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盧建平
【對話動機】
201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整整1年之際,相關機構對全國12個城市開展公眾安全感調查。在社會治安等11項安全問題調查問答中,食品安全以72%的比例成為被調查對象“最擔心”的安全問題。
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法制日報》記者與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盧建平,就如何構建嚴密的法律保護網以有效保護食品安全,以應對食品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有效懲治與預防食品安全犯罪展開了對話。
□對話 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規定了兩個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犯罪,這兩個條文成為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基礎 記者:網上有這樣一個段子,說“中國人通過食品進行化學掃盲:從大米里認識了石蠟;從火腿里認識了敵敵畏;從辣椒醬里認識了蘇丹紅;從火鍋里認識了福爾馬林;從木耳中認識了硫酸銅;從豬肉中認識了鹽酸克侖特羅;從奶粉中認識了三聚氰胺;從小龍蝦中認識了洗蝦粉……”這個段子說明了食品安全形勢的嚴峻。有不少人認為,此次“兩高兩部”發布《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正是響應群眾的呼聲,加大懲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力度。但是,大多數群眾并不清楚在我國刑法中有哪些條文涉及食品安全,請您做個介紹。
盧建平:中國有句古話“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乎民生,更關乎經濟安全和國家形象。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規定了兩個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犯罪:第一百四十三條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條文成為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基礎。
記者:如果要對上述兩個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罪名進行分辨,您認為主要區別在哪里呢?
盧建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的區別,主要就在于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是在食品中摻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敗變質所引起的,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往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記者:針對上述兩項犯罪,刑法有什么樣的懲處規定?
盧建平: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的處罰,根據其危害不同,分為3檔: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罰也分為3個檔次:對于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即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記者:除上述兩個直接的罪名以外,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還有那些規定?
盧建平: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當然還有很多,現在人們關注最多的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三鹿奶粉”系列案件中有好幾名被告人就是依此罪名被判處死刑的。
在目前中國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護體系中,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已經明顯落后于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記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衛生法之后,您如何看待刑法在懲治與預防食品安全犯罪時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關系?
盧建平: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雖然只有兩字之差,卻折射出中國對食品安全法律保護更深層次的思考,因為“安全”顯然比“衛生”具有更深的含義和更高的要求。考慮到刑法作為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從構建嚴密法律保護網以有效保護食品安全角度看,食品安全法與刑法相關規定的協調完善,體現著法律體系的內在和諧一致性。
記者:從專業角度分析,食品安全法與刑法相關規定銜接后都涉及到哪些罪名?
盧建平: 涉及到刑法所規定的5組罪名:一是生產經營類罪名,即在具備合法生產經營的資格和條件時構成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非法經營罪,即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取得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后,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生產經營條件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三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即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即食品檢驗機構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是虛假廣告罪,即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記者:如果對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協調和諧程度做個分析評判,您會給出什么樣的意見?
盧建平:我認為在目前中國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護體系中,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已經明顯落后于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它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刑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顯示出滯后性;二是刑法中有些食品安全類犯罪的法定刑偏輕;三是刑法對于食品安全類的犯罪處罰范圍過窄。
記者:請您就這些方面具體介紹一下。
盧建平:所謂刑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顯示出滯后性,是指一些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為難以用刑法準確定性——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在主體上涉及到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銷售和監管等人員;在對象上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運輸工具等。而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中,其使用的概念“衛生標準”明顯低于“安全標準”;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中所規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在主體上只涉及生產、銷售人員,在對象上只涉及食品。食品安全法對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以及監管者規定了相應的義務,當他們違反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時,在刑法中卻不能找到恰當的罪名。
所謂刑法中有些食品安全類犯罪的法定刑偏輕,有的甚至低于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行為,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而刑法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罰金刑的規定卻是,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明顯輕于行政處罰。
刑法對于食品安全類的犯罪處罰范圍過窄,沒有體現出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更多地體現了傳統刑法的色彩,而對食品安全的風險預防性卻體現得不夠,面臨著一種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調控不力的危機。首先,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絕大多數屬于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具有預防性的抽象危險犯并不多見。其次,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對生產經營者規定了一系列的作為義務,但由于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中,不作為型的犯罪很少,生產經營者即使不作為,且造成重大損害后果,也難以對其定罪判刑。再次,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入罪。
當務之急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界定,修改刑法相關條文,以體現出刑罰是維護食品安全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 記者:我們注意到,“兩高兩部”剛剛發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僅從法律角度來看,針對上述談到的問題,你認為當務之急最需要調整和完善的事項有哪些?
盧建平:當務之急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界定(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罪名與罪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的進出口等眾多領域和環節,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等的規定,具體罪名應包括:非法生產、銷售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產品罪;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罪;食品安全事故不報罪;出具虛假食品檢驗證明罪;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等。
記者:還有其他什么樣的建議?
盧建平:還有就是要適當增加過失的食品安全犯罪。我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需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行為人不履行食品安全法查證查貨的注意義務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并不能根據這些罪名進行處罰。比較恰當的做法是放松對這些罪名在主觀方面的要求,規定過失行為也能構成以上罪名。
最后是適當提高有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特別是要消除刑罰低于行政處罰的現象。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有其他嚴重后果的,均要設定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并要全面提高罰金刑的金額,最低不能低于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罰款額度,以體現出刑罰是維護食品安全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
記者:在即將結束這次訪談時,請您做個最后的歸納。
盧建平:食品安全犯罪不僅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嚴重的是危害了國家的公共安全。針對當前突出的食品安全犯罪情勢,司法機關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用好用足現有刑法武器,對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社會經濟穩定和國家安全形象的食品犯罪依法予以嚴懲,不使嚴重危害社會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懲治,從而實現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功能。(記者 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