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解剖圖譜》第三版封面。資料圖片
父親的遺作被選編入書,卻沒有署上父親的名字。他將對方告上了法庭,終為父親爭回了著作權。然而,勝訴后的他沒有丁點兒興奮,“勝訴甚至獲得賠償都不是我的目的,”這位72歲的儒雅老人語氣堅定,“父輩們嘔心瀝血創作的數千張優秀醫學美術作品原件,是依照中國人的身體標本繪制的,明顯區別于國外的人體解剖圖譜,是不可復制的知識產權載體,應當收集歸檔,予以珍藏,不能散落在某些個人手中。”
他叫王真新,退休前曾長期擔任遼寧省沈陽市建筑設計研究院院長,沈陽市第十二、十三屆人大代表。其父王序,生前是中國醫科大學醫學美術繪圖組負責人,國內唯一的醫學美術研究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是中國醫學美術的奠基人,先后組織領導和參加了多部各類醫學圖譜的編著,兩部作品獲國家科技大會優秀作品獎;一項獲全國優秀教材特等獎,是中國大百科全書現代醫學卷編委。
“醫學美術有悠久的歷史。”王真新向光明日報記者介紹,“在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里出土的醫書中,《導引圖》共繪有44幅彩色人形圖,是迄今為止發現的最早的醫學美術作品。西方美術家更重視人體結構研究,達·芬奇生前繪制過近千幅解剖學素描圖譜。20世紀中葉,美國具有醫學與美術雙重學歷的奈特以其精美的醫學美術作品,在學術界占有一席之地。”
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醫用美術專業教育,但仍不乏探索者。據山東醫科大學電教中心的李克介紹,新中國成立以來,“以中國醫科大學醫學美術家王序先生為代表的一批醫美人員,不安于簡單復制前人作品的現狀,參照標本而不是現成的插圖創作了自己的醫用美術作品。不但在國內領先,也受到了外國朋友的賞識,是迄今我國醫學界出版的最優秀的圖譜”。
這樣一位醫學美術專家,在1985年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實用解剖圖譜》四肢分冊(下肢)作者編者名單中,有他的名字;但在他去世11年和19年后,此書第二次再版和第三次再版時,竟看不到他的名字了。
2014年8月6日,王真新以父親著作權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向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究《實用解剖圖譜》主編高士濂、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的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并要求確認中國醫科大學具有《實用解剖圖譜》畫稿原件管理責任,判令高士濂將畫稿原件交由中國醫科大學管理。
高士濂為中國醫科大學教授,也是一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解剖學專家,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編輯出版《人體解剖掛圖》《人體解剖圖譜》,1985年出版的《實用解剖圖譜》(下肢分冊)榮獲華東地區科技著作一等獎。
在這部獲獎作品中,有王序的名字,但在第二版和第三版出版時為什么刪去了王序的名字?高士濂教授的訴訟代理人未做過多辯解,只是表示“關于涉及著作權歸屬是否侵權的問題,同意被告上海科技出版社的意見”。
上海科技出版社的意見是:其一,訴爭圖書第一版(即1985版)是當年衛生部委托醫大的一個項目,王序是繪畫者,但不是醫學人員,其所畫的每幅畫的內容、對象都是高士濂進行選擇的,王序僅是把高士濂所選擇的內容通過其技藝性行為進行表達,不具有創造性,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者;其二,即使王序是這些圖片的作者,該作品屬于特殊職務作品,王序是醫大員工,其繪畫主要利用了單位物質條件,整個創作過程只體現高士濂、醫大的意志,因此,訴爭的圖書著作權應為醫大。
沈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對于王序所繪制的人體解剖圖,該書在第一版前言曾明確表明:是以“‘造型藝術手段’將人體形態結構盡可能‘完美地’表現”,“藝術造型……準確、逼真、寫實”。由此可見,王序所繪的人體解剖圖譜符合前述美術作品的構成要素,且具有獨創性。
關于出版社辯稱的該美術作品應為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的問題。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序所完成的作品雖是為了完成其所在單位醫大的工作任務,但該職務作品屬于繪畫美術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有根本區別。完成該美術作品主要依賴于作者的技能,而非繪畫所用的物質媒介材料,且完成該作品所用物質媒介材料并無區別于一般繪畫作品的特殊要求,故醫大所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并非對完成作品起主要作用,且只能由該單位提供的物質條件。因此,涉案圖書中王序所繪畫的圖譜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王序享有。
據此,2015年12月18日,法院判決王序為訴爭圖書中部分人體解剖繪畫圖譜美術作品的作者,被告出版社、高士濂及新華書店停止銷售侵權圖書,賠償王真新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對于王真新提出的確認中國醫科大學具有《實用解剖圖譜》畫稿原件管理責任、判令高士濂將畫稿原件交由醫大管理的訴求,法院認為:美術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著作權與作品原件所有權可以分離。“原告王真新并非該所有權主體”,而“因所有權形成的法律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所以對王真新的這一請求,不予處理。
王真新說,《實用解剖圖譜》的繪圖稿原件,是中國醫科大學組織多方技術人才,歷經20多年完成的具有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是不可復制的知識產權的載體。《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學校科研管理機構負責本校科研項目的立項、成果和檔案管理。”
早在1984年,王序就曾上書中國醫科大學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將分散在個人手中的臨床血液學及細胞學圖譜、人體解剖學圖譜等共約2780幅圖稿納入科技檔案保存,并詳細羅列了各種圖譜的去向,醫大明確答復:“提出的出版圖稿應當納入科技檔案保存提案很好,表示歡迎。”但一直到1993年王序去世,這批珍貴資料仍然散落在個別人手中。1993年王序臨終前,特意把醫大醫學美術組的幾名工作人員叫到病床前,千叮嚀萬囑咐,讓他們一定要把圖譜原稿收回保管。
在法院審理本案期間,醫大代理律師明確表示:“醫大并不享有任何著作權,因此也沒有保管畫稿原件的義務。”王真新說,如果醫大認為自己不具有畫稿原件所有權,也沒有保管這批原稿的義務,那么原件的所有權也應當屬于著作權人,而不應當像現在這樣成為無主財產,在誰手里就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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