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19時45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林文學審判長宣布“現在閉庭”,隨后響亮的法槌聲在法庭回蕩。當日下午,經過近5個小時的緊張庭審,合議庭當庭裁定駁回江蘇省泰興市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2月5日,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2015)民申字第1366號”、“(2015)民申字第1366—1號”及“(2015)民申字第1366—2號”民事裁定書。
至此,這起時間跨度長達5年的廢酸傾倒案和從中級人民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引起眾多媒體與專家學者廣泛關注、時間跨度長達3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才算塵埃落定。
一起普通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由于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對6家提供危險廢物的源頭企業提出了公益訴訟,不僅讓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成為一件危險的事情,而且還因為1.6億元的污染損害賠償額,被貼上了“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的標簽。
這一訴案無意中創造了多項“第一”或“首次”,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做出了一個里程碑式的破局。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標志性案件,其注定將被載入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史冊,也注定在以后乃至若干年之后還將一再被提及、被研究。
偷排廢酸,誰來起訴?
2012年1月~2013年2月,江蘇省泰興市常隆公司、錦匯公司等6家在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產品生產的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鹽酸、硫酸總計2.6萬噸,以每噸1元的價格“出售”給泰州市江中貿易公司等4家單位,同時又給江中貿易公司以每噸20元~100元不等的運輸費補貼。
在當時,這些副產酸根本就沒有銷路,而江中貿易公司原本也沒準備銷售,而是早就想好了“處理”的歪主意。
沒有危廢處理資質與能力的江中貿易公司用槽罐車將廢酸從企業運到碼頭后,用管子將酸液注入停泊在河邊的危險品運輸船里,再經由做了手腳的運輸船將廢酸偷排到如泰運河、古馬干河,然后流入長江,從而導致水體嚴重污染。
因蓄意為之,事情做得極為隱蔽,很長時間都沒被發現。2012年冬,這一犯罪行為終于被泰興當地群眾發現,并舉報到新聞媒體。江蘇衛視根據群眾舉報,經過深入采訪,于同年12月19日播出了《泰興瘋狂槽罐車工業廢酸偷排長江連續多年》的新聞。
劣行曝光后,泰興市環境監察人員順藤摸瓜,深入調查,會同當地公安部門抓獲了10余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審訊和進一步調查,涉事企業與江中貿易公司違法處置副產酸的貓膩最終大白于天下。
事件經多家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當地檢察機關的關注。2013年春節過后,時任泰州市檢察院檢察長的周劍浩便帶隊到泰興指導辦案。
針對環境類案件往往牽涉刑事、民事、瀆職等情況,辦案指導組當時就確定了“三檢合一”的辦案思路,即同時辦3件事:一是監督泰興市公安部門嚴格依法辦案;二是查清案件中是否存在行政機關人員瀆職行為;三是除了追究14名直接傾倒者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提供酸源的6家化工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前兩項,進展很順利。
——2014年8月13日,泰興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決戴衛國、姚雪元等14人處有期徒刑兩年3個月至5年6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41萬元,追繳非法所得1009041.9萬元上繳國庫,沒收涉事的5輛危險品運輸車和一艘危險品運輸船上繳國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泰興市地方海事處泰興海事所副所長程慶、副所長周嶸在工作上存在失職,泰興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二人犯環境監管失職罪,都判處有期徒刑1年。
對于第三項的實施,即民事賠償部分,有關人員最初擬定的方案是與企業談判,而非訴訟索賠。
如何才能讓企業履行賠償責任?泰興市檢察院之前沒處理過類似情況,因此便向泰州市檢察院請示。而后者同樣也沒這方面的經驗,便干脆找到泰州市環保局進行商量。而泰州市環保局同樣也沒經驗,于是大家只能一起“摸著石頭過河”。
此案刑事部分在辦理過程中,具有專門司法鑒定資質的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鑒定評估認為,正常處理這些傾倒的廢酸需要3660余萬元。泰州市環保局便擬以此數額為基礎與涉案企業談判。
既然是談判,就必然有博弈有妥協。泰州市環保局與檢察院負責人經過反復權衡,認為在當時法律依據尚且不足的情況下,搞不好談判索賠反而會陷入被動局面。
經反復考慮權衡,泰州市環保局和檢察院最終決定不與企業談判,而是提起訴訟走司法途徑。由于媒體曝光的日期是2014年12月19日,“泰州12·19環境公益訴訟案”由此得名。
通過提起訴訟走司法途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誰來起訴?
在當時的情況下,檢察院和環保局似乎都不合適。而根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番醞釀,2014年2月25日,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經批準正式成立,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童寧兼任秘書長和法人代表。
關于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在此案中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是一審被告代理人從泰州中院一審到江蘇高院二審、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聽證時,都一直抓住不放、反復激烈辯論的焦點問題。
但三級法院對被告方的觀點都未給予支持。法官們認為,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后到新《環境保護法》生效之前的這個時間段里,不要說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成立已達半年,即使成立剛剛一周,甚至成立當天就提起此起公益訴訟,也是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
起訴與一審:在探索中前行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是非常慎重的,在起訴前,不但與6家被告企業所在的泰興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了溝通,還請示了同級黨委和政府負責人,得到了一致支持。
2014年8月4日,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向泰州中院提起訴訟;8月8日,泰州中院順利立案。
考慮到此案中被告企業有6家,開庭時6家企業及其訴訟代理人共同出庭,陣容強大,而原告只有一個,原告負責人及代理人加在一起只有3人。為了宣示檢察機關大力支持以司法手段保護生態環境的鮮明態度,便創設了檢察官作為支持起訴方出庭發表意見的辦法,以加大起訴的力度。這不僅在泰州中院是第一次,在全國也是創舉。
一審時,泰州市檢察院時任副檢察長陳學東等3名檢察官出庭支持起訴,并發表了出庭意見。二審時,參照一審做法,江蘇省檢察院邵建東副檢察長也出庭發表了意見。后來,這一做法被全國多地法院和檢察院在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時借鑒。
對訴訟標的的確定,即確定此案的賠償金額問題,相關部門花費了大量時間。
在此案刑事部分辦理過程中,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經鑒定評估后認為,此案虛擬治理成本為3660余萬元。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Ⅰ版)》的規定,污染修復費用的確定由受污染影響區域的環境功能敏感程度乘以一定的倍數獲得。
傾倒廢酸案發地的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標準為Ⅲ類水,對照規定需將虛擬治理成本乘4.5倍~6倍。按虛擬治理成本為3660萬元的4.5倍計算,最終確定為1.6億余元。再根據6家企業傾倒廢酸的數量分攤賠償額,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賠償金額最高,需賠償8500余萬元。
1.6億元可謂天價。雖然賠償數額的計算有依據,但案件審理依然要考慮可能帶來的后果,特別是社會穩定問題,如涉案企業會不會破產?破產之后怎么辦?對當地就業與社會穩定會不會有影響?如有影響,如何妥善處理?因此,在開庭前,辦案人員對涉案企業進行了充分的破產風險評估,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各種情況全都設想了應對方案,并取得了政府部門的共識。
法院對于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極少當庭宣判而普遍選擇擇日宣判。由于泰州市檢察院、泰州中院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做了充分的事前準備工作,因此這一案件立案后便迅速駛入訴訟的快車道。
2014年9月10日,在經過整整10個小時的審理之后,泰州中院當庭宣判了審理結果。一審判決6家涉案企業賠償1.6億余元,并承擔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
二審:審慎而富于創新
對泰州中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常隆、錦匯、施美康、申龍、富安、臻慶等6家企業看法并不一致。常隆等兩家企業當庭表示不服,確定上訴;富安、臻慶兩家企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還有兩家企業當庭未做決定,表示待商量后再做決定。后來,常隆等4家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4家企業的上訴后,為慎重起見,高院院長、許前飛大法官親任審判長對此案進行二審。
2014年12月4日下午,二審第一次開庭,經過4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和激烈辯論,當日未能結束二審。
2014年12月16日上午,許前飛大法官在江蘇高院主持進行了二審的第二次開庭審理。
二審兩次庭審之間,許前飛帶領江蘇高院合議庭人員前往泰興市對部分涉案企業進行了考察,并分別召開了企業和政府人員座談會,探討了改進生產工藝、循環利用副產酸的可能性。但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仍沒有當庭宣判。
2014年12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維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6家企業賠償數額的判決,判令6家企業賠償160666745.11元用于環境修復,承擔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和案件受理費,但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調整。
同時,還對一審案件受理費的繳納與支付做了調整。一審時,泰州中院按行政案件僅收取了50元受理費,由6家涉案企業負擔。二審時,江蘇高院對4家企業按民事案件收取受理費947298.28元,并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973651.72元由6家企業按比例分擔。
被眾多專家稱贊為“神來之筆”的司法創新,是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的第四項: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臻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40%額度內抵扣。”
判決的這一項嚴謹而細致地明確了6項抵扣條件。這種允許污染企業以環保技術改造費用部分抵扣賠償金額的判決,旨在引導和鼓勵企業及時進行技術改造,體現了恢復性司法和預防性司法的理念。
6家企業對此判決認識各有不同。二審判決生效后,3家企業積極履行了全部判決內容。
被判賠償額最高的常隆公司認為,從保護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出發,二審判決與企業自身發展目標是一致的。為此,常隆公司從源頭上解決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投入4700余萬元用于副產酸循環利用等環境項目建設,現已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
而錦匯公司把二審這一判決視為“干預了企業自主經營權”。后來,錦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再審時,把這一觀點作為7個焦點問題之一帶進了庭前會議和再審聽證。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2015年5月8日,一審被告中的錦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組成5人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審查。再審審查期間,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先后申請再審,但隨后又于2016年1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并獲得準許。
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明確錦匯公司的申請再審請求和泰州環保聯合會的答辯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歸納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
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就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組織公開聽證,法庭調查與辯論一并進行。與一審、二審時相比,此次聽證真正稱得上是“座無虛席”,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媒體記者、高校學生、企業代表等擠滿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
根據前一天下午召開的庭前會議,經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合議庭將此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7個方面:
一是二審判決認定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是否有法律依據;二是二審判決認定錦匯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干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據是否充分;三是二審判決判令錦匯公司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依據是否充分;四是二審判決認定錦匯公司傾倒的副產酸數量為5460.18噸是否有事實依據;五是二審判決判令錦匯公司需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抵扣40%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否會侵害企業自主經營權;六是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針對當地其他污染企業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否會減輕錦匯公司的責任;七是二審判決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一項做出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由于本案從一審到二審、再審審查時間跨度較久,與案件審理相關的環境保護部的文件發生了變化。本案一審與二審之間的2014年10月24日,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明確自第Ⅱ版發布之日起,第Ⅰ版正式廢止。據此,部分涉案企業與代理人認為,江蘇高院二審時,不應依據已經廢止的第Ⅰ版計算賠償數額,應依據第Ⅱ版方法重新計算。在1月21日下午進行法庭調查與辯論時,這也是一個耗時較多的焦點問題。
作為一名環保政策法規工作者和環境保護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的參與者,筆者介紹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兩個版本之間的區別,同時表示兩版對虛擬治理成本計算方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使使用第Ⅱ版方法重新計算,得出的結果也是相同的。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在其官方網站上貼出的《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賠償有據可依》一文也持相同觀點。
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再審公開聽證,圍繞7個焦點及其他一些問題,歷經近5個小時的開庭詢問和激烈辯論,合議庭支持了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一方,當庭裁定駁回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的價值遠不止于目前的結果
就這起環境公益訴訟而言,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打了一場勝仗,但作為法人代表和秘書長的童寧似無半點欣喜,因為生態環境畢竟受到了損害,修復也非易事,涉案當事人的很多家庭也受到了影響。
更重要的是,6家涉案企業中只有3家全部履行了判決,如何督促另外3家企業早日全部履行生效的判決,以及如何使用賠償款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都必須給公眾一個交代。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合議庭當庭裁定駁回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并閉庭后,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委托代理人、江蘇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曉軍主動走向前去,與再審申請人錦匯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趙兵打招呼并握手。趙兵意味深長地感嘆,這回企業總算心里踏實了。從一審后上訴二審到再審申請,企業窮盡了現有法律框架下自我救濟的全部可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趙兵也極盡可能反映了企業的訴求,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至此,被眾多媒體和專家貼上“史無前例”、“里程碑”、“標本案件”及許多諸如“首創”、“第一”等標簽的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終于走完了所有的法律審判程序。從這個角度來說,已是塵埃落定。
但這起被媒體和專家貼了眾多標簽的環境公益訴訟案,真的塵埃落定了嗎?在筆者看來,這起案子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環境保護部、民政部相關文件出臺之前進行一審和二審的,在許多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破冰意義和探索價值,注定將成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史上最重要的影響性訴訟之一。
隨著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的陸續出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日趨完善;隨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的判例日趨增多,環保公益組織起訴和法院審理的經驗日趨豐富。也許回頭再看,這起案子在訴訟請求、受理、審理等方面并非非常完美,也因此,此案仍將在以后的日子里被專家和媒體提起,被作為標本進行研究。
從這個角度來說,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還遠未塵埃落定。
相關鏈接
最高法院再審裁定結果
被告之一“錦匯公司”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理由之一為:江蘇高院改變泰州中院判決,要求其安排資金,進行污染治理的技術改造,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開庭再審,并當庭做出裁定:駁回錦匯公司再審申請,并明確認定,江蘇高院的二審判決不僅沒有干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反而發揮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指引功能,指引污染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擔負起環境保護的企業責任。
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評析
◆別濤
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審視整個案件,具有以下值得借鑒之處:
1.環保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本案最大亮點無疑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登記成立、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被法院受理并索賠成功。本案中環保組織勝訴,也勢必會增強其他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信心。
2.人民法院態度開放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僅展示了對法律的嚴謹態度,而且表現出很高的環保理念、生態覺悟和社會責任。一審、二審判決不僅支持了環保組織,同時也通過教育增強了企業的環境守法意識。
3.人民檢察院支持訴訟
泰州市和江蘇省兩級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分別在一審、二審出庭,旗幟鮮明地發表意見,明確支持環保組織維護環境公益。這不僅是對環保組織的有力支援,也是對違法企業的特殊震懾,傳達了非常積極的環保正能量。
4.環保行政部門積極配合
本案中泰興市、泰州市、江蘇省幾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都給予了有力支持,特別是給予水質監測和基數認定方面的協助,也對其他地方環保部門在類似訴訟案件中該如何配合司法機構提供了有益的先例。
5.專業機構的有效參與
本案中不僅環境監測站提供了樣本數據、環科學會提供了評估鑒定性質的技術報告,還特聘大學環境教授作為專家輔助人提供技術輔助,出庭就環境生態專業方面的技術性問題進行說明和解釋。這些做法完全符合環境案件的技術性特點,也體現出環境司法的專業性特征。
6.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規范化
環境遭受污染破壞之后,損害評估和修復費用的分析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不確定性。這就要求環境損害評估必須遵循一定的規范。本案得以順利審結,相當程度上得益于相關損害評估的規范化。
7.環境違法的代價必須具有威懾性
本案中法院判令污染環境的責任企業必須賠付1.6億元的環境修復費用,必將對其他企業形成很強的威懾性。
8.賠付資金的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本案終審判決規定賠付資金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體的修復,其余部分納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關環保專項資金,用于區域性環境治理。這更說明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盡快研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產生的資金的管理制度。
9.賠付金額的履行方式富于創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僅確認污染企業應當賠付高額環境修復資金,而且就其具體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設計。這樣必將引導和鼓勵企業主動實施環保技術改造,從而有效降低環境風險。
10.法律責任形式應當盡量綜合運用
本案中,公眾舉報和媒體報道后,環保部門及時調查,泰興市人民法院對14名企業責任人處以徒刑,并處罰金。環保組織起訴后,又判令賠付1.6億元環境修復資金。這樣不僅嚴懲了違法企業,相信對其他企業也是嚴厲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