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1985年中華醫學會第二次風濕病學學術會議上修改與制定的診斷標準
(1)頰部皮疹或盤狀紅斑。
(2)光過敏。
(3)口腔或鼻咽部無痛性潰瘍,脫發。
(4)關節炎。
(5)漿膜炎、胸膜炎、心包炎。
(6)腎病變:蛋白尿、尿出現紅細胞和(或)管型。
(7)神經系統異常:抽搐、精神異常。
(8)血液系統異常:溶血性貧血或白細胞減少或血小板減少。
(9)免疫學異常:狼瘡細胞陽性或抗核抗體(ANA,對各種細胞核成分抗體的總稱)陽性;ANA效價增高。
(10)抗Sm抗體陽性:Sm抗體是抗核抗體的一種,是SLE的一種標志抗體,是一種對SLE有特異性的抗核抗體。
以上有4項陽性(其中應具有1項免疫學指標)可診斷為SLE;不足4項,但仍疑為SLE者,宜進一步檢查,如狼瘡帶試驗陽性,和(或)腎活檢示免疫復合物性腎改變,也可確診。
2.妊娠期及產褥期須反復行血常規及肝腎功能檢查以判斷病變活動情況
(1)血沉試驗為臨床廣泛應用,但是即使血沉加速,在妊娠期也無助于診斷。
(2)出現溶血時,則Coomb試驗陽性、貧血、網織細胞增多及出現不結合高膽紅素血癥,并有血小板減少和白細胞計數減少。
(3)如血清轉氨酶活性增高,提示肝臟累及,同時血清膽紅素濃度增加,以結合膽紅素為主。
(4)持續蛋白尿并日益增高,還有其他腎病綜合征表現或血清肌酐濃度異常時,提示病情加劇。
3.按SLE病情分期從妊娠開始將病情活動情況分為四期:
(1)緩解期:指患者已經停服皮質激素1年以上,無SIE臨床活動表現。
(2)控制期:指在應用少量激素情況下,無SLE的臨床活動表現。
(3)活動期:指患者有發熱、皮疹、口腔潰瘍、關節炎或臟器損害等,其中幾項SLE活動的臨床表現。
(4)妊娠初次發病:指妊娠時出現SLE初次臨床癥狀、體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