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
郭某某自2000年8月至案發擔任泰和縣電化教學儀器工作站站長,負責該站全面工作。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多媒體供應商王某(另案處理)在供應的設備順利驗收及收受業務款順利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和關照,先后10次收受王某賄賂款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9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對其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郭某某案發后如實供述其受賄事實,且已全部退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