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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2-04 09:33 原文鏈接: 公路水運檢測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分析測試百科網訊 近日,交通部發布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公路水運工程檢驗檢測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及管理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范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及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相應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等,對公路水運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實體等的有關技術參數進行的試驗、檢測、監測等。

      本辦法所稱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是指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并對試驗檢測結果承擔責任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試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是指具備相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知識和能力,并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基本原則】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循誠信、科學、客觀、嚴謹、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禁止數據造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報告,不得篡改和偽造試驗檢測數據報告。

       第六條【分級管理】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試驗檢測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由全國性行業組織或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驗檢測的監督管理,由其所屬省級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質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七條【檢測費規定】業主單位應足額列支試驗檢測費用,并專項用于試驗、檢測、監測等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等級管理】檢測機構的試驗檢測能力實行等級評定管理,檢測機構根據需要自愿提出申請。

      等級評定是指根據試驗檢測技術水平、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的配備情況、試驗檢測環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條件,對檢測機構從事專業檢測工作綜合能力水平的評價。

       第九條【等級設置】檢測機構的試驗檢測能力等級按公路工程、水運工程分別劃分為甲級、乙級、丙級3個等級。

      檢測機構應逐級申請等級評定。檢測機構被評為丙級、乙級后須滿2年且具有良好的試驗檢測業績方可申請上一等級的評定。

      鼓勵檢測機構參加國家相關實驗室認可。

       第十條【基本要求】檢測機構的基本試驗檢測能力實行參數管理,參數分為必要(項目)參數和可選(項目)參數。檢測機構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且證書的參數范圍應涵蓋其基本試驗檢測能力。

       第十一條【工作分工】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全國性行業組織或專業機構承擔甲級檢測機構的評定工作。省級質監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乙、丙級檢測機構的評定工作。

       第十二條【階段劃分】等級評定工作包括受理、初審、現場評審、評定、公示、公布。

      第十三條【受理與初審】檢測機構的等級評定申請材料受理后,初審合格的檢測機構進入現場評審階段;初審認為有需要補充說明的,應當通知檢測機構予以補充;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檢測機構對其申請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是對檢測機構完成試驗檢測項目的實際能力、申請資料與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業績及信用等情況進行的實地核查。現場評審采取專家評審組負責制。

       第十五條【評定、公示及公布】實施等級評定的機構應當依據專家評審組現場評審報告對檢測機構進行等級評定。等級評定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應向社會公布等級評定結果,并根據等級評定結果向申請人頒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和專用標識章。

       第十六條【等級證書有效期】《等級證書》有效期為6年。證書期滿后擬保持原等級能力證明的檢測機構,應提前3個月按要求將有關資料報至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七條【變更管理】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名稱、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評定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評定機構應對變更內容核查,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證書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租借《等級證書》和專用標識章,不得使用已過期、撤銷、注銷的《等級證書》和專用標識章。《等級證書》或專用標識章發生污損、丟失時,可向發證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機構運行基本要求】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更新、檢定、校準和日常維護。

      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齊備,原始記錄和試驗檢測報告內容清晰、完整、規范。

       第二十條【運行保障】檢測機構應遵守客觀公正、誠實守信準則,加強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持續改進技術和管理能力,不斷提升試驗檢測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檢測人員能力水平】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是對檢測人員試驗檢測能力水平的證明。職業資格分為試驗檢測師和助理試驗檢測師。

       第二十二條【不得重復任職】檢測人員應當受聘并登記在其從業單位,且不得以試驗檢測師或助理試驗檢測師名義同時受聘或登記于兩個(含)以上單位。

       第二十三條【從業原則】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和規程等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對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人員權利】檢測人員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明示或暗示的對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篡改和偽造要求,有權拒絕在未達到試驗條件或相應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環境中進行試驗檢測工作。

      第三章  試驗檢測工作

       第二十五條【數據報告的效力】檢測機構在《等級證書》注明的項目(參數)范圍內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報告,可以作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控制、質量評定、工程驗收、技術狀況評價、事故調查、投訴處理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合同管理】檢測機構應依據委托合同承擔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轉包、違規分包,不得低于成本價、簽訂陰陽合同或假合同。不得以承包經營等方式以個人名義或變相以個人名義承擔試驗檢測工作。

       第二十七條【授權要求】檢測機構可根據合同委托,在工程現場設立工地試驗室或派駐檢測組等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并應書面授權,明確負責人、授權參數、授權時限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不得同時委托】檢測機構在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同一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任何兩方(含)以上的試驗檢測委托。

       第二十九條【施工自檢】施工企業應在施工現場自行或委托檢測機構設立工地試驗室,開展只為自身合同段服務的試驗檢測工作,加強對施工質量安全的控制。工地試驗室應建立試驗檢測項目臺帳,應及時向施工項目部相關負責人報告檢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或異常品(項),其開展的試驗檢測工作應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試驗檢測標準化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基本要求】施工企業應加強對工地試驗室的管理,并對試驗檢測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督職責】實施工程監督的質監機構應當對在工程上開展的試驗檢測工作進行監督,并應備案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檢測人員的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基本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試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依法主動公開有關試驗檢測管理信息,加強對試驗檢測及管理行為的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誠信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試驗檢測信用管理體系,完善試驗檢測誠信檔案,加強對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及檢測工作的監管,維護試驗檢測市場秩序。

       第三十四條【檢查原則和要求】試驗檢測監督檢查應當遵循隨機抽取檢測對象和隨機選派檢查專家的原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檢測機構和檢查專家數據庫。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內容】試驗檢測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貫徹落實的情況;

      (二)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試驗檢測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履約能力;

      (三)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

      (四)使用《等級證書》的規范性,有無轉包、違規分包、超范圍承攬業務和涂改、出借或借用《等級證書》等行為;

      (五)使用檢測人員證書的規范性,有無偽造、涂改、租借檢測人員證書等行為;

      (六)檢測機構的實際能力與評定的能力等級的符合性;

      (七)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權限】試驗檢測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檢查相關的事項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工程現場等進行抽查;

      (三)就有關事項詢問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四)提出整改要求;

      (五)及時公開違規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

       第三十七條【注銷手續】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等級證書》注銷手續:

      (一)《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不予換證的;

      (二)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測機構申請注銷《等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警告條款】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警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規范、規程等進行試驗檢測的;

      (二)檢測人員冒名(頂替)簽署試驗檢測記錄、報告的;

      (三)設立的工地試驗室或派駐的檢測組,在場地、環境、儀器設備、人員等方面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

      (四)使用已被其他檢測機構聘用的檢測人員證書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活動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不規范行為。

       第三十九條【限制業務范圍條款】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整改3至6個月,整改期間不得使用檢測機構等級專用標識章出具檢測報告:

      (一)試驗檢測場地、環境、儀器設備、人員等基本條件和試驗檢測能力已不能符合相應等級的標準要求;

      (二)超出《等級證書》參數范圍出具加蓋專用標識章的試驗檢測數據報告;

      (三)非授權人員簽發試驗檢測報告的;

      (四)試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出具的檢測報告信息失真的;

       第四十條【撤銷能力等級條款】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等級證書》:

      (一)未進行試驗檢測或以篡改、偽造等方式,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整改期間使用專用標識章出具試驗檢測數據報告,或者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試驗檢測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能力等級的;

      (五)偽造、涂改、轉讓、租借《等級證書》和專用標識章或使用已過期、撤銷、注銷的《等級證書》和專用標識章的。

      (六)依法應當撤銷《等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2年內不受理其等級評定申請。

       第四十一條【能力驗證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活動,加強對檢測機構能力的動態監管。

      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試驗檢測參數應限制其等級專用標識章的使用。

       第四十二條【施工檢測違規處理】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在工程現場自行開展或委托開展的試驗檢測工作,存在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規信息公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計入其試驗檢測誠信檔案,并及時公開檢測機構名稱或檢測人員姓名、違法違規事實、查處依據、處罰結果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評定中弄虛作假查處】檢測機構在等級評定申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相關情況 ,存在人員冒名頂替、借(租)用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評定,且2年內不受理其等級評定申請。

       第四十五條【管理人員違規處理】有關工作人員在試驗檢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投訴或舉報違法違規試驗檢測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其他制度】檢測機構等級標準及等級評定程序等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等級評定收費】等級評定收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同時廢止,按原辦法確定的試驗檢測等級證書設定2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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