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兩會前夕,四川省相關官員又趕到北京,與相關部委溝通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問題。原因在于,職務科技成果改革還是落不了地。
為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西南交通大學已進行了5年的“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索與試驗。2015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在認真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決定在該省國家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內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點。
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副總經理康凱寧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事實上,與國務院常務會議剛確定的科技成果轉化新舉措類似,“‘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含義是,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由職務發明人和單位共同所有。具體實現路徑有兩個:既有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分割確權,以及新知識產權的共同申請。”
借鑒《拜杜法案》
李克強總理在2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談及科技成果轉化時說:“美國搞過一個《拜杜法案》,這對美國的創新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動作用。像這樣的國際經驗還要好好研究。”
1980年,美國通過《拜杜法案》,使科技成果轉化率短期內提高了10倍。而在此前的35年間,美國的科技成果ZL轉化率不足5%,跟現在中國的情形一樣。
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允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聯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種介入權。
事實上,我國相關政府部門一直在關注《拜杜法案》。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還邀請《拜杜法案》主要起草人到中國訪問。
我國的《科技進步法》也借鑒了《拜杜法案》,以至于有一種觀點認為,現行的《科技進步法》就是中國版的《拜杜法案》。
對《拜杜法案》有多年研究的康凱寧卻并不這么認為:“只能說《科技進步法》是對《拜杜法案》形式上的借鑒。‘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美國《拜杜法案》的‘四川試驗版’,它才是對《拜杜法案》實質性的借鑒。”
“美國政府這一法案的邏輯就是用稅收、就業機會取得回報,而不是用知識產權取得回報。知識產權如果沒人轉化,就是虛幻的權利。”康凱寧解釋說。
按新政策,不低于50%是要獎勵給發明人團隊的。“但國家工商總局不能把國有股權變更給自然人,國資委也不許可,當前科技部細則也還沒有出。”康凱寧說。
換句話說,獎勵沒有落地,等于股權還是國家持有。
“反過來,我們讓職務科技成果成為混合所有制了,后面的問題都能得到解決。”康凱寧說。不需要國家工商總局出面,不需要國資委參與,因為本來就是混合所有的,是發明人和機構共同申請的。西南交大定了三七開,70%的股權是發明人的,不需要國資委備案。這就是非常簡單的讓獎勵落地的方式。
另一個好處是可以讓職務發明人有很強的產權預期。“換位思考,如果你是科研人員,你還只是想發幾篇科研論文嗎?不會吧,應該還是想讓自己的ZL真正有些市場價值。”康凱寧表示。
他認為,如果在科學研究立項階段就引入市場機制,會增加很多有市場價值的科技成果。
不該有的和希望有的
在接受《中國科學報》記者采訪時,也有代表委員建議,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跟勞動合同法一樣,約束雙方。不僅是給獎勵,只要拿了國家資金從事應用技術研究,就必須強制轉化。
不過,《拜杜法案》中并未見到強制轉化的描述,西南交大的《拜杜法案》四川試驗版也沒有這種強制規定。
“給產權就是一種鼓勵、一種吸引,強迫是不可能的。”康凱寧表示。因為有些成果可以轉化,有些不可以轉化;有些可以很快轉化,有些可能需要二三十年。
現實中也不乏有些研究人員過于高估研究成果的現象。作為北京市工商聯副會長、時代集團公司總裁,全國政協委員王小蘭表示,應該鼓勵高校院所成立‘孵化+投資’模式的孵化器,對科技成果進行中間試驗、二次開發,幫助、指導科研人員進行成果轉化和企業孵化。
王小蘭還認為,應鼓勵少數具有企業家精神的科技人員創辦、領辦企業以及離崗創業,而且能走得出去,回得來;鼓勵大多數科技人員參股、參辦企業,在崗創業;或有中間機構或平臺替科研人員去談。
對此,中科院地理資源所研究員康躍虎也深有感觸: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缺少科研成果轉化中介機構及其機制。科研人員往往不擅長商務談判,有投資愿望的企業跟科研人員直接進行商務談判也有困難。“如果科研人員有類似文藝界或體育界的‘經紀人’就好多了。”
打破后顧之憂
在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研究員王道文看來,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對于緩解目前面臨的經濟下行壓力、促進產業升級和提升中國制造的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和實用價值。
要高效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既需要有具備市場競爭力的科技成果,也要有配套的政策和相關法規,同時要有互信互尊的市場經濟文化,形成“真誠合作、互惠共贏”的市場經濟,摒棄“過河拆橋、不講信用”的短視行為與陋習。
但以往一些事例表明,一些科研人員對深度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還是心有余悸。全國人大代表、中科院亞熱帶農業生態研究所副所長吳金水有所體會:“沒有發明人參與,成果應用做不好;科研人員直接參與又有很大顧慮,如果到公司兼職、入股,審計會過不了關。原因在于國家相關政策不配套。”
此外,往往有些科研人員通過成果轉化掙錢多了,在職稱評定和職務晉升中會受到負面影響。“掙到銀子,就不給你面子了!更別想帽子了!”康凱寧說。
康躍虎建議,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等要切實轉變大家“心理不平衡”的問題,樹立成果轉化光榮、創業者光榮等風尚。
出臺的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要想落地,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特別是要打通法律通道,讓科研人員“陽光燦爛”地分享這些獎勵,而沒有后顧之憂。
但現行法律并不支持“職務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它只支持獎勵,給分紅,不給知識產權。
成都市某公司非常希望西南交大某教授團隊的項目成果能評估作價入股該公司,但由于職務發明ZL權評估作價入股形成的國有股權獎勵審批手續復雜,一直未能如愿。2010年,西南交大將該項目作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驗的第一個案例,成功將學校持有的ZL變更為該教授團隊與學校共同所有并經評估作價入股該公司,終于在2014年完成了產品化,現已實現銷售收入近3000萬元。
“不能把創新勞動價值等同于一般勞動價值,給點獎金就行了。應該通過獎勵知識產權,通過市場機制體現創新勞動價值。”康凱寧認為,由于受到《ZL法》的限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并沒有像《拜杜法案》那樣涉及所有權。“希望國家立法機關充分提煉基層科技成果轉化經驗,朝所有權變革方向修訂《ZL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