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當前,創新驅動正成為各界談論的熱點話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關村展示中心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題的第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國家高層領導密集發聲,向我們傳遞這樣了這樣一個信號——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大勢所趨、形勢所迫。
技術交易作為創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手段,是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重要環節。“十一五”以來,我國技術交易規模穩步擴大。技術市場的日趨活躍,有效促進了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的轉化。但技術交易潛在市場能量并未充分釋放,亟需通過體制機制創新的方式,進一步激發其實現新的飛躍式發展。如果說十年前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掀起了第一個技術交易熱潮,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創新,必將進一步釋放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和科技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推動技術交易的新熱潮。
科技發展結下累累碩果
隨著經濟社會穩定持續發展,我國的科技創新能力顯著提升,在科技領域取得了一系列舉世矚目的重要成就,如“嫦娥”衛星奔月、“神舟”七號載人飛行、“天河一號”超級計算機、北斗導航系統等。
所涉及的領域既包括電子信息等傳統優勢領域,又涵蓋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創意產業和傳統工業領域的信息化、現代化改造等領域。
同時,我國先后涌現出一大批如聯想、華為、百度、紫光、方正、中星微、華旗、漢王、小米等具有強大實力的知名企業和具有雄厚自主創新能力的科技型企業,他們的出現體現了科技創新能量在經濟領域的深度釋放,也帶動了一大批科技成果產業化鏈條上的生產企業、服務企業及投資者,開始活躍于技術交易市場。
自主創新活躍帶動技術交易額大幅增長。自2000年《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技術合同成交額保持持續穩定增長勢頭。“十一五”期間,我國技術合同成交額更是以每年300~400億元的速度平穩增長,近三年來年均增幅超過20%,2012年已達到6436億元,比2011年增長1672億元,增幅達35%。
技術交易仍藏巨大潛力
技術交易作為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重要環節,其未來發展仍蘊藏著巨大潛力,有待我們進一步挖掘。
首先,我國高校及科研機構現存大量閑置的科技成果尚未得到有效轉化,這將成為未來技術交易市場期待的重要內容。盡管缺乏對科技成果轉化率和ZL技術實施情況的權威統計結果,很多機構分別從不同角度和范圍進行統計的結果不一定能代表全貌,但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大量閑置的現狀有著廣泛的共識。我們在對高校、院所和研發企業的走訪過程中發現,每個機構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科技成果閑置狀況,僅閑置ZL技術一項,每家科研機構少則幾百,多則幾千。閑置,就是最大的浪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研發出來的科技成果,如果不能轉換為現實的產品和服務,不僅不能形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還需要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管理和維護,成為負擔。
其次,持續快速增長的科技投入總量,為技術交易進一步規模化發展提供了深厚的基礎與巨大的想象空間。2006年我國財政科技投入1689億元, 2012年達到5600.1億元,同比增長16.7%,是2006年的3.3倍。從同期全社會研發投入來看,同樣保持快速增長。2006年全社會研發投入總計3003億元,2012年全社會研發投入首次突破萬億大關,達到 10298.4億元,是2006年的3.4倍。持續的研發投入,必將產生更多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潛力巨大。
其三,大量的企業面臨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轉型升級的現實問題,渴望引入有廣闊市場前景的科研成果,但從現有的科技成果中很難找到完全合意的,于是越來越多的企業轉向委托研發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進行定制開發,由此使委托研發服務(即“能力交易”)的市場需求及發展空間迅速擴大。
追根溯源探究深層原因
從中國技術交易所成立四年的實踐和經驗來看,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被大量閑置、科技成果無法順暢地通過公開市場流轉進入經濟領域產生價值,究其深層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審批復雜。當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均按照國有有形資產進行管理,根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轉讓科技成果需要層層報批,程序繁鎖、周期長,這不僅消磨了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也使高新技術成果在漫長的報批過程中逐步失去市場競爭力。
二是激勵不足。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對科研人員和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力度較小,激勵作用有限。從中關村示范區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實踐看,在已批復的市屬單位激勵方案中,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獎勵比例一般在20%-30%,最高為50%。此外,財政部、科技部發布的《中關村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規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入股的獎勵比例范圍為20%-30%,相比教育部“原則上不超過50%”的規定,有所收緊。由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比例較低,一些科研團隊和人員往往通過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合同,或者通過私下交易方式實施成果轉化。在這種情況下,科研團隊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利益都不易得到保障。
三是很多現有的科技成果很難實現轉化。由于科研項目立項的市場化導向不足,很多研發機構在科研項目立項時,更多地瞄向了高、精、尖,瞄向了國際領先或填補國內空白,而對市場的實際需求把握得并不精準,導致生產出來的科技成果與市場脫節,轉化困難。與此同時,很多科研機構擁有優秀的科研人員和優質的研發設備,在滿足自身研發需求的同時,還有為社會提供研發服務的條件和能力,但應用并不充分。
四是中介服務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從事技術交易的服務機構很多,但普遍面臨小(規模小)、散(各自為政、相互間缺乏有效的業務合作)、弱(服務單一、影響力不大)等問題。與此同時,技術交易過程中所面臨的科技成果評價估值難題,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缺乏針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統一標準和規范。在技術成果轉讓和對外投資實踐中,真正為滿足交易雙方、面向技術交易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市場的ZL價值評估,正是中技所當前正在與各方專家通力合作突破的重點難題。
用機制創新再掀技術交易熱潮
加快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破除束縛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將成為我們當前面臨的共同歷史使命。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講話中多次指出,改革首先要做好頂層設計。他說,經濟體制改革走到今天,碰到的問題千頭萬緒,眉毛胡子一把抓,有可能事倍功半,但如果抓住牽一發動全身的改革突破口,不僅可能事半功倍,甚至可能是十倍、二十倍。從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向技術交易市場機制改革的局部推近,道理亦然。從根源上把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制約因素,并針對性地進行體制機制的改革突破,才能從根本上激發技術交易市場的積極性。
一個市場的活躍的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有著強烈的交易需求。科技界普遍認為美國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效率較高,很多人認為得益于美國完善的市場體系。深究起來,推動美國科技成果轉化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 “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 ) 。美國“拜杜法案”規定:大學對政府資助獲得的研發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大學可以通過專有或非專有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技術轉移的收入必須在科研人員和科研機構之間進行分配。這一規定極大地激發了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而在我們國家,復雜的審批程序和有效激勵不足,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并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大學及科研機構擁有對政府科研經費支持下產生的科技成果的處置權及收益權,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所在。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理順和優化各種相關政策,促進科技成果通過公開交易及投融資等模式順利進入經濟領域。迎接技術交易的新熱潮,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案和嘗試:
第一,改革國有科技成果交易審批制,以市場化手段逐步替代傳統的復雜審批程序
可以借鑒企業國有資產進入產權市場公開交易的成功做法,試行公共財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進場交易制度,采用“市場化公開交易+交易后備案”的方式替代現有的復雜審批流程,由政府部門出臺規范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科技成果公開市場化交易的相關政策,選擇符合條件的技術交易機構,科技成果公開交易結果提交主管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備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技術市場“十二五”發展規劃》在技術市場發展目標中明確提出:“推進各級政府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入場交易,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外的公共科技成果通過中國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發布并通過指定的技術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部已正式啟動軍民融合技術交易項目試點工作,首批項目已進入交易所掛牌交易。北京高校ZL拍賣活動也已順利開啟,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等高校的科技成果開始走入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建議研究建立科技成果公開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和流轉監管制度,出臺規范性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第二,進一步加大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力度
建議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股權和分紅權激勵改革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和加大激勵的力度,允許和鼓勵高校、科研機構通過較高比例的股權或分紅獎勵方式,將科技人員的未來收益與科技成果轉化效果更加有效地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和科研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第三,改革科研管理體制,強化科研項目立項的市場化導向
建議進一步減少對科研項目的具體管理,將工作重點集中在制定規劃、設計政策、做好服務、優化環境和加強考核上。在科研項目立項環節,增加對本項目研究成果轉化情況的考核內容,具體考核過程以技術合同登記或技術交易鑒證結果為依據。建立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登記制度,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效果好的單位,在科研經費安排方面給予傾斜,引導和督促科研機構更加注重科研項目立項的市場化導向,讓研究成果更加貼近市場的實際需求。鼓勵科研機構利用自身的研發優勢,為企業提供定制開發服務。
第四,規范技術市場建設,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
建立技術市場準入制度,明確從事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科技成果公開交易服務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監管措施,在交易機構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渠道、交易方式創新、科技成果評價估值等體系建設方面給予指導,完善交易機構服務功能和提高規范化程度。
結語
一場醞釀已久的以創新驅動戰略為指引的經濟與科技體制改革,使中國技術交易市場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創新驅動的時間窗口稍縱即逝,必須積極行動,改革技術交易中存在的關鍵性體制機制問題,攜手推動技術交易的新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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