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步出臺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工作辦法》圍繞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么投、誰來管”三方面,提出14項政策舉措。
所謂政府投資基金,是指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
《工作辦法》明確,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優化生產力布局,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著力打造新興支柱產業,支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著力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質化競爭和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促進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優化生產力布局,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著力打造新興支柱產業,支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著力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質化競爭和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促進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國家級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經批準由地方財政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在基金設立方案中明確重點投資的產業領域(以下簡稱“投向領域”)。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應當符合國家生產力布局宏觀調控要求,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國家級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指引的具體要求,符合國家級發展規劃及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要求,支持省級重點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鼓勵有關行業企業加快技術更新換代,推動產業提質升級。
第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以及其他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中明確禁止的產業領域。投資鼓勵類產業,要強化評估論證,防止盲目跟風、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第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資行為:
(一)通過名股實債等方式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二)除設立方案明確可參與的并購重組、定向增發、戰略配售外,從事其他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類交易;
(四)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
(五)開展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財政部門、基金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根據基金定位重點支持國家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點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區域重大項目以及示范帶動效應強的民間投資項目,補齊產業發展短板,突破產業瓶頸,聚焦少數關鍵領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國家級基金加強與地方基金聯動,在前沿科技領域和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結合地方資源稟賦,通過聯合設立子基金或對地方基金出資等方式,形成資金合力。
第八條 地方基金要找準定位,在省級政府管理下統籌考慮本地區財力、產業資源基礎、債務風險等情況,因地制宜選擇投資領域。地方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資項目時,要結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實際,嚴格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規范招商引資行為等有關要求,注重支持產業升級和創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營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孵化,帶動社會資本有效參與。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以下簡稱“省級清單”),作為省級政府加強本地區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依據。
省級清單經省級政府批準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程序調整,原則上同一年度至多調整1次。省級清單所列重點投資領域應以三級分類形式列示,其中一級、二級分類應分別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門類”“大類”相對應,三級分類細化至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具體產業。
第十條 各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基金設立發起部門應當就投向領域征求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辦法,按照基金審批層級,對基金投向領域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區同類基金較多、投資領域明顯交叉重合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調整并在存續期滿后有序退出,同時在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鼓勵相關基金整合重組。
第十二條 本辦法印發后新設立或續期的政府投資基金,在第一筆實繳資金到位后2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未完成登記的,應在本辦法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政府投資基金應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及時申請辦理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政府投資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投向評價。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對具體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服務國家戰略、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工作。
第三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投向評價工作的指導帶動作用,引導政府投資基金落實國家產業調控要求,支持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國家級基金與地方基金統籌布局、協同聯動,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加強激勵約束,督促各級基金依據評價結果合理統籌布局、優化投向,規范完善運營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
第四條 投向評價對象包括通過預算出資、安排資金并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資國有企業并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于對基金出資、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五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督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中填報更新上一年度相關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確保登記信息準確、完備,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評價、覆蓋基金運營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最新要求和宏觀政策最新取向等動態調整。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策符合性指標,主要評價基金在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支持科技創新和促進成果轉化、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支持綠色發展、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和促進民間投資、壯大耐心資本、帶動社會資本、服務社會民生等方面發揮的作用;
(二)優化生產力布局指標,主要評價基金落實國家區域戰略、重點投向領域契合度及產能有效利用情況等;
(三)政策執行能力指標,主要評價資金效能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專業水平等。
評價指標體系設置投向領域負面行為清單。
第七條 投向評價按年度開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評價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中央結算公司依據已登記的信用信息,對評價對象開展初評,將發現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記不完整等有關情況,按基金審批層級及時通報國家級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督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限前作出說明、補充信息、提供整改情況,對出現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進行說明。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地方補充說明、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和現場抽查,并據此確定投向最終評價結果。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最終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通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評價對象和有關金融機構,并通過登記系統發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最終評價結果通報至下級政府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將最終評價結果與基金信用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
第九條 對于最終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綜合采取通報表揚、示范推廣、項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勵舉措。鼓勵國家級基金對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資參股、項目投資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勵各地方引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優先合作,對符合條件的優質項目在并購重組方面提供支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向最終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和優質民間投資項目清單,引導金融機構增加配套融資、降低融資成本,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有關部門可在基金出資、管理費、收益分配等方面對最終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適當優待。
第十條 對于出現投向領域負面行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評價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有關基金情況通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評價對象,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指導基金限期完成問題整改。對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審批層級,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基金重點加強投向指導,視情采取約談、通報、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對于上述基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示具體基金管理部門在基金出資、管理費等方面視情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價結果,對總體排名靠后、基金出現負面清單行為較多的省份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統籌協調,牽頭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培訓交流和登記系統優化升級等工作,指導地方各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評價相關工作,通過實地和線上相結合方式,對基金募投項目、問題整改情況、信用信息登記符合情況等開展調度核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常態化溝通反饋機制,及時回應基金管理人合理訴求及關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本辦法發布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同步廢止。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月12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步出臺的《政府投資基金......
根據湖南省發展改革委年度立法普法安排,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事務中心6月13日赴衡陽,組織開展《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系列宣傳貫徹暨代建工作業務培訓會議,衡陽市直相關部門......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7方面25條措施,旨在構建更加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體系,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
近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出臺了《關于開展新設市級政府投資基金儲備項目常態化征集的通知》,將對人工智能、信息產業、醫藥健康、機器人、商業航天和低空經濟、新材料、先進制造和智能......
10月14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推進會在石家莊召開。會議指出,河北省將擴大政府投資基金規模,力爭到2020年,科技創新領域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總規模達到100億元,市縣政府投資基金總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