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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7-12 13:33 原文鏈接: 陜西規定企業排污權須購買用不完可出讓

      記者日前從省政府獲悉,陜西將推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根據日前公布的《陜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省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均應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排污權。

      排污權須購買 用不完可出讓

      《陜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日前正式公布,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等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四項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經有償使用和交易獲得的、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

      按照排污權有償使用的要求,排污單位應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并按政府基準價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對于用不完或不夠用的排污權,相關單位可以通過全省統一的交易平臺,以市場價格獲取或出讓主要污染物排污權。

      據悉,全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將由省環境保護廳統一管理,在統一交易平臺上開展。在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的條件下,富余的排污權將優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排污權需求。

      排污權指標轉讓不得“跨界”

      雖然排污權實現了轉讓,但這并不意味著污染物可以隨便排、不夠了再買。《辦法》為各領域排污權指標轉讓明確“劃界”,規定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

      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全省劃分為黃河中上游陜北段、渭河、漢(丹)江三大流域)。實行主要污染物行業內總量控制的項目,排污權指標應來源于本行業且不得用于其他行業。

      按照新老銜接、統籌協調的原則,陜西將對現有排污單位和新(改、擴)建項目,實行差別化政策;對已實施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標實行統籌協調管理。環境保護、財政、物價、發展改革等部門將共同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收入”用于我省污染防治

      據悉,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火電行業(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將率先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排污單位將全面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獲得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全省的排污權儲備量將優先保障重大環境基礎設施項目、民生工程,省級以上重點工程以及其他政府需要優先保障的重點項目。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由環保部門代為征收。如需交易排污權,可通過定額出讓、電子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儲備排污權指標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全省環境保護工作中各類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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