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指出行業中普遍存在的一個主要誤解:許多企業錯誤地認為,是否可以加上去皮容器的重量以符合最小稱量值的要求。換而言之,這些企業認為如果去皮容器的重量大于最小稱量值,則可以添加任何重量的物質,而最小稱量值要求也會自動滿足。這將意味著,您甚至可以使用足夠大的去皮容器在量程為 3 噸的工業地磅上稱量一克的物質,并仍能夠獲得要求的過程準確度。由于稱量示值的化整誤差是儀器的最低不確定度限值,因此,顯然無論在任何去皮容器中稱量如此小的物質都不會獲得滿意的準確度結果。這個極端例子表明,這種普遍理解是錯誤的。同樣,假如在一個去皮容器中稱量不止一個樣品(例如,作為配方過程的一部分),每一個樣品均必須符合最小稱量值要求。
修訂版 USP 通則 <1251> 中也闡述了這一誤解:
“在稱量樣品時,為了滿足規定的稱量允差,樣品質量(即凈重)必須等于或大于最小稱量值。最小重量是指樣品凈重量,而不是皮重或毛重。”
最近,我們遇到的另一個誤解是關于最小稱量值約 100 千克磅秤的分裝應用和所測量的最小稱量值。該公司稱,他們每次分裝 20 千克的物質,然而為了遵照最小稱量值要求,往往會在容器中留下超過 100 千克的物質。該公司不明白,為了符合自己的準確度度要求,他們需要稱量至少 100 千克(而不是 20 千克)的物質。
簡而言之,不論是稱量前或稱量后,在配方、分裝和類似應用過程中,每一個組件都必須符合最小稱量值要求。為了強調必須考慮樣品凈重,皮重與是否符合最小稱量值標準無關,最小稱量值通常指最小樣品凈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