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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4-08-18 10:02 原文鏈接: 比“濫種”轉基因水稻更嚴重的

      這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媒體就會炒作一番湖北“濫種”轉基因水稻,這回因為央視號稱對此做了調查,號稱在武漢超市買到的大米5袋有3袋是抗蟲轉基因大米,卻不告訴觀眾轉基因大米其實是安全的,于是引起社會恐慌。湖北政府也罕見地雷厲風行,銷毀了當地10多畝轉基因水稻,于是引起更大的社會恐慌。連我一位久不聯系的中學老師都打電話問我轉基因的東西究竟有沒有毒,沒有毒的話為什么湖北要銷毀?

      抗蟲轉基因水稻在2009年已獲得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已在科學上證明了其安全性。但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要獲得生產許可證,而要獲得生產許可證,除了獲得安全證書,還要通過品種審定。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業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品種審定申請后應在30日內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滿后,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即從申請到完成審核,最多7個月。但是轉基因水稻在2009年獲得安全證書后提交品種審定申請,迄今5年,農業部卻不審定、不解釋,就那么拖著,自己違反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所以,所謂轉基因水稻“濫種”,不是說轉基因水稻不安全,而僅僅指的是轉基因水稻種子沒有通過品種審定。根據《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品種審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即只是禁止銷售種子,并沒有禁止購買、種植。種子品種審定的本意是要保證種子質量,維護農民權益。如果農民認為未經品種審定的種子質量可靠,自己愿意種,誰管得著?又不是種毒品。《種子法》規定的種子品種審定是對種子經營的要求,并非限于轉基因種子。如果農民買的、種的是未經品種審定的自家常規種子,違法嗎?會被銷毀嗎?不會。

      所以根據《種子法》,經營未經品種審定的種子不合法,即賣的人不合法,但買的和種的人并不違法。具體到轉基因水稻“濫種”這個事件,種子公司、經銷商生產、經營未經種子品種審定的轉基因種子,違法;超市銷售未標注的轉基因大米,也違法(因為我國要求銷售轉基因食品必須標注)。農民購買、種植已獲得安全證書的轉基因水稻并不違法,種了自己吃或標注了出售大米,也不違法。湖北政府迫于央視壓力去鏟除農民種植的轉基因水稻,損害農民權益,才是非法的。

      有人說要程序正義,但是在程序不工作的時候,怎么辦?轉基因水稻在2009年獲得安全證書,只要獲得種子品種審定證書就可以開始銷售種子,但農業部迫于反轉輿論壓力不敢審批,也沒有科學理由不讓通過,所以在收到轉基因水稻品種審定申請后,就拖著不辦,違反自己定的幾個月走完程序的規定,五年來不批不拒不解釋,直拖到安全證書到期(今年8月17日到期)讓其申請失效。這樣的程序叫人怎么遵守?哪來的正義?

      有人說美國不會出現“濫種”轉基因作物,是不會,但那不是因為美國管得嚴,而是因為美國管得松。美國并不存在“安全證書”制度,也沒有變態的“品種審定”制度。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對轉基因作物采取的是“自愿咨詢”,并不要求審批轉基因食品,如果企業不向FDA咨詢自己把轉基因食品上市,也是合法的(不過目前所有研發轉基因作物的企業都自愿向FDA“咨詢”,把有關資料送交FDA審核)。美國農業部(USDA)則只是監控轉基因作物試驗田對其他作物和環境的影響,一旦完成試驗,證明轉基因作物不是有害植物,研發者向USDA申請“解除管制”獲得批準后,就可以大規模種植了。FDA和USDA在做決定時,只依據科學證據,不受輿論的影響。如果轉基因水稻是在美國研發的,十幾年前完成田間試驗后就可以大規模種植了。

      美國偶爾會發生沒有“解除管制”的轉基因作物“污染”其他作物的事件。例如拜爾公司研發的一種抗除草劑轉基因水稻沒有向FDA“自愿咨詢”,也沒有向USDA申請“解除管制”,在2006年發現它“污染”了美國向歐洲、日本出口的大米,歐洲、日本為此采取了加強檢測或禁止進口的措施。美國政府部門并沒有認為這是“濫種”而去處罰拜爾公司或農民,相反的,受“污染”的農民以其出口貿易受到損害為由向拜爾公司索賠。

      抗蟲轉基因水稻不幸生在中國,所以就要經歷更多的磨難,大概從此就要被束之高閣,研發人員多年的心血,投入的大筆科研經費,就此泡湯。其他轉基因項目的研發也會受到影響。幾十年后再來看這個事件,湖北政府銷毀轉基因水稻的行為,大約是可以跟一百多年前清朝政府刨鐵道的行為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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