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著名記者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 Lewis)曾寫過一本暢銷書《批評官員的尺度》,借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討論公眾和輿論批評政府官員的言論自由問題。言論自由無疑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例如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都旨在保護言論和出版等自由權利。那么當批評言論的對象是科學時,言論自由的限度和邊界又在何處呢?
近日,中央電視臺電視劇頻道(CCTV-8)因為其播放的“我們恨化學”廣告正陷入輿論漩渦之中。該廣告原系某化妝品公司制作的宣傳天然成分產品的廣告,經CCTV-8播出后激起化學學術界的強烈反應,不僅北京大學化學學院教授周公度先生公開發表聲明要求中央電視臺撤播致歉,11月24日,中國化學會亦正式致函中央電視臺,要求其公開致歉并彌補損失。目前,該廣告已經停播,后續風波尚在進行之中。
1.“反科學”廣告該不該被封殺?
周公度公開聲明(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在義憤填膺之余,冷靜分析起來,如果簡單封殺這則廣告,是否就能真正解決它背后反映的問題?
首先,嚴格來說,“我們恨化學”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人人都有選擇其價值觀的自由,這與認識真理是兩碼事。就像有評論問的那樣,“你可以愛化學,我就不能恨化學?”(《北京青年報》2015年11月23日)廣告商借此宣傳的是其所謂“純天然”的理念,與學科形象、化學教育等大問題本沒有直接聯系。
其次,“化學”一詞,確實包括了人工合成化學物質的含義,將其與“天然”對立起來,責之用詞不當則有之,但如果要究其是否以虛假語言欺騙觀眾,尚需要仲裁機構進行判決,因為對方并沒有說“不含任何化學物質”這類明顯錯誤的話。退一步說,如果廣告中說的不是“我們恨化學”,而是“我們恨人工合成”,難道從事人工合成研究的科學工作者也要群起而討之嗎?
再有,中央電視臺確實為這一廣告提供了一個廣泛傳播的平臺,但其實際影響究竟如何,青少年是否會將廣告的話作為個人行動指南、因為某個明星的一句“我們恨化學”而從此產生對化學學科的憎恨,還有待于調查、研究和實證分析,不是空言“影響將如何如何”能夠代替的。
最后,“我們恨化學”并沒有針對任何個人或者團體進行攻擊或誹謗,它針對的是“化學”這個概念。而即使是中國化學會也并無資格代表“化學”本身。如果要舉證,則應當指出這一廣告對中國化學會或者其他機構抑或個人造成了現實而直接的利益損失。
指出這些,并不是為這個廣告“翻案”,而是試圖說明在我們抨擊它的同時,還需要反思我們所持的評判理念和尺度。更進一步地,正所謂“世上決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我們恨化學”之所以被寫進廣告詞,反映了社會上廣泛存在的對某些化學品、甚至化學工業的某種負面認識。不可諱言,目前中國存在的環境污染、化學品濫用等問題與化學工業的發展存在著一定聯系,公眾對于化學工業和化學品抱有疑慮和批評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僅如此,隨著中國近年來科技水平的上升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公眾對于科學話題的參與度也在提高,集中表現為對某些科學技術問題的懷疑情緒。例如內地和沿海各地核電站修建所遇到的抗議活動、媒體和科學界圍繞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爭論,還有已經在全國引發多起民眾抗議事件的PX工廠建設問題等。在這些問題上,科學家甚至科學本身都被拋到了民眾輿論的對立面,成為批評、指責甚至謾罵的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批評、指責和謾罵,無論其是否無端,都不會因為對此類言論的簡單抑制而消失,也難以在主流媒體進行大規模科學普及之后徹底絕跡。筆者在2014年曾經關注和部分參與過清華學生在網絡平臺上自發宣傳、科普PX有關化學工業知識的事件。作為對茂名PX事件的回應,當時的主流媒體進行了大規模報道(《人民日報》,2014年4月6日)。然而時隔一年之后,福建古雷PX工廠發生爆炸,竟然還有網友在微博向筆者發起追問(見下圖)。這顯然不是個案。批評科學的言論應當如何界定其自由的尺度,科學工作者在其中又應當扮演何種角色,值得深入思考。
2.批評科學需要更嚴格的尺度?
提到言論自由,最讓人耳熟能詳的格言莫過于伏爾泰的:“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作者注:事實上,這并不是伏爾泰的原話,而是伊夫琳·霍爾(Evelyn B. Hall)在為伏爾泰所作傳記中概括出來的話,但后來廣為流傳。)但這并不意味著言論自由沒有任何限制。在被公認為言論最自由的美國,仍有一些言論不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霍姆斯(O. W. Holmes)大法官在“申克訴美國案”的判決意見中提出了是否具有“明顯而即時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作為判斷言論自由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標準,隨后又在“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的異議意見中為其進一步加上“迫在眉睫”(imminent)和“刻不容緩”(forthwith)兩個限制條件。對于可能涉及到誹謗和攻擊的言論,1964年,布倫南(W. J. Brennan)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判決意見中提出了“真實惡意原則”作為判定誹謗存在與否的標準,即“明知消息是錯誤不實的、或有意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才可作為真實惡意存在的依據。這些可以看作是公眾言論自由的一般尺度。
具體到科學這一對象上,是否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尺度、以避免無端的批評和污蔑出現?誠然,科學共同體內部,必須貫徹“有組織的批判態度(organized criticism)”這一原則(默頓,1942),科學家之間相互提出批評、以及對以往的觀念提出批評,都必須遵循學術規范和道德自律,從而保證科學的良性發展。但對于公眾而言,他們既沒有足夠的科學知識作為背景,也沒有經過學術道德的規范訓練,如果以此作為要求公眾批評科學的言論尺度,那么只會造成公眾在科學話題上的失聲。而事實上,從公眾視角來看,批評科學問題與批評行為藝術、批評體育運動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對社會生活中某些現象的意見表達。如果他們沒有對科學共同體構成明確迫切的利益損害,沒有抱以對其中的機構或個人的直接惡意,那么就不應當被強制沉默。在此處,如果科學共同體將自己遵守的行為規范過度延展到社會空間,就會導致自身與公眾的沖突。
通常被視為“掌握真理”的科學共同體不可忽視的是,公眾的無知本身并不構成他們的錯誤,更不必然導致違法甚至犯罪。可以教育、批評,甚至嘲諷、挖苦,但不能禁止他們發言。更重要的是,公眾對于科學的質疑、批評和抨擊,其原因并不僅僅是公眾對科學的無知。社會調查結果說明,過去人們相信的、科學技術知識的多少與公眾對科學技術的態度呈正相關的 “缺失模型”(Deficit Model)并不可靠,李大光等(2006)引述前人調研結果指出,科學知識水平越高,對科學支持程度反而不高。默頓(1938)曾經總結了五種可能導致公眾對科學產生敵意的原因:當科學知識的應用產生了并非是人們所希望的社會結果時;當科學家的懷疑態度直接觸及到了其他制度的基本價值觀時;當政治的或宗教的或經濟的權威擴展限制了科學家的自主性時;當反智主義對科學的價值和完善提出疑問時;當人們對科學研究的適當性提出非科學標準時。當下較為突出的公眾—科學沖突來源中,公眾對科學技術潛在風險的擔心、對科學知識和科學傳播被權力或資本操縱的擔心以及由于固有習慣對科技變革的抵觸,都在這五條里有所涉及。有人批評說,把公眾與科學間的沖突都歸咎于公眾的無知,實際上意味著科學共同體的“屈尊俯就”心態(李正偉等,2003)。有鑒于此,傳統的科普運動——“公眾理解科學”(Public Understand Science,PUS)正在向“公眾參與科學”轉變(王大鵬等,2015)。
3.科學界如何面對批評?
來自公眾的質疑和批評,即便是尖銳甚至錯誤的,對于科學發展總是有意義的,不能因為它們看起來荒謬而予以簡單消滅。在討論言論自由的經典著作《論自由》里,約翰·密爾(John S. Mill)詳細分析了四點需要允許反對意見的依據,即我們不能假定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我們所持的真理并不能保證為普遍真理、未經詳細爭論的普遍真理缺少理性依據、從而使得普遍真理有淪為教條的危險。真理越辯越明,如果科學掌握了真理,那么與錯誤意見的辯論不但不會損傷它的正確,反倒有利于增加真理本身的光輝。貝克萊嘲弄牛頓的微積分是“無窮小的幽靈”,但這一質疑也推動了極限概念的嚴格化。科學史告訴我們,重要的科學成就,幾乎無一不是從與公眾和傳統的爭論中成長起來的。
對于科學共同體而言,來自公眾的批評之聲,還有助于自身反思科學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避免陷入狹隘的唯科學主義的泥淖,也有助于正確認識科學、技術與社會的關系。科學本身并無善惡,但科學衍生的技術就是一把雙刃劍,社會經濟生活中科學技術的應用更是既能行善也能作惡。久為公眾關注的克隆技術、基因編輯技術,在生物學中早已不是技術瓶頸,但其相應的倫理問題并不能靠科學或技術解決。再如核電站和大型化工廠的建設,不僅涉及到與這一工業本身相關的科學技術,也涉及到區域經濟布局、環境保護評估和管理、行業發展戰略、社區居民參與等復雜的社會經濟問題,更不是科學家單獨所能解決。在這些問題上,公眾的批評與質疑顯得尤為重要。
反過來,容納公眾對科學的批評,并不是說科學自己就不能發聲。正如前面所說,真理越辯越明,科學本身對于批評意見,正要借助積極回應來消解質疑、容納異見。當公眾對科學的意義和價值進行批評質疑時,科學共同體不應當只從科學的社會功能角度回應說,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社會做出了重大貢獻,探尋未知的科學對于社會進步具有潛在意義。因為一旦涉及到科學與社會的互動,風險就與功能是并存的。技術發展帶來的重大貢獻,也有可能潛藏著巨大風險。人們在回想科學技術史的時候,不會忘記DDT作為農藥殺蟲劑對于提高糧食產量、保障人類生存做出的貢獻,也不能忘記其造成的生態災難。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汽油添加劑四乙基鉛,地質學家帕特森(C. C. Patterson)耗費了自己的后半生說明了這種汽油防爆劑對美國造成的鉛污染。單單列舉科學的功勞,不足以讓公眾相信科學的不可替代性。
在現代社會中,科學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無需借助它的社會貢獻來為自己正名。馬克斯·韋伯在《以學術為業》中指出,在人類從古代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祛魅(disenchantment)”過程里,科學的進步是最重要的理智化過程,它將過去訴諸于巫術、經驗或宗教的一概擯棄,以科學的理性推動了人類認識世界的進程,從而打開了現代社會的大門。科學包含的理性與實證精神,構成了現代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基石,不僅在器物層面上大有其用,在法律、經濟、文化、教育、軍事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滲透。更值得讓公眾了解到的是,科學共同體本身具有開放與自我更新的機制,能夠主動發現錯誤、修正科學知識、防止風險的擴大。
即使存在著公眾對科學不客觀的批評聲音,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科學界缺少主動引導輿論能力的表現。在如今傳統媒體手段日益豐富、自媒體平臺日新月異的情勢下,科學共同體以及科學工作者值得主動向公眾傳播科學知識、科學精神和科學文化,進而建立屬于科學工作者自己的輿論平臺。在公眾話語空間中補上科學共同體缺位的一環,無疑也有利于化解公眾對科學的疑慮。
必須說明的是,在適當情況下,科學共同體和科學工作者也要采取法律手段捍衛科學和自身利益。如果公眾的批評言論觸犯到其它法條,則言論自由就不能再作為它的保護傘,應當另當別論。例如,如果“我們恨化學”的廣告被裁定具有虛假廣告或不當競爭等情節,那么就應該接受相應法律的制裁。但如果沒有法律仲裁機構的判決,無論是權力、資本還是其它壓力的運作,都不應當剝奪其發聲的權力。
科學是求真的學問,自有其力量,不應懼怕批評、質疑甚至謾罵,就像歷史不曾懼怕宗教、政治和傳統的霸權一樣。科學共同體對待公眾對科學的批評,不能走當年宗教裁判、剝奪科學自由發聲的老路。科學共同體面對公眾批評的容忍度,不妨更大一點,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不觸犯公俗良序,科學共同體都應當正視其存在。需要鼓勵的是,科學界也要站在同一個輿論空間里,用開放和平等的心態,與批評者真誠互動,發出屬于科學的聲音。
《紐約時報》著名記者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Lewis)曾寫過一本暢銷書《批評官員的尺度》,借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討論公眾和輿論批評政府官員的言論自由問題。言論自由無疑是最基本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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