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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3-03-08 10:55 原文鏈接: 兒童產品定期檢測規例生效

      2011年11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關于兒童產品定期測試及消費品符合標簽規定的規例,這些規例已于2013年2月8日生效,適用于該日期后制造的產品。兒童產品指主要為12歲或以下兒童設計或供其使用的產品,包括服裝、兩輪腳踏車、書籍、首飾、電子游戲和玩具等。

      定期檢測:所有兒童產品進口商、制造商及自家品牌商,必須證明其產品符合消費品安全法下所有適用的規定、禁制、標準或條例,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執行的任何其他法例。檢測須由委員會授權可進行該等檢測的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進行,檢測結果顯示產品合格,方能發出認證。

      由2月8日起,已獲初步認證的兒童產品將須定期檢測。沒有進行其他生產測試(即只采用本身制訂的檢測計劃)的制造商,定期檢測至少須每年進行1次;實行生產檢測計劃(可以使用第一方或第三方檢測)的制造商,每兩年進行1次;制造商若委托已獲取ISO/IEC 17025:2005資格,但尚未獲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接納的檢測化驗所(通常是企業內部的化驗室)進行檢測以確保產品持續合格,則可每3年進行定期檢測1次。委員會表示,定期檢測應經常進行,方能保證兒童產品持續符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例。進口商及制造商可以倚靠其他業者(例如外國制造商)的檢測結果或制作的證明為基礎,為本身零部件或制成品制作合格證明,條件是須符合美國聯邦法典第16篇第 1109 部分的規定。

      重大轉變:假如某種兒童產品的設計或制造過程經過重大轉變,包括零部件的采購來源有所改變,會影響產品符合適用規例的能力,制造商必須把經歷重大轉變的產品樣本交予第三方合格評估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可以局限于制成品的某部分或某部件。

      不恰當的影響:每家兒童產品制造商必須訂立程序,以防止制造商對第三方合格評估機構施加不恰當的影響。程序至少須包括公司高級職員的書面政策聲明,表明絕不容許行使不恰當的影響力,并指示員工接受培訓,避免不恰當的影響。

      標簽:條例訂立計劃,制造商或自家品牌商如已證明某種消費品符合所有適用安全規定,可于產品貼附清晰可讀的標簽,聲明產品符合委員會的安全規定。

      接觸不到的部件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最終規例,就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中接觸不到的部件提供指引。現時該等部件可獲豁免,不受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鹽含量限制規管。和委員會去年夏天公布的建議指引比較,最終指引沒有重大改動。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第108條永久禁止銷售含有濃度超過 0.1%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的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此外,第108條暫時禁售可放進兒童口中、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 (DIDP) 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DnOP)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

      最近,美國國會修訂該條文,在兒童正常使用、可預見的合理使用或濫用該產品時,任何不會被兒童觸及的部件,可獲豁免限制。不會觸及是指某個零部件有密封材料或外殼包覆,因此不會暴露出來,亦不會由于兒童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及濫用該產品,包括吞咽、放入口中、弄破或其他兒童活動,以及產品老化等原因而暴露出來。

      指引表明,油漆、涂層及電鍍不能被視為能令兒童觸摸不到含鄰苯二甲酸鹽部件的屏障。此外,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若屬于或含有被布料包裹的含鄰苯二甲酸鹽部件,并通過適用的使用及濫用測試,則會視為不可被兒童接觸到,惟尺寸不足5厘米者除外。

      由乙烯塑料(或其他塑料)覆蓋的含鄰苯二甲酸鹽床墊或床面,若據制造商的設計或原意,是供三歲或較年幼兒童睡眠使用,就算有布料覆蓋物也不會視為接觸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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