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用碘鹽中的碘含量標準將不再搞一刀切,有21個省市將根據人群碘營養現狀做小幅度下調。衛生部網站昨天發布《食用鹽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劑碘酸鉀》,并開始向各有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
新標準中“可上下浮動30%”是最大亮點 參與修改《食用鹽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劑碘酸鉀》兩個標準的衛生部碘缺乏病專家咨詢組成員、北京協和醫院內分泌專家戴為信教授昨天表示,此次修改最大的亮點就是給碘鹽中碘含量標準劃定了一個可上下浮動的范圍,即提出了“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允許范圍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可靈活參照。“這是因為我國各省經濟發展情況不同,”戴教授說,“各地人群碘營養水平參差不齊,貧窮地區人群碘營養水平低,富裕地區人群碘營養水平高,因此各地碘鹽中碘含量標準不能搞一刀切。”
因此衛生部碘缺乏病專家咨詢組經過討論最終確定我國碘鹽中的碘含量最新標準。據了解,與此前公布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鹽碘含量》規定了我國目前使用碘酸鉀作為碘強化劑;將食鹽碘強化量為20mg/kg至60mg/kg修改為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至30mg/kg。
同時提出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定適合本地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允許范圍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如超出該范圍,報衛生部批準。
衛生部指出,由于多部門管理,造成理解和執行的困難,致使部分衛生和鹽業的相關人員的不必要的爭論,給執法造成了標準的不一致。因此目前現行碘鹽標準存在混亂問題。 因此衛生部確定此次調整的原則為:第一,應適當下調,但不宜大幅度調整。第二,應實施和貫徹因地制宜、科學補碘的原則,使人群碘營養處于適宜水平。但不應對各省規定不必要的“框框”,各省可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本省的碘鹽中的碘含量,充分發揮各省衛生部門和專家的作用。第三,要考慮鹽業實施的可行性。
碘過量對人體健康有潛在危害 專家指出,碘過量對人體健康有潛在危害:在實施食鹽加碘的10年內,碘過量可使甲亢的危險性提高;可使隱性的甲狀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轉變為顯性疾病;長期碘過量可使甲減或亞甲減患病的危險性提高。
北京等16省市食鹽中碘含量大于適宜水平 衛生部最新監測結果顯示,我國目前食鹽中碘含量偏高,盡管全國水平處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約5個省處于過量水平,16個省處于大于適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調余地。
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6省市處于大于適宜量水平。而安徽、河南、湖北、廣西、云南五省處于過量水平。因此專家認為有必要適當下調碘鹽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調,而是小幅度下調。
我國多次調整碘鹽中碘含量標準 戴教授介紹,我國曾多次調整碘鹽中碘含量標準,以降低碘對人群健康的危害。他表示,今后我國還將不斷監測人群碘營養水平,并據此調整碘鹽中碘含量標準。
1995年全國碘營養監測發現,由于對碘鹽中碘含量沒有規定上限值,結果部分地區碘鹽的碘含量過高,有的達100 mg/kg。1996年用行政手段對碘鹽中碘含量實施了不得超過60 mg/kg的上限值的規定,從而完成了我國對碘鹽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調整。
1997年監測發現,兒童尿碘水平的大幅度升高是由于向重點人群濫補碘的錯誤所致;衛生部制止了向重點人群濫補碘的錯誤,并要求碘鹽覆蓋率已經大幅度提高的多數地區停止碘油丸的投服。
1999年全國碘營養監測顯示兒童尿碘水平偏高,其原因是由于碘鹽中碘含量過高所致。專家經討論和論證建議調整碘鹽中的碘含量,并在世界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mg/L以下是可接受的碘營養水平。 調整后人群碘營養水平由碘過量降低到碘營養水平處于充足和可接受水平。
大米純乳將 不得加“香” 衛生部昨天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則(征求意見稿)》,其中列出大米、純乳等食品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并明確要求,凡加“香”的食品,都將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標識。
據了解,被國家列為不能加“香”的食品包括:純乳(全脂、部分脫脂、脫脂)、原味發酵乳(全脂、部分脫脂、脫脂)、稀奶油、植物油脂、動物油脂(豬油、牛油、魚油和其他動物脂肪)、無水黃油、無水乳脂、新鮮水果、新鮮蔬菜、冷凍蔬菜、新鮮食用菌和藻類、冷凍食用菌和藻類、原糧、大米、自發粉、餃子粉、雜糧粉、食用淀粉、生鮮肉、鮮水產品、鮮蛋、食糖、蜂蜜、鹽及代鹽制品、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法規有明確規定者除外)、包裝飲用水。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所列食品沒有加香的必要,因此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如純乳如果加了乳香香精,那就不是純乳,而應稱為加香乳。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凡是加香的產品都應明確告訴消費者,使消費者對食品性質和質量不產生誤解。據了解,為規范市場,衛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標簽通用要求”標準。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為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風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義發揮非香料功效,《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則(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當一種物質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類別的食品添加劑時,必須獲得另外的批準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