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是使用較多的科技名詞之一,但是對這一名詞的涵義卻存在許多不同的理解和認識。
從國內的情況看,大致有4方面的理解:一是認為生態不能修飾環境,通常說的生態環境應該理解為生態與環境。二是認為當某事物、某問題與生態、環境都有關,或分不太清是生態還是環境問題時,就用生態環境,即理解為生態或環境。三是把生態作為褒義詞修飾環境,把生態環境理解為不包括污染和其他問題的、較符合人類理念的環境。四是生態環境就是環境,污染和其他的環境問題都應該包括在內,不應該分開。
應該說,上述4種理解都有其依據和合理性,但是作為一個科技名詞,不能長期存在太大的歧義。從科學研究與創新、信息和知識的交流與傳播、科學教育與普及3方面看,都需要盡快將其規范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院士曾指出:科技名詞規范化對于科學研究與創新、信息和知識的交流與傳播、科學教育與普及具有基礎性作用,要深刻認識科技名詞規范化事業的重要意義。
生態環境是生態和環境兩個名詞的組合。生態一詞源于古希臘字,原來是指一切生物的狀態,以及不同生物個體之間、生物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德國生物學家E·海克爾1869年提出生態學的概念,認為它是研究動物與植物之間、動植物及環境之間相互影響的一門學科。但是近年來提及生態術語時所涉及的范疇越來越廣,特別在國內常用生態表征一種理想狀態,出現了生態城市、生態鄉村、生態食品、生態旅游等提法。
環境總是相對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人類社會以自身為中心,認為環境可以理解為人類生活的外在載體或圍繞著人類的外部世界。用科學術語表述就是指,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綜合體,實際上是人類的環境。
人類環境一般可以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又稱為地理環境,即人類周圍的自然界。包括大氣、水、土壤、生物和巖石等。地理學把構成自然環境總體的因素劃分為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和巖石圈5個自然圈。社會環境指人類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為不斷提高物質和精神文明水平,在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人工環境,如城市、鄉村、工礦區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則從法學角度對環境下了定義:“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
可以看出,生態與環境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生態偏重于生物與其周邊環境的相互關系,更多地體現出系統性、整體性、關聯性,而環境更強調以人類生存發展為中心的外部因素,更多地體現為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提供的廣泛空間、充裕資源和必要條件。
生態環境最早組合成為一個詞需要追溯到1982年五屆人大第五次會議。會議在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草案)和當年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稿)時均使用了當時比較流行的保護生態平衡的提法。時任全國人大常委、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所長黃秉維院士在討論過程中指出平衡是動態的,自然界總是不斷打破舊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所以用保護生態平衡不妥,應以保護生態環境替代保護生態平衡。會議接受了這一提法,最后形成了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政府工作報告也采用了相似的表述。由于在憲法和政府工作報告中使用了這一提法,“生態環境”一詞一直沿用至今。由于當時的憲法和政府工作報告都沒有對名詞做出解釋,所以對其涵義也一直爭議至今。
黃秉維院士在提出生態環境一詞后查閱了大量的國外文獻,發現國外學術界很少使用這一名詞。全國政協前副主席錢正英院士等在2005年發表于《科技術語研究》雜志(7卷2期)的《建議逐步改正“生態環境建設”一詞的提法》一文中,轉述了黃秉維院士后來的看法,即“顧名思義,生態環境就是環境,污染和其他的環境問題都應該包括在內,不應該分開,所以我這個提法是錯誤的。”進而提出:“我覺得我國自然科學名詞委員會應該考慮這個問題,它有權改變這個東西。”
筆者認為,要表達生態與環境、生態或環境,還是要加上“與”和“或”,避免產生不同的理解。而把生態環境等同于環境已不太適宜。
當前應準確定義“生態環境”這一科技名詞,并規定其內涵和外延。最后通過憲法名詞解釋或自然科學名詞委員會確認。
根據對憲法第二十六條中關于生態環境涵義的解讀,以及這些年來使用生態表征人類追求的理想狀態,經常被作為褒義形容詞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生態環境應定義為:不包括污染和其他重大問題的、較符合人類理念的環境,或者說是適宜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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