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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頌昀
近日,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呂德文公開發文,痛斥其學生的博士論文在盲審時遭遇了評審專家的“惡意評審”。該事件很快引發公眾關注。很多高校師生也紛紛講述自己指導或撰寫的學位論文在盲審時曾經獲得不當評價的遭遇。
針對該教授文中指控匿名評審專家“態度傲慢、判斷武斷、標準主觀”的“三宗罪”,相關學院表示已經知曉和介入并向學校反映了情況。
雖然目前該事件的調查結果還未有定論,但隨著學位論文抽檢被列入教育部2019年工作重點,各高校開始淡化“資格論文”發表,嚴格把關學位論文質量,并陸續公布了校級學位論文盲審辦法,提高學位論文盲審的嚴格程度。這使得現行論文盲審制度的合理與否,成為我們必須關注的一個問題。
普遍支持,但批評增多
所謂學位論文盲審,是指現階段各高校普遍采用的雙向匿名評審模式,即論文評審人與被評審人互為匿名。
相關資料顯示,清華大學早在1995年便開始探索實施這一制度。此后,該制度在我國研究生培養單位中逐漸推廣,成為我國研究生教育質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學位論文盲審制度的興起,一是源于我國研究生招生規模的擴大而引發的質量危機;二是由于原有的評審方式容易受到非學術因素影響。
有學者曾比較分析了某高校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三屆博士畢業生的499篇學位論文雙向匿名復審結果和公開評審結果之間的差異,發現前者的優秀率遠低于后者。該結果很好地揭示了原有評審制度存在的“形式主義”“走過場”等問題,也說明了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制度的必要性。
當前,學位論文盲審制度已成為我國研究生培養單位普遍采用的一種措施。整體而言,學界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對該制度主要持認可態度,認為其可以有效遏制非學術因素對評審的影響,具有較大的威懾力,并有效抑制低水平論文通過評審的現象,從而倒逼學科點和導師更重視研究生培養質量。
然而與此同時,批評之聲也不斷增多。例如,有些學校的匿名流于形式;部分評審專家并非小同行,難以對論文作出專業評判;學生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研究生和導師在選題上過于謹慎,原創性越來越不足,研究生論文變得俗套且平庸;制度執行過于僵化和“一刀切”等。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博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制度。目前,國內高校在博士論文評審的具體安排上差異明顯,但均將匿名評審視為答辯前的必備環節,極度重視評審意見,尤其是其中的否定性意見。因此,無論是站在基本的學術評價角度,還是站在維護學生權利的角度,研究生培養單位都應該進一步完善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制度。
謹慎使用一票否決權
圍繞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制度的種種爭議中,一個很重要的爭議在于一票否決權的使用。
當前,國內不同高校對研究生論文的評閱等級劃分不一,但一般而言,無論有幾位評審專家,只要有一份評審結論是不合格、不同意答辯、修改后再次評閱等否定性意見,該申請者便難以順利答辯。
比如,北京大學規定博士生答辯時,“匿名評閱專家不少于五人,如有一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應增聘一名評閱人進行評閱”。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生匿名評審制度也要求“5~7份評閱意見中,有 1 份‘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的,暫停答辯申請程序至少3個月”。
培養單位重視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質量無可厚非,但為什么一個否定意見的權重要大于幾個肯定意見的權重?另幾位專家的意見難道不重要?這似乎并不符合基本的同行評議規則。
具體而言,否定一票的投出,也許僅僅因為純粹的學術觀點爭鳴,也許因為不同學派、導師之間的矛盾或評閱者對論文涉及領域的不熟悉。因此,我們并不能保證評審者之所以給出否定意見,僅僅是由于其要求更高、更客觀。而這一票對學生的影響卻往往是巨大的,因為無論是修改后再次送審還是申訴后再次送審,花費的時間都比較長,學生往往難以按時畢業。
誠然,此類情況屬于少數,但少數學生的權益也不應被忽視。研究生培養單位應該審慎對待學位論文盲審“否定性的一票”。
培養單位不應放棄評價權
當前,我國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價是典型的“外部同行評價”。培養單位中,除申請者的導師在送審前會作出實質性評價外,其他環節和相關群體往往只是形式性評價。換言之,培養單位行使的只是決策權和執行權,其關鍵性的參考就是匿名評審意見。
從某種程度上講,除了導師,培養單位實際上已放棄了對本單位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評價權。歸根結底,這源于本校同行的評審水平和學術道德并不能得到完全信任。誠然,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非學術因素侵蝕博士學位論文評價的公平、公正性,但在具體執行層面,是否應如此“一刀切”值得商榷。
比如,華東師范大學將盲審結果分為三種——“通過”“異議”和“不通過”。對于“異議”論文,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導師討論后決定處理結果,具體包括三類結論——“不同意論文答辯”“同意稍作修改后直接進行論文答辯”“建議另送專家評審”。這種處理方式既尊重了匿名評審專家的意見,又沒有放棄本單位的評價權,在符合基本同行評議規則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了少數人利益。
總之,無論是肯定性評價還是否定性評價,研究生培養單位都應更加重視評閱意見的具體內容,而非其結論性意見,將評價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上。從某種程度上講,只依賴匿名評審意見是一種“懶政”表現,也是對學術的不負責任。
申訴機制應進一步優化
當然,即便設置一些保障手段,針對匿名評審意見的學術爭議幾乎仍然不可避免。以此事件為例,涉事教授針對評審專家意見的斥責之所以引發廣泛爭議,一個重要原因也在于其所發內容是否“站得住腳”,不同的人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對于這些爭議,研究生培養單位均制定了相應的申訴機制。不過,很多高校的申訴機制仍存在進一步優化之處。
一方面,相關的制度“門檻”過高。比如,部分高校規定,只有出現一個否定意見,且其他的均是優秀者才具備申訴資格,其他條件均不行。此次涉事的武漢大學便在其下發的《進一步加強博士學位論文質量管理若干措施》中規定,博士論文送5位專家進行盲審,評審結果有1個“不合格”、4個“優秀”者,經申請、審批同意后可進行復評;其他評審結果有1個“不合格”的,均不得進行復評,且須延期至少半年修改后重新送審。
再比如,二次評審中的要求過高。部分高校提出,只有全部達到“優秀”或“良好”者,才可以在二次評審中申請答辯,其要求高于首次申請答辯。
這兩條規定都有不盡合理之處。博士學位論文評價屬于合格評價,而非優秀論文評選。只要達到基本的學術要求和規范,都應具備申請資格。
另一方面,當前高校的申訴機制在人性化方面做的還不夠。目前申訴過程耗時比較久,學生即便申訴完成,也往往錯過申請者原來的答辯時間,故必須延期。
對此問題,高校可以嘗試著從兩個方面加以改善。一是構建申訴綠色通道,縮短二次評審時間,提高申訴效率,減少對學生正常畢業的影響;二是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組建專家委員會對論文重新評閱,這同樣可以縮短申訴時間。
有關部門應探索學位論文盲審制度的法治化路徑,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國家應補齊規范性依據的短板,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教育管理部門也要做好學位論文盲審的管理與監督,如加大學位論文抽檢、學位點定期審核工作力度,并為學位論文盲審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在這方面,特別需要明確培養單位與匿名評審專家的權力邊界,培養單位擁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評價決定權,而匿名評審專家僅有評價建議權。
此外,有關部門還應搭建匿名評審專家數據庫,提高匹配精確度,建立針對匿名評審專家評價質量的反向評價和獎懲機制。
總之,研究生學位授予既是學術界的公共事件,也是關乎申請者個人的重大利益,研究生培養單位一方面應嚴把質量關,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和執行上也要保障申請者的利益,特別是在處理否定性意見時更應如此。同時,我國高校也應該探索公開評審制度,讓學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整個同行的監督。
(作者系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