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臨床表現不同,診斷MS必需的進一步證據也不相同,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第一類情況
臨床表現:≥2次臨床發作a;≥2個病灶的客觀臨床證據或1個病灶的客觀臨床證據并有1次先前發作的合理證據b;
2.第二類情況
臨床表現:≥2次臨床發作a;1個病灶的客觀臨床證據;
診斷MS必需的進一步證據:空間的多發性需具備下列2項中的任何一項:
(1)MS4個CNS典型病灶區域(腦室旁、近皮質、幕下和脊髓)d中至少2個區域有≥1個T2病灶;
(2)等待累及CNS不同部位的再次臨床發作a。
3.第三類情況
臨床表現:1次臨床發作a;≥2個病灶的客觀臨床證據;
診斷MS必需的進一步證據:
時間的多發性需具備下列3項中的任何一項:
(1)任何時間MRI檢查同時存在無癥狀的釓增強和非增強病灶;
(2)隨訪MRI檢查有新發T2病灶和/或釓增強病灶,不管與基線MRI掃描的間隔時間長短;
(3)等待再次臨床發作a。
4.第四類情況
臨床表現:1次臨床發作a;1個病灶的客觀臨床證據(臨床孤立綜合征);
診斷MS必需的進一步證據:
空間的多發性需具備下列2項中的任何一項:
(1)MS4個CNS典型病灶區域(腦室旁、近皮質、幕下和脊髓)d中至少2個區域有≥1個T2病灶;
(2)等待累及CNS不同部位的再次臨床發作a。
時間的多發性需符合以下3項中的任何一項:
(1)任何時間MRI檢查同時存在無癥狀的釓增強和非增強病灶;
(2)隨訪MRI檢查有新發T2病灶和/或釓增強病灶,不管與基線MRI掃描的間隔時間長短;
(3)等待再次臨床發作a;
5.第五類情況
臨床表現:提示MS的隱襲進展性神經功能障礙(PPMS);
診斷MS必需的進一步證據:
回顧性或前瞻性調查表明疾病進展持續1年并具備下列3項中的2項d:
(1)MS特征病灶區域(腦室旁、近皮層或幕下)有≥1個T2病灶以證明腦內病灶的空間多發性;
(2)脊髓內有≥2個T2病灶以證明脊髓病灶的空間多發性;
(3)CSF陽性結果(等電聚焦電泳證據表明有寡克隆區帶和/或IgG指數增高)。
臨床表現符合上述診斷標準且無其他更合理的解釋時,可明確診斷為MS;疑似MS,但不完全符合上述診斷標準時,診斷為“可能的MS”;用其他診斷能更合理地解釋臨床表現時,診斷為“非MS”。
注:“a”一次發作(復發、惡化)被定義為:①具有CNS急性炎性脫髓鞘病變特征的當前或既往事件;②由患者主觀敘述或客觀檢查發現;③持續至少24小時;和④無發熱或感染征象。臨床發作需由同期的客觀檢查證實;即使在缺乏CNS客觀證據時,某些具有MS典型癥狀和進展的既往事件亦可為先前的脫髓鞘病變提供合理支持。患者主觀敘述的發作性癥狀(既往或當前)應是持續至少24小時的多次發作。確診MS前需確定:①至少有1次發作必須由客觀檢查證實;②既往有視覺障礙的患者視覺誘發電位陽性;或③MRI檢查發現與既往神經系統癥狀相符的CNS區域有脫髓鞘改變。
“b”根據2次發作的客觀證據所做出的臨床診斷最為可靠。在缺乏神經系統受累的客觀證據時,對1次先前發作的合理證據包括:①具有炎性脫髓鞘病變典型癥狀和進展的既往事件;②至少有1次被客觀證據支持的臨床發作。
“c”不需要進一步證據。但仍需借助影像學資料并依據上述診斷標準做出MS相關診斷。當影像學或其他檢查(如CSF)結果為陰性時,應慎重診斷MS或考慮其他可能的診斷。診斷MS前必須滿足:①所有臨床表現無其他更合理的解釋;和②有支持MS的客觀證據。
“d”不需要釓增強病灶。對有腦干或脊髓綜合征的患者,其責任病灶不在MS病灶數統計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