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日前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作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匯報。其中,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對土壤安全利用的主體責任、生態環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建立約談等問責機制,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土壤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等內容成為本次修改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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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理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突出污染者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強化“污染者擔責”,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增加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二是鼓勵自愿治理,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三是明確協助要求,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有的常委委員、專家、社會公眾和生態環境部提出,在對土壤污染進行防治的同時,應當加強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體現水土一體防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超標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內容。二是規定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增加規定農用地地塊的修復方案、建設用地地塊的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四是明確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重罰,形成震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加重對造假行為的處罰,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對專門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永久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并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同時增加規定這些單位與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增加規定對農業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農藥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三是強化個人責任,對實施風險管控或者修復活動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檢查、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四是加重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又訊 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著力增強監督實效,構建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
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了解到,1998年曾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展了執法檢查,此后20年未再開展過對這部法律的執法檢查。這次執法檢查要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認真總結法律實踐經驗,在推動法律貫徹落實的同時,注重發現法律制度與實際情況不適應、同其他法律不協調等問題。
此次執法檢查堅持問題導向。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海域生態保護紅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排污許可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實情況;二是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和海洋生態保護基本情況,防治陸源污染物、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傾倒廢棄物和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基本情況;三是海洋環境保護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情況;四是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各方面對貫徹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意見和建議;五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執法檢查組將分成4個小組,在9月至10月分別赴天津、河北、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8個省市開展檢查,同時委托上海、江蘇、廣西3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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