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高校:
現將《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7月1日
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提升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作用,科學、規范管理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卓青項目”),依據《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關于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18〕12號)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卓青項目”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在北京地區高校中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項目,通過“卓青項目”實施,不斷深化高校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搭建有利于青年科研領軍人才成長發展、脫穎而出的平臺,重點培育一批有發展潛力的青年科學家。其經費主要來源于北京市財政撥款。
第三條 “卓青項目”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導向,強化高層次人才的支撐和引領作用,聚焦國家戰略必爭領域、北京高精尖產業需求和哲學社會科學重點領域,開展跨學科、跨領域深度協同與集智攻關,推動基礎理論研究到技術產業化應用的一體化創新,解決重大科學難題,突破核心關鍵技術,匯聚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切實提升北京高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水平,為北京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堅持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與科研實際相結合,堅持事前論證備案、事中檢查指導、事后績效考核相結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教委負責研究制定“卓青項目”總體規劃,確定支持領域和方向,會同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制定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組織“卓青項目”的申報、立項、評估、驗收等;組織和指導“卓青項目”開展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監控,開展整體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對項目責任主體開展信用評價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并批復“卓青項目”年度預算;會同市教委制定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對項目經費進行財政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卓青項目”依托高校負責對項目申報、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實施條件;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項目經費管理,組織預算編報,加強預算執行,對立項項目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定期開展檢查指導與跟蹤問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卓青項目”任務和經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具體制定并落實總體計劃和目標任務,把握科研創新方向,組建科研創新隊伍,培育科研創新成果;結合科研需求合理確定經費用途,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相關性負責;接受依托高校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估等管理。
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九條 “卓青項目”實施周期為五年,按照自然科學類、人文社會科學類進行分類管理、滾動支持。市教委面向北京地區本科層次以上高校,遴選青年科研領軍人才實施“卓青項目”。
第十條 “卓青項目”依托高校和項目負責人應積極吸納優秀科研院所、行業頭部企業、國際創新力量共同開展研究,提升項目創新水平以及與所在產業需求契合度。
第十一條 “卓青項目”負責人為北京高校教師或與北京高校具有穩定合作關系的國際創新人才,有能力組織并領導高水平科研團隊,在科研創新上具有趕超國際先進水平的潛力,有能力成為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中青年科學家。項目負責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第十二條 “卓青項目”采用專家推薦制。推薦專家應是在其學科領域內具有較高學術影響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院士、學部委員和長江學者(社科類)等。每位專家至多推薦3名候選人,每位候選人由3名(含)以上相同領域專家推薦。由項目申請人所在高校統一申報。
第十三條 “卓青項目”按照專家推薦、項目論證等步驟公開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并報相關會議審議,審議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立項支持。
第四章 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卓青項目”在實施周期內,按自然科學類、人文社會科學類分別給予定額資助,具體資助標準為:自然科學類中,基礎研究項目每年150萬元、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項目每年30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中,基礎研究項目每年5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應用研究項目每年100萬元。
第十五條經費支出范圍。“卓青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人才引進與培養等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活動。經費支出范圍具體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軟件工具,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是指為完成項目目標所需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和消耗性費用等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咨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體支出內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依托高校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依托高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制作等支付的費用。
3.燃料動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測算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信、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咨詢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支出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業務費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組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的勞務性費用。項目組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績效支出及管理費用。績效支出是指依托高校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管理費是指補償依托高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相關管理支出。
第十六條 “卓青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一)“卓青項目”負責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原則,將資金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在經費支出范圍內,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資金用途,無需提供經費預算說明。
(二)依托高校應當合理控制儀器設備購置支出。“卓青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本市關于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相關規定,加強高校、科研機構設備儀器共享、共用,對使用“卓青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履行查重評議程序。
(三)依托高校應按照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科研類項目專家咨詢費、評審費、會議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等業務費用支出標準和內部報銷規定等制度,切實解決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同時,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規范進行會計核算。
(四)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支出標準,參照北京市科學研究人員平均工資水平。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建立勞務費分配制度。
(五)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30%核定,對人文社會科學類、數學、物理等自然科學類的基礎研究項目,績效支出比例可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具體績效支出核定比例,由市教委在項目組織中予以明確。績效支出安排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自主確定,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依托高校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
依托高校應建立健全績效支出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規范分配績效支出。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課題)研究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績效支出的使用范圍和標準應在單位內部公示。
管理支出由高校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 采購管理
依托高校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對依托高校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除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
依托高校使用項目經費購置(試制)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原則上由依托高校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實施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條 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卓青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通過周期評估的,結余資金留歸依托高校使用。依托高校要將結余資金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負責人的經費需求。依托高校應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二十條 經費決算
“卓青項目”驗收時,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并經依托高校審核后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負面清單”
為保證項目經費的合規、高效使用,建立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如下:
(一)不得購買、試制或租賃與科研項目無關的儀器設備,不得購置應屬于依托高校提供的普通辦公電腦、打印機、辦公桌椅等通用儀器設備;
(二)不得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三)不得虛構經濟業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四)不得通過虛列、偽造人員名單、虛假勞務合同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五)不得用于在相關機構列為“黑名單”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的論文支出;
(六)不得用于與科研項目無關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卓青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高校和項目負責人出現涉及“負面清單”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懲戒,包括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主體作不良信用記錄。對于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卓青項目”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承諾制。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按規定使用項目經費,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與科學研究無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依托高校應當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認真審核項目經費支出情況,在項目驗收時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決算和項目驗收報告,接受廣大科研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卓青項目”項目實行“過程管理,動態監測”,采取年度自評、中期考評、末期驗收相結合的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各項目應設立科學、合理、可考核的績效目標,并按照關鍵節點設定明確、細化的階段性目標,用于判斷實質性進展。各項目對照任務書在不同階段對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對工作開展情況、任務完成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分析并發布自評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委托專家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進展情況、研究前景、績效成果、經費使用等進行評估。對實施有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的,加大支持力度;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減少支持力度;對于出現重大問題、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不再具備建設條件的,及時終止項目,并停止經費支持。
第二十七條 “卓青項目”以成果質量和貢獻為導向進行分類評估管理。自然科學類評估側重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服務行業企業技術發展等;人文社會科學類評估側重解決重大社會科學問題、服務民生效果、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二十八條“卓青項目”依托高校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含財務執行情況)報送市教委、市財政局。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教委依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應對“卓青項目”可能產生的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在項目立項時進行書面約定。依托高校應對項目及下設課題可能產生的成果知識產權與有關單位進行書面約定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卓青項目”專項經費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注“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資助”及項目編號,并與所選領域直接相關,凡未標注的或不直接相關的成果,將在績效評價時不予認可。
第三十一條 “卓青項目”全過程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實施、驗收、績效評價等各個階段履行承諾、奉行學術界公認行為準則的情況進行記錄、評價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管理辦法》(京教研〔2017〕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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