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制定了《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21年1月13日發布實施《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落實了《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按照風險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藥品上市后變更的原則和常見情形,規定了持有人義務和監管部門職責,為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提供了依據。
根據國家局發布《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各省局出臺本省和上述文件配套的文件,以管理中等變更,并促進各類變更的規范進行;截止到5月26日,共14個省市發布了19個正式文件;海南、貴州、陜西、遼寧、山西5個省發布了征求意見。
1月13日,國家局發布了《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1月18日,浙江省作為第一個省局發布了關于變更交流的工作文件<
對于同一地址內變更生產場地,海南省文件寫的最清晰<<海南省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十一條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實施細則涉及的變更藥品生產場地,包括下列情形:
(一)境內持有人或藥品生產企業內部變更生產場地;
(二)境內持有人變更生產企業(包括變更受托生產企業、增加受托生產企業、持有人自行生產變更為委托、委托變更為自行生產)。
第十二條屬于本細則第十一條情形(一)且不涉及《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變更指導原則要求進行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有關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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