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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3-12-13 09:56 原文鏈接: 防霾產品缺標準 治污機制需完善

      隨著防霾產品一路走紅,防霾產品的“特效”究竟有多神奇?如何理性地看待防霾產品?本周多家媒體對此予以關注。讓市委書記、市長當最臟河流“河長”的新聞引起熱議。一把手當“河長”是否值得肯定?媒體也進行了分析解讀

      關注一: 防霾產品效果幾何?

      今冬以來,我國近百個城市受霧霾侵襲,“十面霾伏”的現狀刺痛了人們的神經,網絡上甚至出現了香煙濾嘴可以防霧霾這樣的調侃。據各大媒體報道,空氣凈化器、防護口罩等防霾產品在各地出現熱銷甚至脫銷。

      隨著防霾產品一路走紅,防霾產品的“特效”是不是被神話?如何理性看待防霾產品?多家媒體對此予以關注。

      防霾產品一路走紅,是否確有奇效?

      12月10日,第一財經日報在題為《防霾產品功效存疑 空氣凈化器真有那么神奇?》的文章中提到,一家提供室內環境凈化服務的企業負責人認為,空氣凈化器并不能真正凈化室內空氣。即使是好的設備,由于受限于凈化板芯,所能凈化的空氣也只在5平方米以內,超過這個范圍就起不到效果。

      文中稱,盡管目前國家標準對空氣凈化器的電氣強度、衛生安全性、潔凈空氣量、凈化效能等技術要求作出了規定,但對適用面積、能源效率等級等未做強制性規定,而不少企業正是利用了標準中的漏洞,進行不實宣傳。

      針對口罩的防霾作用,上海市中山醫院呼吸科教授何禮賢認為,由于缺乏針對PM2.5制定的標準,市面上的口罩很難判斷其最終功效。N95型號的口罩對霧霾有一定的作用,但大多數口罩實際上作用很有限。目前口罩產品也缺乏質量部門的權威認證,所以很難判定口罩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產品質量難以判定,是否缺乏標準?

      報道中,很多消費者無法辨別凈化器等產品質量的好壞,商家也是各執一詞、各設標準。針對我國的空氣凈化器標準,國家家用電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綜合檢驗部部長魯建國介紹說,國家有3類標準,分別是GB4706.4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GB/T18801-2008 《空氣凈化器》、GB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3類。

      北京晨報的文章《空氣凈化器宣傳浮夸 PM2.5甲醛去除率遠遜標準》中,專家指出,由于缺乏統一的強制性標準,給執法部門判斷凈化器產品的質量優劣也造成了困難。雖然按照國家推薦標準檢測,可以證明部分凈化器產品達不到其宣稱的凈化效果,但是由于針對凈化器凈化效果主要指標的國家標準不統一,也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很難判定這些凈化器產品不合格。

      東方早報的文章《熱門空氣凈化器脫銷 “防霾產品”有多大作用》也指出,涉及空氣凈化器的國家強制性指標主要有兩個,分別是電氣安全指標和抗細菌材料的抗菌率。而其型式、參數、試驗方法、檢驗細則等僅是推薦性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不能作為市場監管中的執法標準。

      在第一財經日報的文章中,何禮賢認為,市面上出售的空氣凈化器能擋住一些污染物,但是未必能真正擋住PM2.5,這都沒有專業的認證機構,所以功效都很難界定。現在,公共衛生的相關專家應該共同制定相關標準,讓市場趨向規范。

      廣告商家各出奇招,如何理性防霾?

      防霾產品銷售走俏,無非是基于以下兩點:首先人們對空氣質量過分憂慮;其次廣告和商家的宣傳效應。那么,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如何理性地看待防霾產品?

      12月9日,中國廣播網的文章《空氣凈化器防霾效果有限 過濾嘴防霾純屬調侃》中,國家室內車內環境及環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主任宋廣生認為,高效過濾凈化器一定要注意更換濾芯,不更換會影響其凈化效果,否則也會成為污染源。

      宋廣生也對消費者給出了建議。他認為:一是購買的時候要注意自己的需求,現在要防范PM2.5得買除顆粒物的凈化器,根據自己需要選擇。二是根據自己房間的大小,盡量選擇適用面積匹配的凈化器。三是要注意空氣凈化器的匹級和潔凈空氣量,這個值越高處理的效果就越好。

      空氣凈化器(中國)行業聯盟副秘書長陳佰會提醒消費者,消費者應根據自身實際需求選購凈化器,并不是功能越多越好;使用時,盡量保持門窗密閉,在最大風量檔運行至少30分鐘后,再調至其他檔位。

      上海交通大學附屬兒童醫學中心呼吸科副主任張皓表示,無論口罩是否能過濾灰霾的細小顆粒,它至少可以保持口鼻水分,減少呼吸道水分流失。他認為,要降低霧霾的傷害,目前只有盡量減少外出,減少戶外運動。

      關注二: 如何建立治污長效機制?

      近日,一條“讓市委書記、市長當最臟河流‘河長’”的新聞引起熱議。據報道,浙江省蘭溪市地處金華江的下游、錢塘江的中上游,是金華、衢州兩市大部分河水的交匯地,治水任務繁重。因蘭江支流滸溪的排污問題被曝光,蘭溪市委書記向浙江省有關部門立下“軍令狀”:由他來任這條蘭溪最臟河流的“河長”。各媒體也對此進行了解讀。

      一把手當“河長”是否值得肯定?

      12月10日,華龍網在題為《書記市長當“河長”不能一當了事》文章中稱,市委書記、市長作為地方“一把手”,主抓、主管的顯然是非常要緊、關系重大之事。他們親自當“河長”,這充分體現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河道水污染治理的高度重視。

      12月11日,荊楚網在題為《市長當“河長” 治理污染一劑“良方”》的文章中稱,一方面,這表明了一種堅定治理的態度;另一方面,表明了一種堅定的自信;第三方面,則表明敢于承擔責任的勇氣。

      但同時,有媒體對一把手“河長”制度的落實提出了憂慮。荊楚網的文章《一把手當“河長”僅是治污第一步》稱,一把手當“河長”僅僅顯示的是一種決心,而相關的落實措施和監督措施都不夠完善。

      也有部分媒體對一把手當“河長”的可持續性提出質疑。中國江蘇網的文章《行政官員任“河長”不值得鼓勵》認為,這種工作思路是典型的“領導抓,抓領導”的舊模式,難避重“人治”輕“法治”的嫌疑。一個地方的河流污染,只有領導任“河長”親自抓才能見效,這是個問題。

      華龍網的文章《市委書記當“河長” 更需法律做“河長”》也表達了擔憂,市委書記當“河長”模式只是一種權力治污,一旦權力轉移,其效果必然難以維持。

      《書記市長當“河長” “中流擊水”可治污》從賞罰的角度對“河長”機制的長期性提出質疑。文中認為,對于成績考核不合格的情況,罰款卻是單位出錢,也就是間接地由納稅人埋單,這不僅是一種自罰行為,而且對責任人沒有任何作用,達不到處罰的效果,這樣的規定其實也為治理留下了漏洞。

      如何落實一把手當“河長”?

      針對一把手“河長”制度的落實問題,《一把手當“河長”僅是治污第一步》給出了相應的建議。文中提出,第一,需要落實“河長”的考核機制。在“河長”考核方面,尤其需要對群眾負責,接受群眾的質問。第二,需要將治理過程和成果作為政績考核的組成部分。如果出現任何問題,群眾有否決的權利,整個過程要充分發揮民主機制。將責任狀納入政績考核中,可以為制度的落實提供保障。

      文章《書記市長當“河長”不能一當了事》也強調了考核細則的重要性。文中認為,如何對“河長”進行有效的任期考核,是建立“河長制”所有良好愿望能否真正實現的關鍵。當前最為緊要的就是針對“河長”的各種考核出臺細則支撐。

      如何建立環境治理的長效機制?

      如何保證環境治理的長期性和長效性?有媒體進行了解讀。《市委書記當“河長” 更需法律做“河長”》一文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法律做“河長”。文章建議,市委書記、市長在當“河長”的同時,需要嚴格要求各級官員,尤其是環保官員要尊重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誰搞污染,誰就是凌駕于法律之上,就應該被追責,不搞以罰代刑。

      華龍網的文章《書記市長任“河長”能勾勒“春天之河”?》認為,環境污染的治理是一種長期行為,僅僅有決心是不夠的。治理環境應該著眼于長期和細節,摸索出具有長期性治理的方式方法,而不僅僅是喊口號和制定一時一地的政策。

      文章《書記市長當“河長” “中流擊水”可治污》則認為,在改善生態、治理河流的過程中,還必須舉全民之力。加大宣傳教育,加強監督力度,不斷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規范公眾的環保行為,培育公眾的環保習慣,從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抓起,不讓“邊治邊污”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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