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車內空氣污染導致車主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案件屢見不鮮,但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標準,幾起案件最終都不了了之。
今年3月1日,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正式實施。《指南》的出臺過程是怎樣的,出臺后車內空氣污染問題是否會得到有效解決?消費者權益是否會得到合理保障?記者日前就《指南》實施的相關問題采訪了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的相關負責人。
問:《指南》歷時將近8年才獲實施,請問標準制定的背景和過程是怎樣的?最終面世過程為何如此之久?
答:原國家環保總局高度重視乘用車內空氣污染問題,從2002年開始組織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大量調研,并于2004年向國務院提交了報告。
報告認為,車內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的主要原因有3方面:一是消費者對汽車舒適性和感觀等的要求越來越高。汽車生產企業和裝飾企業在設計、生產和裝飾汽車產品時,迎合消費者的要求,使汽車的密閉性及車內設施的裝飾水平不斷提高。車內空氣污染物種類、數量隨之增加。二是一些汽車生產和裝飾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采用一些質量不高、甚至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劣質材料,加劇了車內空氣污染。三是社會公眾的環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對直接關系身體健康的車內環境質量日益關注。
報告指出,車內空氣污染問題確實存在、日益突出。急需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檢測方法標準,規范企業生產,為解決車內空氣污染糾紛提供技術依據。國務院領導贊成報告意見,要求原國家環保總局抓緊制定相關標準、保障用戶健康。
按照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4年啟動了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標準的制定工作。
由于可參考的國外標準較少,只能邊研究、邊探索。加之這項工作影響廣、具有開創意義,為確保標準的科學性、適用性,其管理參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履行了更加嚴格的環保技術法規制定程序。
2007年,經過深入調研,在開展車內污染物采樣及測試方法科研基礎上,有關部門制定了《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HJ/T400-2007)(以下簡稱《方法》)。
此后,依照《方法》組織多家企業對新下線乘用車進行了大量實車測試,書面征求了多家整車生產企業乘用車內空氣中有機物濃度數據,了解車內空氣中有機物水平現狀、確認車內空氣中有機物排放源,由此形成標準草案。
經反復征求衛生、毒理、汽車等方面專家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草案通過了嚴格的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查。最終,《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GB/T27630-2011)于2011年發布。
問:最初對于車內環境污染情況的調查均是參考《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執行的,新出臺的《指南》與之有何區別?
答:車內環境與室內環境都是對人體健康有重要影響的相對封閉環境。在缺乏車內環境評價及污染控制標準的情況下,參考《室內空氣質量標準》開展車內環境污染情況調查,不失為一種變通方法。
然而,車內空間更小、封閉性更強,人體在車內環境和室內環境的曝露時間不同。車輛所處環境、通風狀態、溫度等條件都能對車內空氣質量產生重要影響。此外,內飾材料、內飾工藝過程、粘結劑、密封件等車內物帶來的污染種類、作用機理都與室內環境狀況及其影響因素有顯著差異。
《指南》的制定工作中綜合考慮了上述因素。結合揮發性有機物的毒理特性、乘車人在車內的時間,《指南》在嚴格限定受檢車輛所處狀態基礎上,規定了評價乘用車內空氣質量的8項主要有機污染物濃度要求。其中,僅有4項污染物是兩項標準都包括的。
兩項標準對所有污染物濃度規定的曝露時間都不同。《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不同種類污染物濃度小時均值、日均值、年均值等。而依照《方法》,《指南》規定的污染物濃度限值實際上是特定溫度、濕度等規定檢測條件下的16小時污染物累積濃度。
顯然,對于乘用車輛生產、改裝、使用及其他過程中的車內空氣質量評價和污染防控,《指南》和《方法》共同提供的技術依據具有更強的針對性。
問:因車內空氣污染引發的糾紛一直不斷,但由于沒有相關的國家標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始終得不到保障。《指南》已于3月1日開始施行,消費者該如何利用這項標準維權?
答:相對于機動車外部環境污染控制法規標準體系,對車內污染的控制從法律法規到技術標準都極為短缺。
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指南》和此前發布的《方法》為評價、控制車內污染提供了技術工具,而不是完整的法律工具。
因此,消費者利用它維護自身權益時,需要將這項標準與相關法律義務結合起來,如將達到該標準寫入汽車產品購銷協議,使之成為依照《合同法》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法律對宣稱產品達到標準的企業進行監督。
問:由于標準并不具強制性法律效力,在操作上是否會收效甚微?今后將采取什么措施保障標準的實施?
答:標準是否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由其上位法決定。目前,我國針對機動車向環境排放廢氣和噪聲問題制定的機動車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這種法律效力來自現行《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制定、實施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明確規定,以及對違反標準的處罰措施。與之相對,現行法律法規未規定車內污染控制責任及其處罰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指南》也就無法以“強制性標準”的形式發布。
但是,如果相關方將達到標準納入汽車銷售或維修協議,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經貿法律,標準對相關方就有了強制約束力。可以說,標準的強制性法律效力不是標準本身能決定的,關鍵看依據什么法律、在什么地方用標準。
當然,如果在機動車污染控制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車內污染控制責任及處罰措施,《指南》等車內污染控制標準的法律效力、適用方式就會更加簡單明了,更有利于促進汽車產業技術進步、提高人體健康保障水平。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完善法律制度的途徑,既有先做出法律規定、再制定配套規章標準的,也有先出臺基礎性標準規范、再補充完善上位法律法規的,車內污染控制顯然屬于后者。
在明確的強制性法律措施出臺之前,我們將聯合財政等部門,結合《指南》實施情況,研究完善汽車生產和汽車裝飾相關環境標志、政府綠色采購的管理辦法、名錄等政策措施,引導、督促汽車行業、企業提升車內污染控制水平。
問:《指南》第5.2節規定“對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其他條件(如汽車出廠時的內飾狀態改變與否、出廠與檢測的間隔時間等),可由相關方協商約定”,這一條款是否令本標準更加不可操作,從而削弱其約束力?
答:車內裝飾物是車內污染的重要來源。新車下線后其車內裝飾物并非固定不變的,4S店、汽車美容店、二手車銷售前的汽車“美化”等環節都可能改變車內裝飾物,對車內環境質量產生較大影響。
正是考慮到這些不確定因素,《指南》第5.2節對可能影響車內環境的內飾變動做了補充規定,明確要求實施本標準應當關注其檢測狀態,從而準確界定相關方責任。
也就是說,規定這一條款的目的在于:特別提醒企業和消費者依據這一標準確定相關責任時,需要注意可能引發責任變化的一些關鍵環節,確保契約的完整性和約束力。
問:汽車制造商、經銷商及汽車裝潢美容等行業應該如何應對標準?
答: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升清潔生產和污染控制水平,是制定和實施各類環保標準的基本目標之一。制定車內環保標準的最初目標,就是引導汽車生產、銷售和裝飾企業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并為合理界定車內空氣污染來源和責任、保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技術依據。在研究、評估標準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我們將積極聯合相關部門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汽車制造商、經銷商及汽車裝潢美容行業等汽車生產相關行業、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指南》的指導和引領作用,針對這一標準規定的車內污染控制目標,努力改善材料、工藝等,不斷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車內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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