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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3-08-06 00:00 原文鏈接: 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二五”規劃發布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以總量減排、質量改善、風險防范、基礎完善為著力點,在環境監測、監察、預警、應急、信息、評估、統計、科技、宣教等領域開展能力建設,切實加強環境監管能力。

      《規劃》提出,環境監管是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保障,是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圍繞環境保護“總量減排、質量改善、風險防范、均衡發展”目標要求,在污染源與總量減排監管能力全面提高、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能力顯著提升、環境預警與應急能力系統加強、環境綜合監督管理基礎設施基本完善等4個方面提出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的目標。

      《規劃》明確,到2015年,全國縣級環境監察機構裝備達標率達到85%,地市級達到90%,省級達到95%。機動車、污染源監管、科技支撐和統計能力顯著增強。全國縣級環境監測站基本設備配置達標率達到90%,地市級站基本實現標準化,省級站全部達標。中央本級環境監測能力顯著加強。重金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顯著提高。地市級環境監測站具備較強的應急監測能力,省級站基本具備預警監測能力。地市級環境應急管理機構二級達標率達70%以上,省級機構二級達標率達到100%。國家、省級輻射環境監測能力達到標準化要求,初步具備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能力,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與核事業發展同步提高。建成一批市、縣環保監管業務用房。建設國家環境規劃與工程評估、華北環保督查中心綜合業務用房與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基本建成6個區域性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業務用房。地市以上環境信息與宣教機構設備配置達到標準化要求。

      《規劃》要求,一是提升污染源與總量減排監管水平。加強現場執法裝備配置,落實監察執法能力建設與驗收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落實監控中心與重點行業監控;強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與數據質量控制,促進自動監控數據應用;啟動機動車與農業面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拓展污染源監管領域;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提升環境統計對總量減排等重點工作支撐能力;夯實環境信息能力基礎,推進物聯網在污染減排中的應用。二是提高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能力。填平補齊,繼續推進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提高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新增指標的監測能力;優化完善國家環境監測網;利用衛星遙感和地面監測手段,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完善環境質量監督考核體系,實施環境質量監督考核。三是加強環境預警與應急能力建設。提升環境風險管理能力;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形成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能力;提高重金屬、危險廢物及危險化學品風險防范能力,實現對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等處置、運輸和轉移的全面監管;建設環境預警網絡,建立環境應急指揮系統和平臺網絡,加強環境應急響應能力和應急技術支撐能力。四是夯實環境綜合監督管理基礎,推進環境綜合監督管理基礎體系建設。

      《規劃》指出,結合四大領域任務,實施基礎、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規劃總投資400億元。基礎工程包括環境監測、監察、應急、信息、評估、宣教等能力建設和標準化建設、新增主要污染物監管能力建設等10項。保障工程包括污染源與總量減排監管運行保障、環境監測與評估運行保障等4項。人才工程包括環境監測、監察、應急、信息、評估、宣教等8項。全面提升環境監管能力,為實現“十二五”環境保護目標、建設生態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為確保順利實施,《規劃》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規劃實施。統籌國家與地方環境保護規劃、各專項規劃與《規劃》的銜接、配套,建立并完善項目庫,提高項目儲備能力。明確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將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和運行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障,確保資金到位。加強項目資金監管,實施項目績效評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環境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體制機制創新,提升人才發展的基礎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規劃實施定期通報和評估制度,適時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期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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