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約占審批數量的50%,這類項目環境影響小,對其審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
為了適應《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上位法的修訂和國家精簡審批等要求,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條例的修改將對項目建設產生什么影響?能否控制住建設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簡政放權,竣工時建設單位自主驗收
項目要建設,原本規定的行政審批程序較多,比如要對環評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項目投產前還要相關各部門的審批等。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條例刪除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如取消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將環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簡化環評程序,刪除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水利部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同時還刪除了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由于各種簡政放權,將縮短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間,為企業贏得寶貴的市場機遇。
不過,環保部也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關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指導意見,強化建設單位環保“三同時”主體責任,規范企業自主驗收的程序、內容、標準及信息公開等要求。
細化管理要求,提升環評有效性
不過,有放還必須有抓。環保部表示,條例細化了環評審批要求。如明確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的五種情形,在環評審批中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保措施的有效性、環評結論的科學性。同時,為保證審查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增設環保部門組織技術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并規定不得收取建設、環評單位任何費用的規定。
專家表示,這將使環評管理重點聚焦到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上,強化環評源頭預防作用,使環境管理從粗放式走向精細化,進一步提升環評有效性,同時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和項目建設成本,釋放企業的經濟活力。
加大處罰力度,從“單罰”到“雙罰”
簡化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和流程,是否意味著對其放松環境監管?
環保部表示,這是從事前審批管理轉到“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比如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階段的環保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要落實環保措施與環保投資,在施工階段要保證環保設施建設進度與資金。新增了建設項目竣工后環保設施驗收的程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開,不得弄虛作假,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此外,還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予以處罰。新增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規定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厲打擊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逾期不改,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并將原來僅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