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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總則
     1. 本通則所稱之菌毒種,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檢定生物制品的細菌、真菌、支原體、放線菌、衣原體、立克次體或病毒等,包括各種經過基因工程修飾的菌毒種,以下簡稱菌毒種。菌毒種以中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為基礎,結合生物制品生產和檢定用菌毒種的特殊性分類。
     2. 生產和檢定用菌毒種,來源途徑應合法,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3. 生物制品生產用菌毒種應采用種子批系統,并應盡量減少傳代次數,以降低發生遺傳變異的風險。原始種子應驗明其歷史、來源(包括重組工程菌毒種的構建過程)和生物學特性。從原始種子傳代和擴增后保存的為主種子批。從主種子批傳代和擴增后保存的為工作種子批,工作種子批用于生產產品。工作種子批的生物學特性應與原始種子一致,每批主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均應按各論要求保管、檢定和使用。由主種子批或工作種子批移出使用的菌毒種無論開瓶與否,均不得再返回貯存。生產過程中應規定各級種子批允許傳代的代次,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4. 菌毒種的傳代及檢定實驗室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的相關規定。
     5. 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的菌毒種施行統一管理。
     6. 治療性產品可參照相關要求執行。
     二、菌毒種登記程序
     1. 由國家菌毒種保藏機構統一編號的菌毒種,使用單位不得更改及仿冒。
     2. 保管菌毒種應有嚴格的登記制度,建立詳細的總賬及分類賬和檔案。收到菌毒種后應立即進行編號登記,詳細記錄菌毒種的學名、株名、歷史、來源、特性、用途、批號、傳代凍干凍存日期和數量。在保管過程中,凡傳代、凍干凍存及分發,記錄均應清晰,可追溯,并定期核對庫存數量。
     3. 收到菌毒種后一般應及時進行檢定。用培養基保存的菌種應立即檢定。
     三、生物制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生物安全分類(見本通則附錄)
     以《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為基礎,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生物制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分為四類。
     1.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2.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3.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4.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四、菌毒種的檢定
     1. 生產用菌毒種應進行生物學特性、生化特性、血清學試驗和分子遺傳特性等的檢定。生產用菌毒種的檢定應符合各論要求。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種子批全基因序列的背景資料,生產用菌毒種主種子批應進行全基因序列測定。應對生產用菌毒種已知的主要抗原表位的遺傳穩定性進行檢測,并證明在規定的使用代次內其遺傳性狀是穩定的。減毒活疫苗所含病毒或細菌的遺傳性狀應與主種子批一致。
     細菌性疫苗生產用菌種主種子批檢定
     生產用菌種的種、屬、型分類鑒定,包括形態、生長代謝特性和遺傳特性。活菌制劑還應進行抗生素敏感性測定。細菌性疫苗生產用菌種主種子批檢定一般應包括培養特性、革蘭氏等染色方法鏡檢、生化反應、血清學試驗、毒力試驗、免疫效價測定、培養物純度、活菌數測定、16S rRNA序列測定、全基因序列測定等項目。
     病毒性疫苗生產用毒種主種子批檢定
     一般應包括鑒別試驗、病毒滴度、外源污染因子檢查(無菌、分枝桿菌、支原體、外源病毒因子檢查),主要功能基因和遺傳標志物測定,免疫原性檢查,動物神經毒力試驗,動物組織致病力或感染試驗,全基因序列測定等項目。
     重組工程菌生產用菌種主種子批檢定
     一般應包括培養特性、菌落形態大小、革蘭氏等染色方法鏡檢、對抗生素的抗性、生化反應、培養物純度、全基因序列測定、目的產物表達量、透射電鏡檢查、目的基因序列測定、外源基因與宿主基因的檢定、外源基因整合于宿主染色體的檢定、外源基因拷貝數檢定、整合基因穩定性試驗、目標產物的鑒別、質粒的酶切圖譜等項目。
     重組工程毒種生產用主種子批檢定
     一般應包括全基因序列測定,目的基因序列測定,病毒滴度檢測,目的蛋白表達量,細菌、真菌、分枝桿菌、支原體、內外源病毒因子檢查等項目。
     2. 檢定用菌毒種是生物制品質量控制的關鍵因素之一,應確保其生物學特性穩定,并且適用于檢定要求。
     五、菌毒種的保存
     1. 菌毒種經檢定后,應根據其特性,選用凍干、液氮、≤-60℃凍存或其他適當方法及時保存。
     2. 不能凍干、液氮、≤-60℃凍存的菌毒種,應根據其特性,置適宜環境至少保存2份或保存于兩種培養基。
     3. 保存的菌毒種傳代、凍干、液氮、≤-60℃凍存均應填寫專用記錄。
     4. 保存的菌毒種應貼有牢固的標簽,標明菌毒種編號、名稱、代次、批號和制備日期等內容。
     5. 非生產用菌毒種應與生產用菌毒種嚴格分開存放。工作種子批與主種子批應分別存放。每批種子批應有備份,并應在不同地方保存。
     六、菌毒種的銷毀
     無保存價值的菌毒種可以銷毀。銷毀一、二類菌毒種的原始種子、主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時,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并報請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銷毀三、四類菌毒種須經單位領導批準。銷毀后應在賬上注銷,作岀專項記錄,寫明銷毀原因、方式和日期。
     七、菌毒種的索取、分發與運輸
     應符合中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
     附錄 常用生物制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生物安全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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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細菌活疫苗生產用菌種

    2.  微生態活菌制品生產用菌種

    3.  細菌滅活疫苗、純化疫苗及治療用細菌制品生產用菌種

    4.  體內診斷制品生產用菌種

    5.  病毒活疫苗生產用毒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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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重組產品:重組產品生產用工程菌株的生物安全按第四類管理。
            8.  其他產品:基因治療等以病毒為載體的生物技術制品參考相應病毒分類進行管理。

      9.  生物制品檢定用菌毒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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