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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0-08-30 09:15 原文鏈接: 受害者官司難打污染事故頻發考驗政府執政智慧

      紫金礦業水污染事件和大連海上原油泄漏事件已經過去一個多月,上杭小鎮和大連港逐漸恢復了往日的平靜,但這兩起環境污染事件所引發的思考卻遠未平息。

      污染受害者如何獲得賠償?對造成事故、污染環境的企業,除了環保和海洋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是不是可以由相關機構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為受損的生態環境討個說法?再有,對屢次觸及環保底線的污染企業,現有的環保法律是不是顯得過于軟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最近正在整理一本以我國環境執法30年為主題的環境法治藍皮書書稿。他說,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有近30部,占現行法律總量的十分之一。但這個法律體系并沒有對污染者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其中很關鍵的原因是,目前,對污染企業的行政制裁,多為數額較低的行政處罰或者沒有強制力做后盾的責令措施。一般情況下,企業寧可違法受罰也不愿意支付守法成本。由于處罰數額偏低,相較于大部分污染企業的違法獲利都是九牛一毛。

      再有,相對于污染企業、特別是受地方保護的高污染企業,污染受害者屬于弱勢群體,加上知識不足和現有體制因素,他們提起訴訟的難度和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賠償的難度更大。和污染企業打官司,在某種程度上等于與地方政府作對,污染受害者是蚍蜉撼大樹。即便勝訴,也只是對人身和財產方面可以證明的直接損害予以賠償,還不包括對國家環境和生態造成長遠損害以及在突發事件中救助以及恢復環境費用的補償。

      在汪勁看來,不斷出現的環境污染事件,正在考驗政府的執政和執法智慧。在行政處罰已經難以觸動違法企業的狀況下,相關部門能否依法加大對重、特大污染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對那些因重、特大水污染和海洋污染事故造成國家資源和生態損害的,環保部門和海洋部門能否依法向違法企業提起生態損失和恢復費用補償請求,或者提起公益損害的民事訴訟,而不再由國家和老百姓為違法企業造成的生態損害埋單。

      事實上,在大洋彼岸,盡管英國石油公司對美國墨西哥灣原油泄漏事故的處置還未完全畫上句號,但在美國司法部內部,一系列龐大的訴訟正在緊鑼密鼓地準備著。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最近專門考察了美國的環境訴訟體系,他印象最深刻的是,在美國,不管是政府部門、個人,或是組織機構,都有權利提起訴訟獲得賠償,政府部門可以以維護國家利益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

      據他了解,與墨西哥灣污染相關的系列訴訟案中,既有海邊漁民對英國石油公司的訴訟,也有美國司法部代表聯邦政府對英國石油公司的訴訟,另外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要對有責任的政府部門進行訴訟。可以預見,關于英國石油公司的原油泄漏,會有一系列的訴訟將要發生。

      罰款、賠償額度低難以震懾企業 

      目前,環保部門尚未公布將如何處罰造成汀江污染的紫金礦業。但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公布的數據,汪勁教授算過一筆賬:按照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超標排污的企業將被處以排污費1~3倍的罰款。但是按照國家公布的數據,2008年我國企業繳納的排污費平均每個月不到3000元,如果按這個平均值計算的話,即使處以3倍的罰款,也不到1萬元。雖然沒有數據顯示紫金礦業每個月繳納的排污費是多少,但很顯然,企業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數額難以彌補日常排污造成的環境損害。

      汪勁說,現在的處罰力度甚至不如修改前的法律。之前的法律規定,違法排污企業最多有可能被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年,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也只因為發生特大水污染事故被罰100萬元。但在中國的環保史上,環保部門開出這樣巨額罰單的情況屈指可數。根據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最高可按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30%計罰,但是紫金礦業污染造成的直接損失是多少?我們不得而知。參與《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汪勁指出,我們希望看到的是,經常“被失職”的政府環保部門能夠拿出勇氣,用真實數據計算損失并依法處以罰款。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實際上也是對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否真有突破的一個考驗。

      在專家看來,除了處罰額度低以外,賠償似乎也不會對企業構成致命的威脅,目前國內還沒有出現過一起天價賠償案。

      紫金礦業污染事件發生后,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律師戴仁輝一直關注著事件的進展,在這位多次幫助污染受害者維權的律師看來,汀江的養殖戶未來要靠訴訟程序獲得賠償的難度比較大,因為在事件處理的前期,當地政府已經對外宣布,將對漁民給予賠償,標準是死魚每斤6元、魚苗每斤12元。養殖戶要獲得更多的賠償,除非能證明,自己的損失高于目前的賠償金額,但要證明這一點,對養殖戶來說絕非易事。

      不僅如此,紫金礦業水污染事件利益受損的遠不只養殖戶。給養殖戶提供飼料的飼料商,運魚的運輸商,還有下游沒有死魚的養殖戶,他們很多人因為死魚事件暫停了買賣,在現在的賠償方案中都沒有他們的份兒。如果他們提起訴訟賠償,獲得法院支持的難度有多大呢?

      戴仁輝律師對前期賠償提出質疑,給養殖戶的錢是地方政府拿的,還是紫金礦業出的?政府應該給出說明。

      汪勁教授認為,除了彌補利益相關者的損失外,生態損害的修復才是花錢的大頭,而且需要長時間人力、財力的投入。在此期間環境不僅要治理,還不能正常利用,這些都是損失。目前在我國,這樣的巨資通常都是由國家埋單,但實質是百姓在埋單。正因為處理和恢復環境損害費用的大頭都讓國家負擔了,所以污染企業很少會有往外拿錢的切膚之痛。這種不正常的現象還給很多企業造成一個錯誤認識:企業院墻外的污染損害理應由政府負擔。

      他介紹,在美國,如果一個污染企業造成聯邦管轄環境的損害,環保署就會聯合司法部代表國家對該企業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非常廣泛,除了實際污染損失外,還包括“恢復和清污費用”,通常這筆費用是一項天價賠償,相當于要把生態恢復到破壞之前的情況,如果企業不能負擔就會破產。

      紐約大學法學院的科恩教授曾經向汪勁介紹過美國聯邦政府起訴美孚石油的案例。1989年3月24日,埃克森公司的一條油輪在美國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觸礁,3.4萬噸原油流入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灣,造成當時美國最嚴重的環境災難。埃克森石油公司為此支付了數十億美元的清污費用。此外,美國最高法院還曾要求埃克森石油公司支付百億美元的損害賠償金。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罰款。曾有專家評價這是一大亮點。但汪勁教授說,法律修改兩年來,他沒有看到一起根據污染損失的百分比來對企業進行罰款的,哪怕是去年影響很大的江蘇鹽城重大水污染事故。

      誰有權提起賠償訴訟 

      在我國,對污染企業的處罰多為行政處罰,很少有民事賠償,更少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責任,污染者只需交納很少的行政罰款就能過關。對此,學界希望立法上有所突破,讓污染受害者能通過打官司獲得賠償。

      現實中,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勢群體,他們既沒有能力收集企業的違法證據,又沒有多少錢來支付打官司的費用。為此,近年來,學界在探討,能否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即除了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檢察機關外,非政府組織以及公民等,都可以根據法律以維護環境公益的公民訴訟方式提起訴訟,除了幫助污染受害者獲得賠償外,還可以向企業索要生態修復的補償費用以及要求停止排污。這一點也是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鼓勵的。

      2009年7月,中華環保聯合會和一名污染受害者代表在無錫中級人民院提起了我國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據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2009年5月,他們接到了江蘇省江陰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的投訴。他們的律師現場調查后發現,這家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鐵礦粉粉塵污染,嚴重影響周圍的空氣質量。另外,企業還將含有鐵礦粉的紅色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沖洗排入下水道,經黃田港排入長江,影響附近居民飲用水安全。

      隨后,中華環保聯合會和80多位污染受害者向無錫市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脅。這起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成為了我國首例由環保社團作為原告主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這起案件受到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這起訴訟中,中華環保聯合會不是利益相關者。有專家稱,這起案件突破了我國傳統民法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設定,是環保社團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的第一案,是我國環境維權領域中的重要事件。

      參與了首起社團民事公益訴訟的律師馬勇說,他最近研究了美國的公民環境訴訟,他發現在美國,只要你能證明自己是利益相關者,不管是個人,還是社團組織,甚至是政府部門都可以作為原告,以環境公益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通常這樣的訴訟獲得的賠償不歸受害者個人使用,而是用于整個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治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汪勁教授說,美國最著名的公民環境訴訟案件是,上個世紀70年代,塞拉俱樂部訴當時的內政部長。當時美國內政部批準沃特?迪斯尼礦金谷在一個風景區興建投資3500萬美元的滑雪場,這一決定遭到美國著名的環境保護組織塞拉俱樂部的反對。他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的內容是,塞拉俱樂部的會員中有很多是旅行愛好者,這個滑雪場修建后,塞拉俱樂部的成員們就不可能再在荒野中徒步旅行,他們徒步旅行和欣賞美景的權益將會受損。盡管這起官司最終因塞拉俱樂部未能就團體的環境利益與自然物的關系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它開啟了環保團體組織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先例。

      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更早的實踐可以追溯到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當時,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教授等師生代表松花江里的鱘鰉魚和太陽島上的生態環境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對生態環境修復作出賠償。遺憾的是,最終法院沒有對此立案。汪勁等師生的行為也受到很多非議,反對者說,“沒聽說過魚和生態環境還能作為原告”。

      汪勁認為,在法律實踐中,行為藝術還是必需的。那一次的訴訟他們并不是突發奇想,當時他剛剛從美國考察公民訴訟歸來。在美國他了解到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都是由環保組織與自然物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賠償訴訟的。雖然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屈指可數,但帶來的啟示是無限的。美國的環保團體是借自然物與人類的關系建立一個法律上的利益聯系,它只是一個形式。對此,美國的法院也持認同態度,法院不會真正去考察自然物的主體資格問題。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確立了環境保護領域中,“任何人”都可以以自然物“利益”關系為連接點,提起維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而那一次的訴訟第一次讓我們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認識到,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是存在的。

      政府應對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態損害提起訴訟 

      制定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法規,是最近幾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被提及最多的環境議案。已有的環境資源類法律對環境損害賠償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而且僅限于對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的損失賠償,沒有明確對環境和生態損害的賠償問題。因此,許多人擔心,環境公益損害是否又要像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那樣由國家埋單?

      汪勁教授說,美國雖然對公民環境訴訟的原告資格放得很寬,可以是環保組織,也可以是個人,甚至可以是生物,但實際上從訴訟的數量來看,還是司法部和環保署代表國家利益提起的訴訟最多。因為即使是環保團體提起訴訟,其結果要么是企業承擔污染恢復和治理責任,要么是企業賠償給聯邦或者州相關費用,因為由聯邦或者州先期支付的治理費用是納稅人的錢。我國相關法律已經賦予了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的權利,但實踐中這樣的相關案例并不多見。因為在中國現有體制下,這些本應由法律解決的問題往往會人為地上升為復雜的政治問題。

      他感嘆,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就一定要依法處理這類案件。“讓污染企業賠多賠少是一回事,而政府對賠償問題不予理會是另一回事。”他說,訴訟和判決起碼會形成一個判例,讓訴訟各方反思自己的行為,最終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進步,而不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如果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肇事者承擔了巨額賠償責任,就會對違法排污企業給以警示,就可能不會出現一個又一個類似紫金礦業這樣的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汪勁說,雖然政府不直接對肇事企業提及賠償問題,但可能會安排肇事企業通過轉移支付費用的方式,補償受害當地的損失或者支援受害當地的民生建設。“這種處理方式也讓肇事企業成了冤大頭,公開場合下他們未予賠償、民憤極大,但背后還是在政府安排下承擔了一些不明不白的費用。”

      汪勁介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在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訴訟主體方面有很大突破。不知道對這次大連港原油泄漏事件,國家海洋保護部門會不會依法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與發生在海洋的污染事故不同,在紫金礦業水污染事件中,國家環保部門或者水行政部門單獨或者聯合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并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因為我國憲法、自然資源法和物權法已經確立了水環境和水資源的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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