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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1-27 15:29 原文鏈接: 浙江一養殖場超標排放被查處審批后不可一勞永逸

      養殖場經過環保審批、驗收合格了就可以一勞永逸?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一養豬場因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導致廢水超標排放,被當地環保部門立案查處。除了10萬余元的行政處罰,養豬場的兩名員工也因污染環境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曾經規范的養殖企業如今問題重重

      2015年10月15日,蒼南縣環保局環境監察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縣龍港鎮一養豬場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導致廢水超標排放。

      “我們檢查時,發現這家養豬場周邊水溝烏黑發臭,廢水處理設施損壞、閑置已久,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沼氣池處理后排入土坑,再由軟管抽至市政管網排放。”蒼南縣環境執法人員介紹,他們現場在排放口、養殖場南側水溝、原廢水等處采集水樣送檢。經蒼南縣環境監測站監測,這家養豬場排放口水樣中化學需氧量和懸浮物濃度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Ⅲ級標準。

      據介紹,被查的養豬場位于龍港鎮一工業園區,2001年5月就投入生產,使用面積約25畝,職工有20多人,主要從事生豬養殖,年出欄生豬7200頭左右,2015年已出欄4500頭生豬。現有生豬存欄數4000頭,母豬約100頭,養豬過程中有廢水產生,每天排放量約40噸,每月排放廢水約1200噸。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被查養豬場就經環保“三同時”驗收通過,當時核定廢水處理采用厭氧沼化、生物過濾加氧化塘法處理,處理后廢水再排入周邊農田水溝,處理量為每天100噸。

      蒼南縣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被查養豬場目前并無生物過濾池及氧化塘,只有4個200立方米左右的沼氣池,且連接第二、第三沼氣池之間的管道已損壞。

      通過對業主調查,謎底終于揭開。原來,2014年底,養豬場的氧化塘和生物過濾池由于修路被填,又由于周邊地勢變化等原因導致沼氣池沉降,第二個沼氣池通過第三、四個沼氣池的管道損壞無法使用。因此,前面兩個沼氣池水滿起來,被查養豬場為了方便,直接將廢水抽至養豬場南側的一個面積1200㎡、深1.5m的土坑中,再直接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抽至市政管網排放。

      調查中,環境執法人員還了解到,這家養豬場于2007年申領了排污許可證,但在2010年8月到期后,一直未重新申領、換證。

      環境執法人員還發現,這家養豬場沉淀池曾于2013年擅自擴大,只簡單用泥土圍高,沒有采取防滲漏措施。蒼南縣環保部門隨即對這家養豬場進行立案處罰。

      亂排廢水被罰錢又被拘留

      經過審查,蒼南縣環保局認為這家養豬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已構成環境違法。

      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蒼南縣環保局責令這家養豬場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94元。

      此外,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這家養豬場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蒼南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進一步審理。

      經警方核實,這家養豬場負責廢水處理設施維護的兩名員工楊甲與楊乙,因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面臨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養殖污染不是法外之地

      “過去農村家家戶戶都有養豬,以前從沒聽說過養豬要審批,現在怎么這么麻煩!” “我這家養豬場可是經過環保審批的,怎么還要驗收?”

      蒼南縣環保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以往環保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養殖場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情況還不是個案,很多業主由于受以前農村養殖習慣影響,屢屢出現不報環保審批,污染防治設施不齊全、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沒有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過期不換等環境違法行為。

      這位負責人表示,養殖場不僅是要經過環保審批,驗收之后也不可能一勞永逸。

      本案中,這家養殖場雖經過環保審批,并于2007年通過環保驗收,然而驗收時的設施和處理方式至案發時已經完全變樣,更為嚴重的是,這家養豬場借故閑置、不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違反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此外,申領了排污許可證,也不是就可以永久使用的。根據法律法規,排污許可證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這家養豬場雖于2007年申領了排污許可證,但到期后一直未重新申領、換證,屬于無證非法排放污染物。

      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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