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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過去的一年中,我們既看到國際上令人鼓舞的臨床研究進展和21種全新藥(新化學實體)上市,同時也看到不少令人可惜和遺憾的臨床后期失敗或遭遇重大挫折的案例,它們之中不乏很有希望,甚至有的可能會產生重磅藥的實驗。比如羅氏研發的糖尿病藥,臨床效果比默克的還好,就是因為安全因素,需要重新考慮新劑量,估計未來兇多吉少而叫停。阿斯利康與雅培合作開發的復方藥,并不是完全沒戲,但因錯過最佳上市時機,從商業角度考慮,兩家企業只能放棄。這些項目的失敗對這些藥廠的打擊很大。

      FDA提高新藥“門檻”

      如今,新藥研究的基礎已不同于幾十年前藥品稀缺的年代,現在的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在審批新藥時,已經不再簡單奉行“藥物有效和安全”即可得到批準的金標準,它要求所有新藥必須要“新而優”,除非是該治療領域沒有任何新藥可比。在這樣的評審原則下,新藥通過審核的難度就大大增加。過去新藥研發,并不需要與已上市產品做比較,現在僅僅憑有效安全,恐怕難以贏得FDA顧問小組成員的贊同票。許多藥廠在研發早期就開始拿一線產品作證對照,目的就是要顯示其研制的新藥在安全性和療效上更有優勢,不然就沒有理由比仿制藥提高好幾倍的價格,獲得新藥上市的資格。

      另外,藥物研發,尤其是新藥研發處處有風險,臨床試驗Ⅰ期也許通過比例較高,但進入臨床II期和III期時,風險就明顯加大。尤其在FDA提高對新藥審批的門檻,對安全和療效的優越性特別看重時,藥廠的臨床試驗就需要精心設計,仔細安排,必須拿出過硬數據,否則FDA拒絕批準的可能性很大。即便不拒絕批準,也要求補充更多臨床試驗數據,往往會拖延兩年以上的上市時間。

      從藥物研發的角度來看, FDA與時俱進的評審方式,是鼓勵真正創新研發新藥的務實做法。對歷來以開發重磅藥為重心的跨國藥廠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和壓力。過去申請重磅藥上市,過關的可能性很大,現在則不同了。沒有足夠的臨床數據,難以說服FDA開出通行證。失敗的案例中,不乏因為“新而不優”遭遇FDA婉拒,被要求提供更多支持數據。當然也有的是因為本身安全出現問題或臨床效果欠佳而宣告失敗。

      我國臨床試驗不失敗?

      對照眾多國際知名企業的新藥試驗紛紛落馬,我們會發現一個現象,那就是國內企業很少有公開報道和承認新藥臨床試驗失敗的消息,難道是國內企業的研發“百發百中”?顯然,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筆者分析,可能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新藥數目還比較少,基本上都是仿制國外的藥品,因此這些藥品在國外已經過了充分的臨床試驗,藥理、藥效都已熟知,因此在拿這些藥品做臨床試驗時一般就不會出現失敗。

      另外,我們在開發真正意義上的新藥時,臨床試驗水平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還不是很高。最近發表在《柳葉刀》雜志上的《中國臨床研究現狀》的文章就指出,中國臨床研究的學術水平尚不如西方國家。包括三方面因素:醫院管理層的認識程度、資金投入及科學思維方法,中國的臨床研究前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審批制度方面,同FDA和EMEA相比也有很大差距,中國新藥審批所要求的臨床案例數明顯比國外要少,在正對照方面也無硬性要求,加上我國的新分子實體化合物研究本來數目就少,國家藥品評審機構的經驗也欠缺,人手也少,審批尺度很難達到與歐美國家同等水準。

      再有,國家鼓勵創新,研發投入加大,有許多政府大力支持并被高調宣傳的項目,經不起失敗和政績壓力,評審時不免帶有保護民族產業的色彩。很多國內藥企對自己的研發項目進展信息披露也不規范,開放度不夠透明,害怕因臨床失敗導致其股票下跌等,因此有些臨床失敗研究并沒有及時報道。更為可笑的是,幾家藥廠研發的產品被拒絕批準后,還要試圖翻牌,免遭敗局,這既不理智,也違反了新藥研發規律。

      自降門檻是自欺欺人

      目前國內申報一類新藥的項目已經有數百項,按照一般規律來說,大部分是要失敗的。我國應該學習國外的評審立法程序,強制要求藥廠公布所有臨床試驗數據,不能報喜不報憂,也不允許降低對國內企業新藥審批門檻,否則將長期損害國內企業的信譽和產品的品質。

      國內藥監部門應該定期監控和統計新藥研發申報數、批準數和失敗案例,總結經驗教訓,使我們的研發投入更加合理,而不是搞大躍進式的新藥創新,一哄而上。事實上,中國新藥研發審批的失敗率或拒批率只有達到與國際同類水平和比例時,這樣的研發效率和審批率才是客觀和可信的,不然水分太多,只能是自欺欺人。

      隨著中國參與的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增多,我國藥品的審評水平逐漸向FDA和EMEA接軌。中國新藥研發要趕上世界水平,不能靠“吹”,不能靠“放水”,要靠苦干、實干加巧干,重視創新,容忍失敗,才有可能創出中國特色的新藥研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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