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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11-21 17:28 原文鏈接: 餐館使用標簽不合法食品添加劑應如何處理?

      【案情】

      近期,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餐館檢查時,發現廚房操作間內擺有一瓶已開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其外包裝標簽上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該餐館負責人不能提供采購此批食品添加劑的票據和記錄,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扣押了該瓶“復配著色劑”,并進行立案查處。

      【觀點】

      執法人員對此案提出了三種不同的處罰觀點。

      第一種觀點:按經營食品添加劑未履行查驗義務處罰。

      該餐館采購并使用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加工制作食品,屬于經營食品添加劑的范疇,由于該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標簽標識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的規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情形,應當依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種觀點:按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處罰。

      該餐館采購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其外包裝標簽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種觀點:按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添加劑處罰。

      該餐館采購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其外包裝標簽上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評析】

      筆者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

      一是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同于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以及食品生產者、食品銷售者分屬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的規定,提供餐飲服務屬于食品經營的范圍,不能簡單地因該餐館使用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就認定其為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與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有明顯的區別,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

      二是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添加劑標簽規定不同。該餐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并不能視為其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標簽標準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則無明確的標準規范。該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需要對其進行檢驗檢測。認為該餐館采購使用了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等于采購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顯然不正確。

      另外,食品原料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可見,“食品”的含義包括 “食品原料”,而“食品添加劑”與“食品及食品原料” 的法律定義不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則不包括“食品添加劑”。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餐館采購并使用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成食品提供給消費者食用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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