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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3-09-06 10:35 原文鏈接: 嚴守底線確保污染場地環境安全

      隨著產業布局近年來優化調整,大量工業企業被關停或搬遷,騰出的土地被再次開發利用。但是由于污染企業長期粗放的生產方式,導致各種有毒有害物質通過滲漏和排放等途徑,在其原址和周邊土壤中累積,形成污染場地。這些污染場地如不治理修復,就會被直接開發利用,將直接威脅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因此,規范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的環境管理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的滯后,主要有3方面原因:

      一是立法缺陷。我國現有50余部關于環境污染的法規,但是缺乏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專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由于土壤污染形勢嚴峻,制定一部專門針對土壤的法律顯得很迫切。

      二是意識薄弱。土壤污染不像空氣和水一樣是流動的介質, 土壤污染具有潛在性、隱蔽性和滯后性的特點,如果沒有污染事件發生,短時間內很難引起公眾關注。

      三是資金技術瓶頸。我國土壤修復歷史欠賬較多,適用技術少、處理成本高是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壤修復研究技術不成熟,還處在從實驗室技術向工程現場轉化的階段,缺乏技術特色突出的實力型企業,缺乏經濟、有效的土壤修復產業化成熟經驗。同時,土壤修復耗時長、耗資大。

      污染場地再利用的問題不單純是環境問題,它還是一個涉及公眾生存與發展的大問題,必須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技術手段,多管齊下,多措并舉。

      加快土壤立法,完善政策措施。土壤環境安全關系到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和群眾健康。建議國家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時,對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的制定與變更作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不同的土壤污染區域制定相應的防治規劃,包括農業用地用途的合理確定與污染土壤的利用用途的變換;生物技術和化學制品使用的監控與風險防范;污染土壤的修復改良計劃;工業用地土壤的有害物質檢測、生態風險評估與改良規劃等。

      2012年3月國務院出臺的《“十二五”規劃綱要》將土壤修復納入環保產業的重點發展之列。目前,在環保產業發達的國家,土壤修復產業占整個環保產業的市場份額已達30%~50%。為了加快我國污染場地開發利用進程,建議國家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出臺激勵政策,大力支持土壤修復產業發展。

      運用底線思維,明確基本要求。我國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仍處于起步階段。由于污染場地的開發利用涉及國計民生,因此,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必須嚴守底線、突出重點,以“評估、治理、修復”三駕馬車為土壤安全護航。

      一要科學施策,區別對待。工業企業關停或搬遷的,應當對原有場地遺留的有毒有害物質予以清除和處置;原址場地擬開發利用的,應當對原有場地一定范圍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

      二要界定土壤修復范圍,明確土壤修復責任。目前,浙江、江蘇等地對土壤修復的范圍作出了嚴格規定,凡重污染企業生產用地、曾用于工業生產或發生污染事故的土地,以及其他經評估確認已受污染且需治理修復的場地,場地責任人應提前進行治理修復,達到修復目標后,方可進行再開發利用。浙江、江蘇等地還規定,凡風險評估和土壤修復的責任主體不落實的,污染場地不得流轉。

      評估環境風險,優化土地用途。目前,國內外評估土壤環境風險的共同做法是,從調查土壤過去與現在的工業活動入手,初步判斷潛在污染及其程度。江蘇省規定,場地責任人應委托專業的調查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經初步調查,認為場地可能受污染的,應開展詳細調查;場地污染濃度低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啟動值的,經批準,場地責任人可終止風險評估與修復程序。調查評估機構根據污染調查結果,結合場地用途可能,對場地環境風險進行評估,評判場地污染風險水平是否可接受。

      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危害識別、暴露評估、毒性評估、風險表征、建議目標、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前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等內容。各地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應充分考慮風險評估結論,優化土地用途,嚴格土地審批。經風險評估認為,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敏感項目用地。

      規范修復流程,確保環境安全。首先,場地責任人要編制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方案。提出治理修復的目標及范圍、擬采用的技術路線與工藝流程,分析治理修復工程的環境影響,治理修復工程驗收監測方案、標準和要求,污染防治應急預案等。

      其次,強化施工監督。地方環保部門應督促場地責任人嚴格按照方案實施治理修復工程,妥善治理或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不得產生二次污染。承擔工程和環境監理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采取多種記錄形式,在治理修復范圍的核定、修復過程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污染土壤處置過程等方面,建立嚴格的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體系。治理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場地責任人如需對治理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范圍、修復目標、技術路線、污染物質治理方式及最終處置去向等進行變更的,地方環保部門應組織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論證。

      再次,嚴格工程驗收。場地責任人在完工后,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監測,形成書面驗收監測報告。同時,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治理修復工程進行驗收評估,形成書面驗收評估報告。地方環保部門根據上述資料及現場踏勘情況,出具場地可否再開發利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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