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環境承載力不斷逼近極限,具有隱蔽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引起了我國社會廣泛關注和政府高度重視。
近日,從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傳出消息,將牽頭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環境保護部也把編制《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等作為今年的工作重點。
政策法規的陸續建立和完善,修復產業似乎迎來了發展黃金期。然而,在這一過程中,土壤、地下水污染責任機制的內涵及其重要性還需要進一步凸顯,各項配套政策也要及時跟上。可以說,污染責任機制是保護和修復土壤、地下水繞不過去的一道坎,有比沒有強,早有比晚有強。
當前,我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側重于預防和過程監督管理,即環評、監測和監察(排污達標和排污費)制度。雖然也有一定的罰款,但是缺乏有效的懲治制度。
由于大氣和地表水的自凈能力,國內環保領域前幾十年更多關注水、氣、固廢治理和處置,對修復的思考和探索較少。但對于自凈能力很弱的土壤地下水領域,針對污染結果的修復就很重要。也就是說必須要在停止污染行為的同時,對受到污染的土壤、地下水進行修復,直至不對周邊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危害,其修復費用可能是排污費及罰款的千倍或者萬倍。
我國一些企業生產經營多年,直到關停和搬遷的時候,才發現這些企業貢獻的稅收和利潤還不及其使用場地污染修復所需成本的零頭,這種慘痛的教訓現在仍然在我國一些地區繼續上演。因此,污染責任機制一天不建立,錯誤就還可能重演并繼續擴大。長此以往,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持續,作為90%污染物最終歸宿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將不可避免面臨難以承受的污染壓力,而全社會將不得不為天文數字般的修復費用埋單。
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責任機制可以把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側重點從為GDP保駕護航的從屬地位轉到服務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地位,從預防(環評)和管理(排污許可)為重逐步轉變到預防、管理和懲治(修復)并重的局面上來,極大降低排污的事后成本。
國內土壤地下水修復產業起源受益于房地產市場的高漲,房地產需求催生的修復市場也形成了一種以房地產開發和盈利為導向的修復文化,由此引發出了針對修復的超短時間約束和超低價“糊弄”式修復等不良現象,并極大地限制了修復技術多樣化發展,增加了修復成本。
在如此修復文化的熏染下,判斷一塊場地是否需要修復的基本準則不是污染事實和其危害,而是這一地塊是否有較高的商業開發價值,這顯然背離了污染修復的根本目的,這種修復觀是畸形和急需扭轉的。只有撇清與開發的關系,讓修復問題還原到保護環境的定位上來,才有可能真正從源頭上解決污染。
有危害的場地必須及時修復,否則等到開發的時候,危害已經造成,污染早就遷移擴散,修復成本將萬千倍的增長,從場地管理的全過程來看,污染責任機制發揮作用的觸發點是污染被發現之時,而不是土地開發再利用之時。
新一屆政府提出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文化只有牢記自身產生和存在的意義,才能吻合新的執政理念,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由于污染責任機制的缺乏,一些土壤地下水調查和修復流于形式,在個別以政府為責任方的項目中,政府更是強勢影響項目的進程,使得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修復效果大打折扣。
明確污染責任終身制,有利于污染責任方管理好修復項目環境污染責任、其他法律責任、財務風險和政治風險。
污染責任機制中,污染責任與場地修復中的其他利益相關方無關。環保主管部門依法要求責任方修復
達標,不對其審查的任何報告及方案負責,修復工程的任何延期和失敗的后果都由污染場地責任方承擔。環保主管部門出具“有條件”的驗收報告,意即基于當前的場地情況通過驗收,如果未來又發現了污染并確定與責任者相關,污染責任者仍需要承擔修復達標等相關責任。這樣的機制可以從根本上杜絕數據造假和腐敗,使責任方不僅僅出資,還要真正投入到有效修復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工作當中。
以污染責任機制為核心,更能督促企業注重清潔生產,保護土壤、地下水。
企業一旦污染了土壤、地下水,不可能輕易脫身,不僅要出資修復,主要負責人還可能會承擔相應民事和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使企業真正關注和開展清潔生產。
我國工業化還將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面對國內企業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責任意識幾乎空白的情況,如果現在不當機立斷建立責任機制,未來的污染后果將更加嚴重。
同時,通過建立污染責任機制,還能使那些不采取清潔生產,污染了土壤、地下水的企業為此付出巨大代價,從而自覺加強自身環境管理。高污染企業會因為承受不了嚴厲的污染責任追究導致的過高成本而退出市場,形成良幣驅逐劣幣之良好局面。如此,充分利用環境管理來實現企業淘汰和產業升級。
另外,我國企業在土壤、地下水環境責任方面的認知未能與國際接軌,一些國內企業在國外投資收購時遭遇了不應有的相關損失。反觀國外企業在我國投資,首先就是進行場地調查取樣,判斷是否存在有產生污染責任的風險。兩相比較,差距立顯。
有些人認為,污染是經濟發展不可避免的副產品,嚴格的污染場地責任制度會滯緩國民經濟發展。但美國的經驗表明,《超級基金法》指導下的污染場地修復并沒有損害美國的經濟,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美國經濟一直處于世界經濟的龍頭地位,沒
有任何數據表明嚴格的污染責任制度拖延了經濟發展。恰恰相反,污染責任機制提高了企業的環保意識,促進了美國的產業轉型升級,以微軟為代表的一大批高科技企業正是從那時起步。
我國面臨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危機和挑戰,表面上是管理和技術挑戰,但其實質是污染責任的挑戰。如果不建立污染責任體系,就談不上場地修復的社會需求,相應的管理和技術體系只能是空中樓閣。
房地產帶動的修復市場,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和房地產市場的逐利性,每年真正形成的修復項目數量極少,土壤和地下水修復也未能統一考慮,修復項目完成質量良莠不齊,產業中惡性競爭常現,還出現了由房地產市場需求引導的異位修復盛行。這對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和工程實施水平,降低修復成本,乃至修復產業在經濟格局中地位都極為不利。
如此之下,戰略型新興產業只能是紙上空談,難以實現。只有真正建立污染責任機制,修復的主體變為責任企業而不是政府或者開發商,修復市場的空間才能打開,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將極大促進修復產業的發展,以此帶動修復技術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未來修復產業才有可能在國際修復產業分工中占據有利位置,才能為我國修復企業在數年后參與國際競爭打下基礎。
土壤、地下水污染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縱觀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史,莫不是建立了以“誰污染、誰負責”為核心的污染責任機制,才推動了環境保護特別是土壤、地下水修復事業的極大進步。我國正面臨新的歷史機遇期,必須以更大的智慧協調發展需求和環境資源約束之間的矛盾,希冀盡早建立污染責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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