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土壤污染修復市場待啟。
“我們的大氣和水污染治理已經走了將近40年的歷程,但是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幾乎還沒有動。”12月8日召開的“2013年中國環保上市公司峰會”上,環保部生態司司長莊國泰公開表示,基于這一出發點,一旦土壤修復市場打開會非常大,遠遠超過大氣和水的治理,將是幾十萬億的規模。
莊國泰透露,環保部正在會同有關部委聯合編制《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此前,在12月3日召開的環保部常務會議上,環保部討論了這一《行動計劃》的送審稿。
獲悉,這是新一屆政府為應對嚴峻的環境污染而設計的三大環保行動計劃之一。其中,《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于9月由國務院發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還在研究編制當中。
“相比大氣和水,土壤污染的來源更加復雜,主要是積淀了水和大氣中的污染物沉積物,而我們的水和大氣治理還處于攻堅階段,這意味著土壤污染治理將需要更加漫長的時間。”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在此次峰會上,據環保部科技標準司司長熊躍輝介紹,根據環保部、發改委和國家統計局即將完成的全國第四次環保產業調查結果來看,在我國環境服務業中,涉及土壤治理的生態修復企業僅僅占3.7%,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
在《行動計劃》之前,今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
莊國泰指出,這就是土壤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的“十二五”規劃,“去年11月初我們以規劃的名義報到了國務院,國務院討論的時候,認為土壤污染治理難度比較大,在太短的時間里面做不了很多事情,所以就把規劃最后改成工作安排。”
“但是以工作安排的形式發布,很多東西就給刪減了。下一步的《行動計劃》也是沿著這個思路走的,工作安排剛剛發布完還沒有實施,不可能再提出一套全新的思路來。”莊國泰分析。
根據莊國泰介紹,《行動計劃》跟《工作安排》有三方面的差別,一是“長”,行動計劃的時間跨度更長,將規劃至2017年;二是“實”,即把行動計劃的內容做實;三是“新”,更新行動計劃提出的措施,把國家對土壤保護的要求進一步落實。
具體而言,《行動計劃》將從五個方面展開,包括耕地和飲用水源地的土壤保護,土壤污染源的源頭控制,被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加強修復試點示范以及監測體系建立等。
其中污染源的控制至關重要。“在現有的治理框架下,我們把排放到空氣里面重金屬捕捉下來,從水里面把污染物撈出來,它們之后都回到土壤里面,所以土壤污染源的控制離不開大氣和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支持。”莊國泰介紹。
他進一步透露,“十一五”期間環保部做了一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跟“七五”期間相比,不同類型的重金屬排放增長不一樣,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土壤中的鉻含量增長較快,“如果不抓緊控制和治理,可能我們的土壤鉻超標會非常嚴重。”
莊國泰指出, 土壤治理和修復的技術比較復雜, 對于什么類型的污染采用什么樣的技術,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土壤環境保護的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到的利益相關者更多,建議《行動計劃》在制定過程中,應比《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吸引更多的利益相關方參與,不能由幾個相關部門封閉制定,從而提高《行動計劃》的科學性。”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強調。
同時,莊國泰介紹,在《工作安排》實施的過程中,遇到三大難題。
一是資金來源問題。莊國泰分析,按道理,被污染地塊和未污染地塊之間應該有價差,地方政府應該吸引企業治理之后再轉手,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在于土地財政的壓力下,很難讓利,因此場地修復的資金籌集遇到困難。
另一個難題是如何落實污染企業的責任。“因為土壤污染都是長期累積的結果,有些污染企業找不到了,有些污染企業即使找到了,但是轉制以后很難說明白是誰的責任,當然也難以承擔治理的責任。”莊國泰介紹。
對此, 駱建華建議,我們應當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于污染責任不明的地塊,國家應通過建立土壤修復的基金來解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美國在治理土壤污染的過程中,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
根據該部法律規定,如果美國環保署找不到責任者或責任者沒有實施修復的能力,“超級基金”將撥款支付相關費用;對不愿支付修復費用或當時尚未找到責任者的地塊,可由“超級基金”先支付修復費用,再由環保署向責任者追討。
同時,“超級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美國國內生產石油和進口石油產品稅、化學品原料稅、環境稅、罰款等。
第三個難題是,在耕地治理方面,如何解決農民的生計。莊國泰介紹,我國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往往是南方的地區,尤其是西南地區,而這一區域的人均耕地面積相對較少。“同樣是100畝地,西南地區可能涉及到十幾家農民,比北方多很多,影響面比較大,如何在治理的過程中既實現治理目標又讓農民有一定的經濟收益是治理難點。”
而解決上述的問題出路還在于盡快建立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與制度體系。21世紀經濟報道獲悉,全國人大常委的立法規劃已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一類立法項目。
“實際上,這個立法準備工作在兩年前就開始了,條例都已經擬好了。” 莊國泰介紹,但是關于土壤立法的思路存在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說應該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另一種觀點是建議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
莊國泰建議,應該吸取《水污染防治法》的教訓,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因為如果說實施保護的投入是1元的話,那么風險管控要花10元,再到治理將是100元。這么高的治理成本,難以承受。
“現在水的治理有一個專項,叫生態良好的湖泊保護,這也是吸取了以往的教訓,今天我們要在保護方面多做工作。”莊國泰分析,從我們國家現有的監管能力來看,土壤防治將更難,不能等到污染之后再治理,要預先做一些保護措施,這樣未來我們的土壤環境可能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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