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鉻渣的解毒、綜合利用、最終處置及這些過程中所涉及的鉻渣的識別、堆放、挖掘、包裝和運輸、貯存等環節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鉻渣解毒產物和綜合利用產品的安全性評價,以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有鈣焙燒工藝生產鉻鹽產生的含鉻廢渣。對其他鉻鹽生產工藝產生的含鉻廢渣以及其他含六價鉻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參照本標準執行。
2原則
1、環境安全第一。在鉻渣污染治理中,以鉻渣無害化處置為第一目標,在鉻渣處理處置過程中防止產生二次污染,不提倡使用有毒有害物質。任何解毒工藝必須與綜合利用或最終處置工藝結合,保證鉻渣污染治理全過程環境安全。
2、在確保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對鉻渣進行綜合利用。
3、確保鉻渣綜合利用產品的長期安全性。
3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9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750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682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實驗方法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463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506水質鋇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5555.12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 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T 17137土壤質量總鉻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HJ/T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
HJ/T 1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非污染生態影響
HJ/T 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9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 300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緩沖溶液法
CJ/T 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
JT 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GSB 08-1337中國ISO標準砂
JC/T 681-1997行星式水泥膠砂攪拌機
JJG 196-1990常用玻璃量器檢定規程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
4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1鉻渣
有鈣焙燒工藝生產鉻鹽過程中產生的含六價鉻的廢渣。
4.2鉻渣的解毒
將鉻渣中的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并將其固定。
4.3鉻渣的干法解毒
在高溫下利用還原性物質將鉻渣中的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并將其固定。
4.4鉻渣的濕法解毒
在液態介質中利用還原性物質將鉻渣中的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并將其固定,或利用沉淀劑使其固定。
4.5鉻渣的綜合利用
經過解毒處理的鉻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以及用于水泥生產、制磚及砌塊、燒結煉鐵等。
4.6鉻渣的最終處置
經過解毒處理的鉻渣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填埋。
4.7鉻渣的處理處置
鉻渣的解毒、綜合利用、最終處置及這些過程中所涉及的鉻渣的識別、堆放、挖掘、包裝、運輸、貯存等環節。
4.8含鉻污染物
除鉻渣之外的其他沾染鉻污染物的固體廢物,包括鉻污染土壤、渣土混合物、拆解廢物、建筑廢物、報廢設施等。
4.9鉻渣污染場地
鉻的污染控制指標超過國家標準要求的土壤與地下水環境,包括鉻渣堆放場所下的土地、廠房拆毀場地等及其地下水。
4.10鉻渣的堆放
鉻渣在不符合GB 18597要求的場地或設施中放置。
4.11鉻渣堆放場所
不符合GB 18597要求的鉻渣及相關廢物放置場地或設施。
4.12鉻渣的貯存
鉻渣在符合GB 18597要求的場地或設施中放置。
4.13鉻渣貯存場所
符合GB 18597要求的鉻渣及相關廢物放置場地或設施。
5鉻渣的識別
5.1應根據鉻渣堆存狀況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初步判斷鉻渣污染場地的范圍。
5.2應根據監測結果確定鉻渣污染場地的范圍。
5.3可通過感觀判斷區分鉻渣堆放場所內的鉻渣和含鉻污染物。
鉻渣一般呈松散、無規則的固體粉末狀、顆粒狀或小塊狀,總體顏色呈灰色或黑色并夾雜黃色或黃褐色;長時間露天放置后外表明顯有黃色物質滲出,下層側面明顯有黃色物質滲出,滲出液呈黃色。
5.4感觀判斷不能確定廢物屬性時,應按照HJ/T 20采集樣品,并進行鑒別。鉻渣的基本特性如下:
(1)按照CJ/T 3039現場測定鉻渣的密度,一般在0.9-1.3kg/L之間;
(2)按照GB/T 15555.12測定鉻渣的腐蝕性,鉻渣的浸出液一般呈堿性;
(3)鉻渣的主要化學成分和含量范圍見表1。

6鉻渣的堆放
6.1本標準中鉻渣的堆放僅限于歷史遺存的原鉻渣堆放場所,禁止將本標準實施后產生的鉻渣放置在鉻渣堆放場所。
6.2應盡量按照GB 18597的要求對現有鉻渣堆放場所進行改造。
6.3應按照GB 15562.2的要求在鉻渣堆放場所的出入口或沿渣場道路旁設立警示標志。
6.4應采取措施防止鉻渣流失,包括:
(1)鉻渣堆放場所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鉻渣堆放場所,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檢查和記錄;
(2)鉻渣堆放場所內的任何作業應征得管理人員的同意,管理人員應對堆放場所內的所有作業活動進行記錄。
6.5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徑流進入鉻渣堆放場所,包括:
(1)設立擋水堰;
(2)設立雨水導流溝渠,根據情況布設排水設備。
6.6應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鉻渣滲濾液排入地面、土壤和水體,防止或減少鉻渣粉塵污染空氣環境,包括:
(1)設立收集溝、集液池和集液井;
(2)將滲濾液收集在容器中;
(3)將收集的滲濾液返回生產工藝,或進入工業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
(4)對堆放場所進行必要的覆蓋、遮擋。
7鉻渣的挖掘
7.1應根據鉻渣挖掘后續工作的進度來確定鉻渣的挖掘進度和挖掘量,禁止多點任意挖掘。
7.2挖掘過程中出現硬化的地面、緊密土壤層、巖層與鉻渣形成巨大外觀反差等情況時可判斷為污染場地,不再作為鉻渣繼續挖掘。
7.3挖掘時盡量在渣場內對鉻渣進行篩分、磨碎等預處理,篩分出的物質應堆放在渣場內。
7.4以下情況應停止挖掘作業并采取適當防護措施:
(1)惡劣天氣情況,如四級風以上,降水(雨、雪、霧)等氣候條件;
(2)現場積存大量滲濾液或雨水;
(3)可導致污染擴大的其他情況。
7.5每天的挖掘作業結束時應打掃現場,保持整潔。
7.6應對挖掘作業進行詳細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1)挖掘時間;
(2)挖掘量或車次;
(3)場地特殊情況;
(4)天氣情況;
(5)安全記錄等。
8鉻渣的包裝和運輸
8.1嚴禁將鉻渣與其他危險廢物、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合包裝與運輸。
8.2需要對鉻渣進行包裝時,其包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1)滿足GB 12463的要求;
(2)包裝物表面應有標識,標識應包括“鉻渣”字樣、重量、危害特性、相關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發生意外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等內容;
(3)應保證包裝完好,如有破損應重新包裝或修理加固;
(4)使用過的包裝物應經過處理和檢查認定消除污染后方可轉作其他用途。
8.3鉻渣的運輸應遵守JT 3130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8.4鉻渣的運輸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8.5鉻渣的運輸應采用陸路運輸,禁止采用水路運輸。運輸單位應采用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8.6鉻渣的運輸應選擇適宜的運輸路線,盡可能避開居民聚居點、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旅游區等環境敏感區。
8.7運輸過程中嚴禁將鉻渣在廠外進行中轉存放或堆放,嚴禁將鉻渣向環境中傾倒、丟棄、遺撒。
8.8鉻渣的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水、防揚塵、防泄漏等措施,在運輸過程中除車輛發生事故外不得進行中間裝卸操作。
8.9在鉻渣的堆放、解毒和綜合利用場所內,應保證鉻渣的裝卸、轉運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滿足GB Z2的要求。
8.10鉻渣的裝卸作業應遵守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護和檢查工作。卸渣后應保持車廂清潔,污染的車輛及工具應及時洗刷干凈。洗刷物與殘留物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安全處置,不得任意排放。
9鉻渣的貯存
9.1鉻渣貯存場所的設計、選址、運營、監測、關閉應符合GB 18597的相關要求,并與地區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一致。
9.2鉻渣貯存場所應設置防護設施如圍墻、柵欄,按照GB 15562.2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并配備應急設施和人員防護裝備。
9.3鉻渣在集中式貯存設施中應單獨隔離存放,禁止與其他生產原料或廢物混合存放。
9.4鉻渣的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9.5鉻鹽生產企業和鉻渣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企業的鉻渣周轉場地應遵循本標準的要求。
10鉻渣的解毒
10.1鉻渣的干法解毒
10.1.1干法解毒設施應配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在線監測系統,以控制轉速(回轉窯)、進料量、風量、溫度等運行參數;并在線顯示運行工況,包括氣體的濃度、風量、溫度、設施各位置的氣體濃度等。
10.1.2應根據鉻渣成份確定還原劑的用量,鉻渣與還原劑應在進入解毒設施之前混合均勻。
10.1.3采用回轉窯進行干法解毒時,為保證還原氣氛,應控制進入回轉窯的空氣量,確保窯氣中的CO和O2含量有利于高溫還原反應的進行。
窯內高溫區的溫度不應低于850℃,窯尾的溫度盡量控制在350-450℃之間。
應保證鉻渣在窯內充分的停留時間,不應低于45分鐘。
10.1.4出窯的鉻渣應在密閉狀態下立即使用水淬劑進行降溫,使之迅速冷卻。水淬劑一般選擇FeSO4溶液,濃度不宜低于0.3g/L。
10.1.5干法解毒設施應配備脫硫凈化裝置和除塵裝置,并對尾氣中的粉塵、SO2和CO濃度進行在線監測。
10.1.6鉻渣干法解毒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表2的要求(該要求亦見附錄D),排放氣體的分析方法按照GB 18484進行。

10.2鉻渣的濕法解毒
10.2.1在選擇濕法解毒工藝路線時應確保不引入可能造成新的環境污染的物質。
10.2.2應根據鉻渣的成分確定合適的工藝條件,包括鉻渣粒度、還原反應的液固比、pH值,同時應保證充分的反應時間。
10.2.3固液混合相還原應滿足以下要求:
(1)鉻渣和酸液的混合反應后物料的pH值應小于5;
(2)根據鉻渣的粒度確定酸液和鉻渣的液固比;
(3)根據液固比、pH值確定單次反應時間,應保證足夠的反應時間。
10.2.4固液分離后對液相進行還原應滿足以下要求:
(1)二次溶出時鉻渣和酸液的混合反應物料的pH值控制在5-6;
(2)酸液和還原劑的加入量應確保酸溶六價鉻得到還原。
10.3鉻渣解毒過程中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應滿足GB Z2的要求(見附錄D)。
10.4鉻渣解毒產生的廢水應盡量返回工藝流程進行循環使用。如需要外排時,應進行處理,滿足GB 8978的要求(見附錄D)后排放。
10.5解毒后的鉻渣,必須滿足其后續處理處置的相應要求。如不滿足則應重新進行處理,滿足標準后方可進行綜合利用或最終處置。
11鉻渣的綜合利用
11.1鉻渣的主要綜合利用途徑包括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用于生產水泥、制磚及砌塊、燒結煉鐵和用作玻璃著色劑。
11.2鉻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
鉻渣經過解毒、固化等預處理后,按照HJ/T 299制備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危害成分的濃度均低于表3中的限值(該要求亦見附錄D),則經過處理的鉻渣可以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

11.3鉻渣用于生產水泥
11.3.1鉻渣用于制備水泥生料時,應根據工藝配料的要求確定鉻渣的摻加量。鉻渣的摻加量不應超過水泥生料質量的5%。
11.3.2鉻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時,必須經過解毒。解毒后的鉻渣按照HJ/T 299制備的浸出液中的任何一種危害成分的濃度均應低于表3中的限值(該要求亦見附錄D)。
11.3.3解毒后的鉻渣作為水泥混合材料,其摻加量應符合水泥的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11.3.4利用鉻渣生產的水泥產品除應滿足國家或水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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