排放口廢氣直排,該企業存在未按照規定安裝活性炭吸附裝置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項目類別為報告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屬情節一般檔次,應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該企業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整改,安裝RTO廢氣治理設施,故對該企業采取檔次內下限處罰,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
案例啟示:
對于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違法行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果斷采取行政手段,嚴厲打擊未安裝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在不利于現場勘查的條件下,利用無人機有效延伸了執法人員的視野,覆蓋了人力無法到達的角落,及時固定事實證據。解決了發現難和取證難的問題,震懾企業試圖利用人力無法勘查到的“盲區”進行違規偷排的僥幸心理。以科技手段賦能生態環境執法,提升了處理生態環境問題的精準性,譜寫了生態環境執法新篇章。
案例二:上海創高木業(沈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移交線索對上海創高木業(沈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企業上空區域進行飛行排查,經無人機航拍及現場檢查后確定該企業降塵箱上蓋開啟,未做到完全密閉,VOCs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大氣環境,過濾棉長期未更換,導致處理能力降低。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項目類別為報告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情節一般檔次,應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企業已落實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鑒于該企業大氣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設施長期未更換過濾棉,且在2021年接受過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處罰,故對該企業采取檔次內上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拾萬元。
案例啟示:
本案是企業在生產時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典型案例。針對上海創高木業(沈陽)有限公司違法排污的行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果斷采取行政手段,督促企業一改到底,防止問題反復。同時警示相關企業嚴格落實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業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時組織自查自糾,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眾藍天獲得感、幸福感。
案例三:沈陽豐澤木業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7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移交線索對沈陽豐澤木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處于生產狀態,噴漆車間的廢氣處理設施內未安裝活性炭,造成噴漆過程中產生的異味和廢氣未經有效吸附處理排放外環境。經調查,現場工作人員承認由于其工作疏忽未能及時填充活性炭導致環境違法行為發生。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單位項目類別為報告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情節一般檔次。由于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整改,主動加裝活性炭,故下調處罰檔次為“情節輕微”檔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該單位初次違法,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并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故對該單位采取檔次內下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案例啟示:
VOCs是臭氧前體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軍,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處于夏季攻堅階段。今年6月,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家具行業大氣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家具行業大氣專項幫扶治理行動,幫助企業建立規范操作流程、建立規范臺賬、每月對治理設施進行自查,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案例四:法庫縣法庫鎮起點悅達修理廠涉嫌機動車維修服務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30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法庫縣法庫鎮起點悅達修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修理廠屋內有一臺車輛正在進行鈑金修復,現場有使用后的漆桶、噴槍、氣泵。經詢問,該修理廠負責人承認車輛維修過程中實施噴漆作業,修理廠未建設專業噴漆房,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該企業從事機動車維修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未造成信訪投訴,符合情節一般處罰檔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該企業屬于小微企業,2023年1月至今只進行10余次噴漆作業,且積極整改,租賃噴漆房進行噴漆活動,故對該企業采取檔次內下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 。
案例啟示: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沈陽市臭氧污染天氣特別管控指令》,針對汽修行業涉VOCs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大檢查力度。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積極對企業進行幫扶指導,幫助企業及時完成問題整改。針對違法行為及環境安全隱患,為企業解答疑惑,讓其充分了解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從根本上提高環境安全意識,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主體責任。
案例五:遼寧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機動車維修服務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8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遼寧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兩個烤漆房均未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其中一間烤漆房內停放一臺噴漆作業未完成車輛。經詢問,該企業負責人對其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從事噴漆作業的行為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該企業從事機動車維修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未造成信訪投訴,符合情節一般處罰檔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該企業屬于小微企業,在執法檢查后立即停止使用該噴漆間,并已新建帶有活性炭裝置的噴漆間,故對該企業采取檔次內下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 。
案例啟示: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涉VOCs環境違法行為,開展汽修行業專項幫扶監督行動,針對汽修行業存在的問題,開出“體檢單”,幫助企業規范治理技術、宣傳政策要求、開出了標本兼治的“良方”。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將重點汽修行業納入雙隨機管理,以指導服務為契機,提升企業生態環境意識及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02 江蘇宿遷
案例一: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0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部門交辦對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玻璃生產線合片工序生產時使用丁基膠和密封膠熱封,但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建設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案件查處
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規定,對該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肆萬元整。
啟示意義
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淡薄,對環評批復中提出的安裝治污設施要求置若罔聞,存在嚴重的污染防治落實不及時、環境管理懈怠等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在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也要對企業進行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企業守法意識,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二: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21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二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對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檢查時企業南車間兩條PVC板材生產線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噴淋塔未運行,導致廢氣直排。
案件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壹拾肆萬元整。
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無視法律要求,頂風作案,采取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同時也從側面反映,仍有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內部管理制度不到位,雖已配套建設相應環保設施,但無專人負責,不能按照規定正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就需要企業自身主動加強對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學習,任用熟悉環保工作的專職人員。
案例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七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查閱該公司環評及排污許可證要求需配套建設純水吸收塔+硫酸吸收塔處理排放生產廢氣。現場檢查時污處設施中硫酸吸收塔安裝的藥劑pH顯示儀顯示pH值為8.94,同時現場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檢測單位對硫酸吸收塔藥箱內洗滌藥液進行采樣分析,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pH值為9.2,硫酸吸收塔藥箱內藥液呈堿性,與要求的酸性不符。
案件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壹拾萬元整。
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明知故犯,配套的治污設施未起到應有的處理作用,形同虛設,既是不作為也是目無法紀的放縱行為。作為產污單位,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嚴格落實各項治污措施,確保設施治污效果,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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