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在某商鋪購買了11瓶由某公司生產的黑芝麻油,產品包裝上印刷有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蘇某共花費419.10元。據了解,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2月24日,而早在2011年1月24日,某公司就已取得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頒發的《無公害農產品證書》。
蘇某認為,該產品包裝上印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而不是后貼上去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故該產品自行印制在標簽上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是虛假的,不具有無公害農產品的法律效力。為此,蘇某將該產品的銷售方某商鋪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419.1元及因欺詐而應支付的3倍賠償金1257.32元。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決商鋪退還貨款419.1元,駁回了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規定,印制在包裝、標簽、廣告、說明上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圖案,不能作為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
對于涉案產品而言,其生產廠家已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涉案產品標識的無公害農產品系印制而非加施(張貼),存在食品標簽瑕疵,但該瑕疵的存在不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因此,本案的情況不構成欺詐,但由于涉案產品標識確實存在瑕疵,故銷售者應當承擔退還貨款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