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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22 23:24 原文鏈接: 食品衛生法對食品感官檢測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條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第七條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中第一項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這里所說的“感官性狀異常”指食品失去了正常的感官性狀,而出現的理化性質異常或者微生物污染等在感官方面的體現,或者說是食品這里發生不良改變或污染的外在警示。同樣,“感官性狀異常”不單單是判定食品感官性狀的專用術語,而且是作為法律規定的內容和要求而嚴肅。

    感官鑒別不僅能直接發現食品感官性狀在宏觀上出現的異常現象,而且當食品感官性狀發生微觀變化時也能很敏銳地察覺到。例如,食品中混有雜質、異物、發生霉變、沉淀等不良變化時,人們能夠直觀地鑒別出來并作出相應的決策和處理,而不需要再進行其他的檢驗分析。尤其重要的是,當食品的感官性狀只發生微小變化,甚至這種變化輕微到有些儀器都難以準確發現時,通過人的感覺器官,如嗅覺等都能給予應有的鑒別。可見,食品的感官質量鑒別有著理化和微生物檢驗方法所不能替代的優越性。在食品的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中,第一項內容一般都是感官指標,通過這些指標不僅能夠直接對食品的感官性狀做出判斷,而且還能夠據此提出必要的理化和微生物檢驗項目,以便進一步證實感官鑒別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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