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征集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通知》,征集49項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承擔單位,包含環境質量標準1項,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21項,環境監測類標準16項,環境管理規范類標準11項,其中環境監測類標準分為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主要包括配套《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的水中環烷酸、丙烯酸、苯甲醚的分光光度、IC、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其他相關水質檢測標準包括氣相色譜法、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氣袋法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主要涉及小型水質自動站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及固定污染源廢氣二噁英自動采樣系統技術要求等。其中水質自動站檢測項目主要包括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溫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氮及總磷。現附原文如下:
關于征集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部各直屬單位,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
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體系,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和中央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現開展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征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具有與申報項目相關的工作背景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申報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項目申報單位不得與相關行業有直接利益關系。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項目申報單位應通過資質認定或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具備開展標準驗證工作所必需的條件。
(四)項目申報單位須在申報前確定協作事宜,明確協作單位的名稱、分工和協作經費比例等事項。協作單位數量不得超過5家,協作經費分配應符合相關經費管理規定。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項目協作單位不能作為方法驗證單位。
(五)同一法人單位不得有2個以上團隊申報同一項目。同一單位不得既作為項目申報單位,又作為其他單位的協作單位申報同一項目,也不能同時作為不同單位的協作單位申報同一項目。
(六)正在承擔標準項目(凡未發布的項目均為正在承擔的項目)10項(含)以上的單位,及正在承擔標準項目2項(含)以上的個人,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行政審查有明確暫緩或暫停等要求的項目除外。
(七)擬任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開拓創新能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過去三年沒有標準信用管理不良記錄。擬任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申報3個(含)以上的項目。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視為無效申請,不參與評審。
二、承擔單位征集和確定方式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采用公開征集、自愿申報、擇優選取方式確定。請項目申報單位對照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指南(見附件1),填寫申報表(見附件2),于2019年7月7日前將申報表的紙質文件(一式兩份)和電子文件反饋我部法規與標準司。由分管業務司組織評審,經專家質詢和論證,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答辯時間初步定于2019年7月9日-7月12日期間,地點另行通知。請提前準備10-15分鐘匯報演示材料,著重介紹對擬申報項目的理解、擬采取的技術路線和準備開展的主要工作、相關科研及標準工作經驗、人員安排及經費預算)。
根據評審結果,若某項目所有申報單位均不能達到承擔該項目的要求,該項目撤銷。
三、申報材料編制與報送要求
(一)排放標準項目應充分調研、實測企業污染物實際排放水平,科學論證污染物項目與限值,加強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技術成本分析以及達標率測算。排放標準項目申報材料應充分體現上述內容,詳述技術路線、工作內容與資金需求(其他項目參照此要求執行)。
(二)按照資金預算管理要求,細化項目工作經費使用方案(如開展調研和測試工作的次數和數量等),根據項目任務實事求是申報。
(三)申報材料的電子件請發送到聯系人郵箱,紙質文件請郵寄至指定的聯系人,不接受當面報送材料。電子郵件標題和郵寄材料信封請注明“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項目申報”,申報表電子文件名統一為“項目序號-項目名稱-申報單位名稱-歸口業務司局”。
四、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法規與標準司朱靜李曉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556213、66556215
郵箱:biaozhun@mee.gov.cn
附件:1.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指南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2020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指南
| 序號 | 標準名稱 | 完成時限(年) | 歸口業務司局 | 備注 |
| 一、環境質量標準 | ||||
| 1 | 1.直流輸電工程合成電場限值及監測方法 | 2022 | 核三司 | |
|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 ||||
| 2 | 1.海洋傾倒物質評價規范 疏浚物(修訂GB 30980-2014) | 2022 | 海洋司 | 納入多環芳烴(PAHs)等有機污染物指標,嚴格生物學檢測要求。 |
| 3 | 2.海洋傾倒物質評價規范 惰性無機地質材料(修訂GB 30979-2014) | 2022 | 海洋司 | |
| 4 | 3.漁業廢料海洋傾倒限值及評價規范 | 2022 | 海洋司 | |
| 5 | 4.耐火材料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2022 | 大氣司 | |
| 6 | 5.膠粘帶制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2022 | 大氣司 | 包含VOCs排放控制要求。 |
| 7 | 6.船舶及船用發動機排氣煙度限值(修訂GB 8840-2009) | 2022 | 大氣司 | 修訂為對在用船的控制要求。 |
| 8 | 7.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及其發動機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 | 2022 | 大氣司 | |
| 9 | 8.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大型點燃式發動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 2022 | 大氣司 | |
| 10 | 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 | 2022 | 大氣司 | |
| 11 | 10.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 2022 | 大氣司 | |
| 12 | 11.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修訂GB 5172-1985) | 2022 | 核三司 | |
| 13 | 12.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限值 | 2022 | 核三司 | |
| 14 | 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細化基準排水量。 |
| 15 | 14.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擴大標準適用范圍,增加電鍍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
| 16 | 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增加全鹽量的控制要求。 |
| 17 | 16.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增加全鹽量的控制要求。 |
| 18 | 17.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6-2012)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增加總鉈的控制要求。 |
| 19 | 18.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132-2010)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增加總鉈的控制要求。 |
| 20 | 19.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增加總鉈的控制要求。 |
| 21 | 20.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0-2011)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增加總鉈的控制要求。 |
| 22 | 21.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2008)修改單 | 2020 | 水司 | 明確定義醫藥中間體的范圍和清單。 |
| 三、環境監測類標準 | ||||
| (一)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 ||||
| 23 | 1.水質 環烷酸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 2021 | 監測司 | 配套《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
| 24 | 2.水質 丙烯酸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 2021 | 監測司 | 配套《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
| 25 | 3.水質 苯甲醚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 2021 | 監測司 | 配套《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
| 26 | 4.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修訂HJ/T 195-2005) | 2021 | 監測司 | |
| 27 | 5.水質 凱氏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修訂HJ/T 196-2005) | 2021 | 監測司 | |
| 28 | 6.水質 亞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修訂HJ/T 197-2005) | 2021 | 監測司 | |
| 29 | 7.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修訂HJ/T 198-2005) | 2021 | 監測司 | |
| 30 | 8.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修訂HJ/T 199-2005) | 2021 | 監測司 | |
| 31 | 9.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修訂HJ/T 200-2005) | 2021 | 監測司 | |
| 32 | 10.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修訂HJ 732-2014) | 2021 | 監測司 | |
| 33 | 11.固體廢物 總石油烴(C10-C40)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2021 | 監測司 | |
| (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 ||||
| 34 | 1.小型水質自動站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溫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氮及總磷) | 2021 | 監測司 | |
| 35 | 2.固定污染源廢氣二噁英自動采樣系統技術要求 | 2021 | 監測司 | |
| 36 | 3.建筑施工場界噪聲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 2021 | 監測司 | |
| 37 | 4.生態遙感地面觀測與驗證技術導則 | 2021 | 監測司 | |
| 38 | 5.無人機環境遙感監測基本作業規范 | 2021 | 監測司 | |
| 四、環境管理規范類標準 | ||||
| 39 | 1.入海排污口設置技術導則 | 2021 | 海洋司 | |
| 40 | 2.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修訂GB/T 19485-2014) | 2021 | 海洋司 | |
| 41 | 3.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限定技術要求 | 2021 | 海洋司 | |
| 42 | 4.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技術規范 | 2021 | 大氣司 | |
| 43 | 5.替換用機動車環保后處理裝置技術規范 | 2021 | 大氣司 | |
| 44 | 6.在用車車載診斷系統檢測方法 | 2021 | 大氣司 | |
| 45 | 7.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及聯網要求 | 2021 | 大氣司 | |
| 46 | 8.車用燃料和車用尿素溶液快速檢測方法 | 2021 | 大氣司 | |
| 47 | 9.化學品環境管理命名規范 | 2021 | 固體司 | |
| 48 | 10.化學品環境暴露評估技術導則 | 2021 | 固體司 | |
| 49 | 1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 石化工業 | 2021 | 環評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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