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報道稱,合生元旗下一款兒童微囊乳鈣咀嚼片的產品配料含有乳礦物鹽,因乳礦物鹽屬于新資源食品,使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雖然該產品在其包裝上注明適宜人群為有咀嚼能力的3歲以上兒童方可食用,但該產品包裝上印有“牛奶鈣源”、“乳鈣”等字樣,并將其宣傳為“讓寶寶愛上吃鈣片”之類的宣傳語,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適宜“寶寶”吃的鈣片,為此,有媒體質疑該款乳鈣產品含違禁物。
其將糖果當成鈣片來宣傳銷售的行為,更是被指涉嫌欺詐消費者。
產品涉嫌違規
衛生部2009年第18號公告規定乳礦物鹽、牛奶堿性蛋白等7種物品為新資源食品。在關于乳礦物鹽的內容中明確標注“使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
為此,合生元發聲明稱,“微囊乳鈣咀嚼片是針對具有咀嚼能力3歲以上兒童開發的食品”,“按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10765、GB10767中對嬰幼兒人群年齡段的明確定義,嬰幼兒是指0-36月齡(即0-3歲)的兒童”,因此,“該產品在包裝盒上明確標示 ‘有咀嚼能力的3歲以上的兒童方可食用本品’完全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但對其將糖果當成鈣片來宣傳銷售的行為并未做解釋。
合生元公司公共事務部一位方姓負責人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堅持認為,合生元該款產品已在產品外包裝上清晰標明,三歲以上有咀嚼能力的兒童方可食用本品,所以不存在違規添加的問題。
針對合生元的解釋,食品專家王丁棉則有不同的看法,他向本報記者表示,既然明知不適宜3歲以下的嬰幼兒食用,就不應宣傳成“寶寶愛吃”的宣傳語,這樣的宣傳易誤導消費者認為該款產品適宜嬰幼兒“寶寶”食用,如果嬰幼兒“寶寶”誤食還易卡住“寶寶”喉嚨,造成生命危險。
北京維詩律師事務所楊安進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亦表示,由于3歲以下的嬰幼兒不宜食用該產品包含的乳礦物鹽,且其產品的“鈣片”外形可能導致卡住小孩咽喉從而導致窒息,可以說該產品對3歲以下的嬰幼兒是有害的,不應食用。雖然合生元在產品包裝上標明有咀嚼能力的3歲以上兒童字樣,但與上述“鈣片”的宣傳相比,其并未突出標識該危險性,容易讓消費者忽略。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51條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由此可見,僅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明適用人群 (3歲以上兒童),但并未按照該法的規定特別警示不適宜人群,從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產品涉嫌虛假宣傳
按照“合生元兒童微囊乳鈣咀嚼片”包裝上的生產許可證號,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中國QS認證網上查詢發現,該號對應的產品名稱為糖果制品,但其產品包裝上卻未標明任何糖果字樣。
對此,合生元公司方先生則如此表示:“乳礦物鹽咀嚼片”在QS認證體系里屬于糖果大項,但在國家的QS認證體系里,糖果大項下包括了很多不是以糖果命名的食品,如鈣片、果凍,要求所有糖果大項下的食品都在包裝上標明糖果他認為不合情理。
而王丁棉教授認為,這是一種概念上的混淆,不能在總稱謂下挑選一項作為名稱,他說,“鈣”有多種,如:乳酸鈣、碳酸鈣、石灰石也是鈣,籠統稱為鈣片,顯然不合邏輯。
楊安進律師則認為,合生元將糖果取名為“乳鈣咀嚼片”,并在產品包裝上特別強調其鈣的來源和作用,同時在廣告宣傳中突出“讓寶寶愛上吃鈣片”,顯然,這種宣傳方式意欲使消費者把本是作為糖果的食品與具有保健功能的兒童鈣片相混淆,從而會導致普遍關心嬰幼兒補鈣問題的中國父母無法區分是應該給孩子吃真正的補鈣保健食品,還是吃合生元的這款其實只是糖果的“鈣片”就可以了。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普通食品是不得宣傳具有醫療保健功效的。楊安進認為,合生元的這種做法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有業內人士認為,一旦消費者誤信其不實宣傳,易誤導消費者對合生元產品的正確認識,甚至影響小孩最佳補鈣時機。
合生元公司相關負責人方先生還向記者表示,“我們的產品屬于普通食品,消費者食用乳礦物鹽產品,也是一種通過日常膳食獲得鈣的良好方式。
此前合生元有工作人員曾回應媒體表示,“該公司微囊乳鈣咀嚼片采用來自牛奶的優質乳鈣,食用本品是一種通過日常膳食獲得鈣的良好方式。”
對此說法,王丁棉也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鈣的來源,有從動物、植物,也有從牛奶中提取,這種來源的鈣統稱“合成鈣”,簡稱化學鈣。
這種合成鈣是一種失去活性的鈣,從牛奶中提取鈣的做法在行業內不提倡,也不允許大量提取或推廣。他質疑,被提取鈣之后的牛奶將如何處置,如果用于制作奶粉那就是無鈣奶粉,當廢品處理將是極大的浪費。
王丁棉還強調,合成鈣人體不易吸收,大量滯留體內還容易導致腎結石疾病。
是產品標識模糊?還是虛假、夸大宣傳的行為?在北京市經濟法學會會長王雨本教授看來,這還是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具體表現。他認為,企業尤其是知名企業,不應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同時也應重視社會效應,擔當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事實上,公司法也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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