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業模式上講,鋰電設備業務大多采用“3331”的收款模式,導致付款周期可能較長。所謂“3331”,是指客戶簽訂合同時僅付款30%,發貨后付款30%,客戶安裝調試并試運行后驗收并付款30%,質保期(通常為一年)結束后付款10%。客戶在付款時間點的選擇上較為自由,在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可視自身現金流狀況來確定何時驗收并付款。現在有客戶采取“163”模式,即一成付款,驗收付六成,質保期后付剩下三成。因此鋰電設備廠在處理業務時常需要做大量墊款,而業務回款趨緩,導致企業現金流緊張,對新進入企業的資金實力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