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合并急慢性肝病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抗病毒治療期間意外妊娠,應用干擾素者需終止妊娠;應用拉米夫定或其他妊娠安全性B級藥物(替比夫定或替諾福韋)者,應充分告知風險、權衡利弊,在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治療。
(2)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應用干擾素抗病毒期間意外妊娠需終止妊娠。妊娠期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活動,轉氨酶輕度升高者需密切觀察或予保肝對癥治療,待分娩后再進行抗病毒治療;乙型病毒性肝炎病情較重者在充分告知風險、權衡利弊,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可用拉米夫定、替比夫定或替諾福韋治療。
(3)妊娠合并非嗜肝病毒感染早期應用阿昔洛韋抗病毒治療,可顯著提高孕婦的生存率。
(4)妊娠合并急慢性肝病—妊娠合并藥物性肝病者需立即停用相應藥物。
(5)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妊娠期可應用低劑量糖皮質激素治療,不推薦硫唑嘌呤。
(6)妊娠合并急慢性肝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患者妊娠前3個月不宜應用熊去膽氧酸。
(7)肝豆狀核變性患者妊娠期宜用鋅劑維持治療,若用青霉胺或曲恩汀應減小至最小劑量,尤其是擬行剖宮產的孕婦在分娩前應減量至孕期用量的25%~50%,以免傷口愈合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