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美國華人學者在社交媒體發文,公開批評國內某高校。因為自己所帶的一位訪問學者是某高校在讀博士生,由于博士論文外審有意見,導致其錯過校內學位評審時間,最終無法拿到博士學位。原本該學者要為這位博士生提供一個博士后研究的機會,也因此泡湯了。
雖然峰回路轉,香港某大學又將這位博士生錄取為本校博士生,算是解決了他的出路問題,但這位學者對國內高校的不解與不滿仍溢于言表。
我以為這一事件牽涉到三方面的問題——怎樣管理才叫制度規范、怎樣看待現行的同行評議制度,更為重要的是,該不該賦予同行評議制度生殺予奪的權力。
管理該如何規范
就核心價值而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事實上,制度有高低層面之分。比如在國家層面,制度用來規范公民社會行為、約束違規者,是國家治理體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設計不好難以保證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忘記,制定制度本身事關人的權利與責任,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人的成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甚至是世界的進步與穩定,而不是為了約束人而約束人。換言之,制度也是為人服務的。
眾所周知,制度在向下發展時,會越來越具體、詳細,也就越接近個體,而個體的差異性與復雜性,也決定了規定往往無法涵蓋全部的個體差異。因此,制度在從上到下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呈現出規范度與約束力逐步遞減的發展軌跡。
道理很簡單,國家層面上的制度是上位法,該層面以下的所有規章制度都屬于下位法。下位法可能是多種層級的。以教育系統為例,層級依次是教育部、省級(或直轄市級)、高校乃至系院部。因此可以說,下位法只要不突破最高上位法的相關制度,其規章制度應該有其合理的變通空間。
總之,只要不違反最高上位法的規定,在合情、合理、合規的前提下,下位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適當的調整,目的是為了讓制度更好地為人服務。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對一些高校提出要強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感到不解,因為在國家的各級行政管理層面上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沒有問題,但高校不是政府機關,應該多談“管理”體系、能力和水平。
因為“治理”就像最高上位法,具有很強的強制性,但“管理”則是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等直接面對具體組織和個體目標的活動過程,是各種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不斷談到如何以學生為中心,并認為僅有理念、口號是不夠的,只有各種規章制度也是不夠的,如何將理念和制度落實在每個學生遇到困難和需要時,才是至關重要的。同時,我也一直強調當今國內高校的最大問題,其實是管理問題。
如果從這個角度出發,再來對比那位華人學者批評的國內某高校的行為以及香港某大學的補救辦法,就會看到在制度實施過程中,究竟該如何以“學生為中心”了。
區分不同的同行評議制度
目前,我國學術界主要在六大領域實施同行評議制度——國家的學科專業與學位點建設、各層級的教研成果獎以及各層次的人才選拔、高校引進人才、高校的職稱評審、出版機構與學術刊物的評審,以及學位論文(主要是博士論文,也有少數碩士論文)的抽檢與盲審評議。
在我看來,目前同行評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在于,有時候同行評議制度僅是一切評審的基礎,并未發揮最重要或最終的作用;有時候,同行評議制度卻又擁有生殺予奪的權力,決定著一個人或者一項成果的命運。
以職稱晉升為例,同行評議只是能否進入學院評審的基礎。如果同行評議被否定,自然無法進入學院的評審。換言之,第一關就被淘汰了。這一方面說明同行評議還是發揮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我們也不難看到,對于職稱評審來說,這只不過是第一關。此關過后,還有學科組評審和校級大評委評審。由于這是更為重要的兩關,一般沒有人再會去討論同行評議的結果了。
再比如,現行的高校學位論文評審,大都實行的是抽檢與盲審評議制度。所謂“盲審”,是指在送審過程中隱去研究生、指導教師以及評閱人的個人基本信息。一般而言,“盲審”論文將被送到校外3~5名本專業領域的專家手中。這樣的專家評審結果具有決定性作用,對博士生而言更是如此。
對于被抽檢的學位論文,高校普遍規定只有盲審結果中沒有不同意答辯的意見,方可安排答辯。據我所知,國內某高校就規定,在評審專家的盲審意見中,如果有一個給出“不同意答辯”意見,而其他專家的總體評價在良及以上,學生需對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且在收到評閱書之日起至少一個月后,送原專家再次進行盲審;如果有一個不同意答辯、且另有一個總體評價為合格,則論文至少修改3個月后,方能送原專家再次評審;如果其中有兩個以上不同意答辯,論文至少修改6個月后才能再次送審。
相較之下,有些高校的規定比這所高校要更加嚴格。以我所在的中國人民大學為例,校方規定要外送5位專家。也有高校規定,若外審意見有一個不同意,6個月內都不能再進行答辯,如此,學生受到的影響更大。
在我看來,對于上述六種同行評議制度應區別對待。其最終權重也應有所區別。
學位論文同行評議不宜決定“生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要區別對待學位論文的同行評議。不宜將學位(尤其是博士學位)論文的盲審制度與上述其他五種同行評議混為一談。因為它所造成的后果遠比其他五種同行評議嚴重得多。
比如,作為投稿人,我曾遇到過很多優秀的同行評議專家,所提意見也頗具啟發性。但不可否認,也有專家對我所研究的論題并不熟悉,其意見和建議也并不貼切,但所投刊物卻讓我根據專家意見修改。我不知道從何修改,也就只能放棄,改投其他刊物。
但同類專家若把這樣的態度與意見用在學位論文,特別是博士論文上,其引發的后果就會非常嚴重。
前幾年,我在參加某高校博士論文答辯中,就看到過匿名評審專家的意見,其意見和建議非常簡單,簡單到只有兩三句話,意見也很模糊,但最后結論卻是“認為博士論文達不到水平,反對答辯”。
若這樣的評價出現在前述對論文盲審極為嚴格的高校,就需要再送該專家評審。假如此專家依舊秉持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這位學生的命運與前途就將暗淡無光了。
幸運的是,這位博士生之所以最終能走到答辯這一關,是因為該校允許導師對外審專家的意見提出異議,同時可以邀請其他同領域相關專家再進行評審,并出具是否允許答辯的意見和建議。當然,如果再不同意答辯,該生自然沒有機會,但如果同意,則可以組織答辯。
在那次答辯會上,所有與會專家都對擺在眼前的這種不負責任的同行評議感到不滿,但也感到非常無奈。這對博士生產生很大打擊,也會讓指導教師感到氣餒。
大家通常遇到的另一種情形是,5位專家中有3到4位都認為這是一篇優秀的博士論文,并給出了90分以上的分數,卻有一位專家認為基本合格,給出的只是70多分。根據學校“有一位外審專家意見低于80分,則不能申請優秀博士論文”的規定,就有可能導致想要申請優秀博士論文的學生望洋興嘆。
在我看來,如果同意博士生進入答辯程序,或許不需要提出太多意見和建議,但對論文不滿意者,特別是反對答辯者,就應該提出具體的意見。這就像我們夸一個人或許不需要理由,但要批評一個人,特別是在決定一個人學術生涯乃至判定其能否拿到進入學術界的通行證時,自然應給出充足的理由和意見。
我們不能忘記,同行評議制度評審的是“人”,因此,在評審者眼中也要有“人”,不能只看“成果”。
而在職稱評審中,所謂看到“人”,就是要通過成果看到他的成長、他的學術努力和發展潛力,以及他之于學科發展的重要性。對于學位論文的同行評議來說,更應如此。我們要注意維護博士生的權利,并給予博士生替自己辯護的機會。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學位論文的同行評議制度應被區別對待,不必照搬其他一切由專家說了算的模式,更不宜被賦予生殺予奪的權力。
同行評議制度是現代高校管理制度的產物。我們既不能無視該制度帶來的益處,也不能對其過分迷信,更不能全部仰賴同行評議制度判斷一切。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時代我國高等外語教育體系的改革與重構研究”〈項目批準號:21AYY016〉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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