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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2-19 20:52 原文鏈接: 食品標簽標識十問十答

    近日,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就其中食品標簽標識的部分的部分大家可以學習一下。

    一、預包裝食品標簽中應當標明哪些事項?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六十九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29924-2013)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的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貯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營養標簽[能量、核心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10.特殊膳食食品的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11.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二、哪些情況下預包裝食品標示內容可以豁免?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29924-2013)的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豁免標示內容:

    1.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2.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3.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 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預包裝食品。

    三、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網絡銷售,法律法規要求其應當在網站或網頁顯著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 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 ,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 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四、對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標志,法律法規要求應當對其怎樣進行標注?

    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標志除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標簽標識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6.1.3 的相關規定。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除應遵守委托相關的標識之外,還應遵循《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相關食品標識的其他規定,如《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等。

    五、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六、《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對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有何規定?

    根據《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8 年2 月13 日發布)和《<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 年第23 號)有關問題的解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8 年4 月17 日發布)的要求.

    1.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XXX 的保健功能”。

    2.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布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 的保健功能)”。

    3.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XXX”。

    4.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簽、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

    5.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有何要求?

    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分類名稱或者等效名稱。

    八、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有何規定?

    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八條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并標明注冊號。標簽已經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以不另附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持久、醒目易讀。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在醒目位置標示下列內容:(1)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2)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3)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

    九、進口食品標簽有什么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有什么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聲稱主要包括:普通食品聲稱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準的功能進行聲稱;食品保健食品聲稱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沒有科學依據的功能聲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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