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疾病的藥物治療均應遵循一定的原則,才能提高療效。在癲癇的治療中尤為重要。目前有效的抗癲癇藥物可使大部分的癲癇患者癲癇發作得到控制。臨床應用抗癲癇藥物應掌握以下原則:
(1)用藥時機的選擇 明確癲癇診斷是用藥的前提。如1年內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癲癇發作應予用藥。較高的復發率見于進行性或器質性腦病,腦電圖有明確的陣發性棘慢波或頻發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亦見于部分性發作,有神經科體征,精神發育遲緩或精神障礙者。如首次發作時無上述情況,其復發的危險性較小,可推遲用藥。患者如存在明確的促發因素,如藥物、酒精、疲勞、緊張、光敏等,應先去除這些因素,經過觀察,依據情況再行用藥治療。
(2)根據發作類型用藥 1)卡馬西平、丙戊酸鈉、拉莫三嗪、托吡酯、苯巴比妥、左乙拉西坦、唑尼沙胺、加巴噴丁、奧卡西平 可用于部分性發作的單藥治療。苯妥英鈉盡管療效確切,但由于其具有非線性藥代動力學特點,容易引起毒副反應,藥物之間相互作用多,長期使用的副作用比較明顯,已經逐漸退出部分性發作治療的一線藥物。2)丙戊酸鈉、托吡酯、拉莫三嗪、左乙拉西坦 可用于各種類型的全面性發作的單藥治療。卡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鈉、奧卡西平可用于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的單藥治療。3)丙戊酸鈉、拉莫三嗪、托吡酯、左乙拉西坦 是廣譜的AEDs,對部分性發作和全面性發作均有效,可作為發作分類不確定時的選擇。
(3)長期用藥 一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發作的藥物和劑量,就應不間斷地應用。一般應于發作完全控制后如無不良反應再繼續服用3~5年,方可考慮停藥。還應根據病因、發作類型 及發作頻率的不同作不同的處理。如有腦炎史、產傷史的癥狀性癲癇用藥時間應長,復雜部分性發作停藥應慎重。發作頻繁而腦電圖異常者亦應長期用藥。
(4)盡可能單一藥物治療 由于兩種或兩種以上抗癲癇藥物聯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中毒后易使發作加頻,所以目前多主張用一種藥物。單藥治療應從小劑量開始,緩慢增量至最低有效量。
(5)合理聯合用藥 如排除選藥有誤、劑量不足、服藥不規則等因素而確認單藥治療失敗后,方可加用第2種藥物。如失神發作或肌陣攣發作無法用單藥控制者,可合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或其一加用苯二氮卓類可有效。但化學結構相同的藥物,如苯巴比妥和撲米酮(撲癇酮),氯硝西泮和地西泮等不宜聯合使用。兩種以上藥物聯合使用更屬禁忌。對混合型癲癇,可以根據發作類型聯合用藥,但以不超過3種藥物為宜。
(6)調整用藥劑量原則 一般宜從小劑量開始,然后逐漸增量,以既能控制發作,又不產生毒性反應的最小有效劑量為宜。由于存在個體差異,用藥需采取個體化原則。兒童需按體重計算藥量,嬰幼兒由于機體對藥物代謝較快,用藥劑量比年長兒童相對較大。發作頻繁又難以控制者不應強求完全控制發作而過分增加藥量,以致產生不良反應。
(7)換藥原則 換藥宜采取加用新藥及遞減舊藥的原則。加用新藥后至發作控制或達到最大可耐受劑量后逐漸減掉原有藥物,轉換為單藥。不宜加用新藥后驟然停用原來的舊藥,這樣會引起癲癇發作加重或誘發癲癇持續狀態。
(8)減藥及停藥原則 目前多主張癲癇完全不發作后,再根據發作類型、發作頻率、藥物毒性反應的大小,再繼續服藥,然后逐漸停藥。撤除抗癲癇藥的原則是:緩慢和逐漸減量的原則。一般來說,全面強直-陣攣發作、強直性發作、陣攣性發作完全控制4~5年后,失神發作停止半年后可考慮停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