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監測點位設置原則是:一般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在郊區設一個采樣點,在城區設兩個采樣點;50萬人口以下的城市,在郊區和城區各設一個采樣點;一般的縣城可只設一個采樣點。
郊區點應設置在該城市的主導風上風向位置,且受到本城市污染影響較小的地點。一般應離開城市中心區20km以上,如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此要求時,應盡可能選擇受到本城市污染影響較小的地點。
原已開展降水監測的市、縣,原則上應保留原點位,若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可作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