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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9-02-15 15:34 原文鏈接: 《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了這些內容您了解嗎?

      耕地土壤質量是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保障,涉及到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對農地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一直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1月1日,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從立法上解決了“誰負責、誰監管、誰污染誰治理及如何治理”等問題,明確規定了農業農村部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風險評估,農用地土壤管控、修復方式及安全利用等職責范圍。

      Q:為什么要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A:農用地土壤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事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用地土壤污染類型復雜多樣,具有隱蔽性、累積性、地域性等特征。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建立分類管理制度,便于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管控與修復。要依據《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2017〕97號)等相關標準規范,將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嚴格管控類。需要采取的相應管理措施也在本法中作了明確規定。

      總的來說,農用地分類管理不僅要考慮土壤污染狀況,也應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根據土壤污染程度,有針對性地采取風險管控與修復措施。特別是對中輕度污染耕地,在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利用受污染耕地的生產功能,既能滿足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又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實現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農業生產的有效結合。

      Q:農地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由誰負責?

      A:該法第52條對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作了規定。其中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有三種: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實施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述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旨在評估土壤污染導致的農作物生長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風險,包括提出風險管控、修復目標及基本要求等。主要依據《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要求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并作了相關規定。實踐中,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密切相關,應當做好銜接,依法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Q:重度污染的耕地應采取哪些措施?

      A:對于重度污染的耕地,該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一是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二是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三是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四是其他風險管控措施,包括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

      Q:輕中度污染的農用地如何安全利用?

      A:該法從三方面對農用地安全利用作了規定:一是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需要制定安全利用方案;二是安全利用方案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這里的實施主要是指上述兩部門組織或者指導農業生產者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具體風險管控措施;三是制定安全利用方案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具體情況。作物品種包括農作物、林草植物等,種植習慣主要考慮種植種類、作物熟制和輪作休耕等方面。

      Q:被污染的農用地應該由誰來修復?

      A:該法在以下4個方面對農用地土壤修復作了規定:一是修復情形。對于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農用地地塊,需要實施修復。通過監測和風險評估,受污染的農用地地塊通常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即土壤超標,農產品不超標;土壤不超標,農產品超標;土壤與農產品均超標。依據本條規定,對后兩種情形均需實施修復;二是修復主體。土壤污染責任人是農用地地塊修復主體。同時,依照本法第45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修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修復;三是修復方案。實施修復應當由土壤污染責任人編制修復方案,并將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四是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內容。編制、實施修復方案時,應當將土壤和地下水一并考慮。對土壤污染、地下水尚未污染的,應當預防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對土壤和地下水均已受到污染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治理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Q:農業農村部門應承擔哪些責任?

      A:該法明確規定了農業農村部要在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有2個方面:一是農用地土壤管控與修復。2016年國務院發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了原農業部門負責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該法的出臺,將上述職責上升為法律,并強化了相關職責要求。農業農村部承擔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土壤類別劃分和分類管理、農用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相關宣傳與培訓責任;二是要求對農業投入品進行嚴格監管,包括對農業投入品以及農藥等包裝廢棄物和農膜進行監督管理。

      Q:農業農村部門將從哪些方面開展工作?

      A:一是做好耕地類別劃分試點。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將耕地全面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深入推進耕地土壤環境類別劃分試點。至2020年底前,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二是擴大耕地污染治理試點。在總結湖南試點經驗成效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分區域、分品種開展安全利用與種植結構調整試點,重點在南方鎘污染水稻產地、北方鎘污染小麥產地,建設耕地污染管控與修復綜合示范區,為全國不同類型耕地污染治理提供樣板。繼續做好湖南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三是加強調查監測評估。加快完善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推進土壤污染詳查和農產品協同監測。研究制定《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價準則》和《禁止生產區劃定規范》。開展耕地土壤治理新技術、新產品及新裝備的評估驗證;四是加強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近期重點針對鎘米、鎘麥問題,開展低積累水稻品種篩選與推廣、污染農田安全利用技術集成與示范等科研工作。重點開展耕地土壤主要重金屬污染控制技術、消減技術、修復治理技術等科技攻關,為重金屬土壤污染防控和治理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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